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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青海省发改委 | 发布日期 | 2017-03-24 |
文件类型 | 通知公告 | 标签 | 光伏发电 陆上风电 上网电价 |
内容要点 | 2018年1月1日以后核准并纳入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陆上风电项目执行2018年的标杆上网电价。2年核准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不得执行该核准期对应的标杆电价。2018年以前核准并纳入以前年份财政补贴规模管理的陆上风电项目但于2019年底前仍未开工建设的,执行2018年标杆上网电价。2018年以前核准但纳入2018年1月1日之后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陆上风电项目,执行2018年标杆上网电价。 西藏自治区光伏电站标杆电价为1.05元/千瓦时。2017年1月1日以后纳入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光伏发电项目,执行2017年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2017年以前备案并纳入以前年份财政补贴规模管理的光伏发电项目,但于2017年6月30日以前仍未投运的,执行2017年标杆上网电价。今后,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暂定每年调整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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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数字 |
发布日期:2017-03-24 来源:青海省发改委
青发改价格〔2017〕192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72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3月24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