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网——专业的能源产业价值链服务平台
京ICP备14050515号 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京B2-20210837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39339号
Copyright 2005-2024 in-e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发布机构 | 青海省发改委 | 发布日期 | 2015-10-15 |
文件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标签 | 煤矿 煤矿建设 煤矿违规建设 |
内容要点 | 各产煤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认真排查辖区内违法违规建设煤矿,并督促落实停产停工措施。对拒不执行停产停工要求的煤矿,联合相关部门采取停电、停止火工品供应等措施。 各产煤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对项目建设程序齐全,但严重超工期建设的煤矿进行排查,分类处理。 |
||
关键数字 |
发布日期:2015-10-15 来源:青海省发改委
青发改能源〔2015〕826号
各产煤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煤炭企业: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严格治理违法违规建设煤矿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200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对违法违规建设煤矿的监督管理
各产煤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认真排查辖区内违法违规建设煤矿,并督促落实停产停工措施。对拒不执行停产停工要求的煤矿,联合相关部门采取停电、停止火工品供应等措施。
二、加强对长期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各产煤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对项目建设程序齐全,但严重超工期建设的煤矿进行排查,分类处理。
三、请将贯彻落实情况于2015年10月31日前报省发展改革委。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10月15日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省能源局 薛天虎 0971-6336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