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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青海省发改委 | 发布日期 | 2016-09-18 |
文件类型 | 通知公告 | 标签 | 光伏电站 光伏发电 光伏招标 |
内容要点 | 投标电价保留小数点后3位,以当地标杆电价为基础,投标电价每降低0.001元,加1分,最高分为30分。 评价主体为投标人本身及其所属企业(所属企业指投标人的全资子公司、绝对控股公司、相对控股公司,不包括参股和协作企业)。 统计口径为投标截止日前。产业链项目仅限:组件、逆变器、晶硅、切片、电池、光伏玻璃和储能元器件七类。投标人已达产产业链项目种类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认定。 采用本地制造产品的投标人应提供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认可的采购承诺及具体落实措施。 与省政府签订战略(投资)合作协议的投标人,应提供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的认定意见。 参与对口支援建设的投标人,应提供援建项目所在地政府的认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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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数字 |
发布日期:2016-09-18 来源:青海省发改委
青发改能源〔2016〕703号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1163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6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能新能〔2016〕166号)要求,我委对《青海省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竞争性配置工作意见》(青发改能源〔2016〕635号)进行了细化,研究制定了《青海省2016年第一批普通光伏电站规模指标内项目招标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9月18日
附件:青海省2016年第一批普通光伏电站规模指标内项目招标工作方案.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