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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青海省发改委 发布日期 2015-11-15
    文件类型 项目核准 标签 燃煤发电 燃煤发电机组 火电机组
    内容要点

    一、项目建设单位为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西宁市大通县桥头镇东南约2.5公里处。

    三、本工程建设3台66万千瓦超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机组采用间接空冷系统,年取水量约435万方,水源取自大通县污水处理厂再生水。机组投产后,年需燃煤约460万吨,拟采用青海鱼卡矿区和海北州热水矿区燃煤,经铁路运输至电厂厂区,所排灰渣全部综合利用。现有河子沟灰场作为事故周转灰场,位于厂区西北部2.5公里处。

    电厂拟以75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宁北变750千伏母线。送出工程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具体方案另行审定。

    四、本工程动态投资约697379万元,其中资本金139475.8万元,占总投资的20%,申请银行贷款557903.2万元,占80%。


    关键数字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3×66万千瓦“上大压小”火电机组项目核准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5-11-15 来源:青海省发改委

    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青海桥头铝电股份有限公司3×66万千瓦“上大压小”火电机组项目核准的请示》(青投政〔2015〕293号)收悉。为缓解我省供电紧张局面,提高电网供电可靠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及带动就业,经研究,同意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青海桥头铝电股份有限公司3×66万千瓦火电工程。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单位为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西宁市大通县桥头镇东南约2.5公里处。

    三、本工程建设3台66万千瓦超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机组采用间接空冷系统,年取水量约435万方,水源取自大通县污水处理厂再生水。机组投产后,年需燃煤约460万吨,拟采用青海鱼卡矿区和海北州热水矿区燃煤,经铁路运输至电厂厂区,所排灰渣全部综合利用。现有河子沟灰场作为事故周转灰场,位于厂区西北部2.5公里处。

    电厂拟以75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宁北变750千伏母线。送出工程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具体方案另行审定。

    四、本工程动态投资约697379万元,其中资本金139475.8万元,占总投资的20%,申请银行贷款557903.2万元,占80%。

    五、本工程同步安装高效静电除尘、脱硫、脱硝和烟气在线连续监测装置。各项目排放指标要满足国家环保要求,具体排放标准以环评批复为准。

    六、项目单位要优化工程设计,选用节能设备,加强节能管理。项目投产后发、供电煤耗等各项能耗指标应控制在设计水平,并符合《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发改能源〔2014〕2093号)相关要求。

    七、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认真组织项目的招投标工作(详见附件)。

    八、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规定,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国家能源局《关于青海省2015年度火电建设规划建设的指导意见》(国能电力〔2015〕209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桥头铝电“上大压小”项目纳入青海省2015年度火电建设规划的函》(青发改函〔2015〕46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大国用(2001)字第1004号、大国用(93)字第1005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630121201510048号),国家要求实行并联办理的其他事项,由省相关部门协助项目业主单位抓紧办理。

    九、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请项目单位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相关城乡规划、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手续。

    十一、本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附件:青海桥头铝电有限公司3×66 万千瓦“上大压小”火电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事项核准意见表(纸质)(纸质)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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