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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青海省发改委 | 发布日期 | 2017-05-03 |
文件类型 | 通知公告 | 标签 | 燃煤发电 燃煤发电机组电价 电价 |
内容要点 | 对燃煤发电机组因电力计划内调度启停(其中,启动时间原则上并网后不得超过4小时,如企业可提供一年以上在线监测数据等证明实际启动时间超过4小时的,可适当延长,最高可延长至8小时;停机时间为1小时)可按照《运行监管办法》中第十五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执行,对该时段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限值的,应没收该时段环保电价款,但免于罚款;因发电机组和环保设施出现故障、消缺造成频繁启机而导致污染物浓度超过限值的,不执行该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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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数字 |
发布日期:2017-05-03 来源:青海省发改委
青发改价格〔2017〕284号
各燃煤发电企业、省电力公司:
落实环保电价是国家促进燃煤发电企业建设和运行环保设施,减少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排放,促进环境质量改善的环境经济政策。企业环保设施验收合格后,应做到长期稳定运行,确保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但目前在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环境保护部印发的《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14〕536号,以下简称《运行监管办法》)第十五条“因发电机组启机导致脱硫除尘设施退出、机组负荷低导致脱硝设施退出并致污染物浓度超过限制,应没收该时段环保电价款但免于罚款”规定过程中,有关启机问题存在争议。因此,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结合我省实际,并按照环境保护部印发的《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水体〔2016〕189号)中的有关要求,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就执行《运行监管办法》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对燃煤发电机组因电力计划内调度启停(其中,启动时间原则上并网后不得超过4小时,如企业可提供一年以上在线监测数据等证明实际启动时间超过4小时的,可适当延长,最高可延长至8小时;停机时间为1小时)可按照《运行监管办法》中第十五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执行,对该时段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限值的,应没收该时段环保电价款,但免于罚款;因发电机组和环保设施出现故障、消缺造成频繁启机而导致污染物浓度超过限值的,不执行该规定。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