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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青海省发改委 | 发布日期 | 2016-08-22 |
文件类型 | 通知公告 | 标签 | 电价 新建房屋供配电工程配套费 电力 |
内容要点 | (一)基本配置收费标准 (1)西宁市、海东市和格尔木市、德令哈市由每平方米125元降为95元。 (2)海西(格尔木市、德令哈市除外)、海南、海北、黄南四个州由每平方米100元降为85元。 果洛州、玉树州新建房屋供配电工程暂不收取配套费。 (二)特殊配置收费标准 (1)对供电容量配置标准有特殊要求的,由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电企业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供电配置容量每户每提高或降低1千瓦,收费标准相应上浮10%或下浮10%。 (2)小区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公建设施配置标准为每平方米50瓦,每平方米超过50瓦的,每提高1瓦,收费标准相应上浮1%。 (3)新建房屋建设单位因场地狭小要求使用小型化设备(如变压器、高低压配电柜等),配置成本又较高的,收费标准可适当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5%,具体标准由开发商与电力公司协商,并在合同中约定。 (三)保障性住房按照上述对应标准降低10%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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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08-22 来源:青海省发改委
省电力公司、各市(州)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部署,进一步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成本,优化房地产发展环境,同时兼顾提升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和专业化运维水平,提高供电可靠性、安全性,经报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降低我省新建房屋供配电工程配套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基本配置收费标准
(1)西宁市、海东市和格尔木市、德令哈市由每平方米125元降为95元。
(2)海西(格尔木市、德令哈市除外)、海南、海北、黄南四个州由每平方米100元降为85元。
果洛州、玉树州新建房屋供配电工程暂不收取配套费。
(二)特殊配置收费标准
(1)对供电容量配置标准有特殊要求的,由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电企业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供电配置容量每户每提高或降低1千瓦,收费标准相应上浮10%或下浮10%。
(2)小区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公建设施配置标准为每平方米50瓦,每平方米超过50瓦的,每提高1瓦,收费标准相应上浮1%。
(3)新建房屋建设单位因场地狭小要求使用小型化设备(如变压器、高低压配电柜等),配置成本又较高的,收费标准可适当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5%,具体标准由开发商与电力公司协商,并在合同中约定。
(三)保障性住房按照上述对应标准降低10%收取。
二、缴费方式及保障性住房收费范围
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完善青海省城市新建住房供配电工程配套费收费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发改收费〔2014〕820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事项
(一)新建房屋供配电工程配套费作为新建房屋基础设施配套费组成部分计入房价成本,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在房价以外另行收取供配电工程配套费。
(二)供电企业除收取供配电工程建设配套费外,不得再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其他建设费用,建成后也不得向用户收取维修、改造等费用。供电企业应负责供配电设施工程投入使用后的运行、维护和管理,保证用户电力供应。
(三)省电力公司要切实加强对供配电工程配套费的管理,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配套费收支情况和工程建设情况以书面材料报省发展改革委,以便于进一步加强监管和成本核算。
(四)供电企业要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公布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等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五)本通知自2016年8月5日起执行。此前已收取的按原标准执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青海省城市新建房屋供配电工程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发改收费〔2013〕181号)、《关于延期执行新建房屋供配电工程配套费收费政策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5〕637号)同时废止。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