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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青海省发改委 发布日期 2017-03-09
    文件类型 通知公告 标签 能源消费 能源资源 节能审查
    内容要点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5000 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 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 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关键数字

    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3-09 来源:青海省发改委

    青发改环资〔2017〕154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经信(工信、经商)委:

    2016年11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现予以转发。同时,我们将视情况研究制定相关细则。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3月9日

    附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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