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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青海省发改委 | 发布日期 | 2017-03-09 |
文件类型 | 通知公告 | 标签 | 能源消费 能源资源 节能审查 |
内容要点 |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5000 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 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 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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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数字 |
发布日期:2017-03-09 来源:青海省发改委
青发改环资〔2017〕154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经信(工信、经商)委:
2016年11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现予以转发。同时,我们将视情况研究制定相关细则。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