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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青海省发改委 | 发布日期 | 2016-05-20 |
文件类型 | 规划计划 | 标签 | 原油 成品油质量 油厂 油税 |
内容要点 |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委《关于印发〈加快成品油质量升级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974号)要求,确保省内炼油企业在2016年10月31日前,具备生产国Ⅴ标准车用汽油(含E10乙醇汽油)、车用柴油(含B5生物柴油)的能力。二是从2017年1月1日起,省内全面供应符合国Ⅴ标准的车用汽油(含E10乙醇汽油)、车用柴油(含B5生物柴油),同时停止销售低于国Ⅴ标准的车用汽油、柴油。三是以成品油生产、批发和零售为重点环节,严厉查处制售不符合标准的成品油生产经营行为,规范市场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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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05-20 来源:青海省发改委
青发改能源〔2016〕430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有关企业: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成品油质量升级及加强市场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349号)要求和省政府工作安排,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环境保护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能源局等10部门研究制定了《青海省进一步推进成品油质量升级及加强市场管理专项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青海省进一步推进成品油质量升级及加强市场管理专项行动方案
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财政厅
省公安厅 省商务厅 省环境保护厅
省质监局 省工商局 省国税局
省能源局
2016年5月20日
附件
青海省进一步推进成品油质量升级及加强市场管理专项行动方案
为配合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加快成品油质量升级,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成品油质量升级及加强市场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349号)要求,按照省政府工作安排,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环境保护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能源局等10部门(以下简称10部门)研究决定,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在全省开展推进成品油质量升级及加强市场管理专项行动。
一、工作目标
一是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委《关于印发〈加快成品油质量升级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974号)要求,确保省内炼油企业在2016年10月31日前,具备生产国Ⅴ标准车用汽油(含E10乙醇汽油)、车用柴油(含B5生物柴油)的能力。二是从2017年1月1日起,省内全面供应符合国Ⅴ标准的车用汽油(含E10乙醇汽油)、车用柴油(含B5生物柴油),同时停止销售低于国Ⅴ标准的车用汽油、柴油。三是以成品油生产、批发和零售为重点环节,严厉查处制售不符合标准的成品油生产经营行为,规范市场秩序。
二、工作任务和分工
(一)加快炼油厂升级改造。按照《关于印发〈加快成品油质量升级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974号)要求,格尔木炼油厂要制定升级改造计划,明确时间节点,严格按计划组织并实施好升级改造工程,确保在2016年10月31日前完成国Ⅴ标准的升级改造。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对升级改造项目贷款通过财政贴息等方式予以支持。青海油田公司按月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报送升级改造进度、成品生产情况等信息。
(责任单位:青海油田公司、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能源局、省财政厅)
(二)加大源头治理力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2017年1月1日后,格尔木炼油厂要全面生产国Ⅴ标准油品,同时停止生产销售低标准油品。省质监局要加强对炼油厂的监督检查,依法增加监督抽查频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低于国Ⅴ标准油品的生产经营行为,督促企业强化质量控制,严格按照国Ⅴ标准生产加工成品油。省商务厅会同质监、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对省外流入不符合国Ⅴ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品严厉查处,严禁在市场流通销售。
(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公安厅)
(三)健全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严格成品油流通企业的市场准入,强化对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完善退出机制。对加油站的购销台账制度、油品来源情况、证书有效期限及基础设施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加强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注销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四)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各部门做好国Ⅴ标准油品上市和国Ⅳ标准油品退市的衔接工作,2017年1月1日起,各相关单位加强对成品油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销售低标准成品油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无照无证经营行为。工商、质监部门要加大对成品油抽样检验力度,加强对加油站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加油网点的油品质量检测,建立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企业名单。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质检局、省商务厅)
(五)加强成品油税收秩序管理。加强成品油消费税管理,严厉打击通过制假、造假等手段偷逃成品油消费税等成品油领域涉税违法犯罪活动。
(责任单位:省国税局)
(六)做好假冒伪劣油品环境无害化处理。国Ⅴ标准油品上市后,省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查缴的低标准和伪劣油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确保查缴油品得到有效处理,避免二次污染。严格实施储油库、油罐车、加油站大气污染排放系列标准(GB20950、20951、20952-2007),强化污染排放管理,做好油气回收治理工作。省工商、质监部门协调公安、环保部门将查缴的油品交由符合环保要求的处置单位处理,严防查缴的油品重新流入市场。
(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环境保护厅)
(七)加大刑事司法打击力度。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要加强衔接,对涉嫌犯罪的制售不合格成品油案件,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商务厅、省环境保护厅)
三、进度安排
2016年6月,各地区按照本方案制定具体措施,全面部署开展专项行动。相关部门加强对本系统的业务指导,推动落实各项工作任务。2016年6月起,青海油田公司填报专项行动月度统计报表(附表1),2017年1月起,各地区牵头单位和相关单位填写完整的专项行动月度统计报表(附表1),于每月10日前报送省能源局和上级单位。专项行动结束后,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做好本地区和本系统工作情况总结。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省能源局协调10部门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能源局,建立10部门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统筹协调专项行动,督办重大事项,协调跨区域跨部门协作。各部门要明确责任处室,指定专项行动联系人1名(附表2)。各地区要明确牵头单位,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制定专项行动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分工,抓好组织实施,切实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二)加强工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重大事项会商和沟通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密切部门协作,凝聚合力,从成品油生产、批发和零售等各个环节实施严格监督管理,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加强督导检查,狠抓工作落实。省能源局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各地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各地区的牵头单位要按月报送专项行动工作进展、阶段性成果及案件查处情况。
(四)畅通举报渠道,加强社会监督。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现有举报投诉机制的作用,利用“12369”环境保护投诉举报电话、“12312”商务举报投诉电话、“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65”产品质量投诉举报电话和“12366”税务举报电话等,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及时发现扰乱成品油市场的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