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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青海省发改委 发布日期 2015-10-15
    文件类型 通知公告 标签 煤矿 煤矿建设 煤矿项目
    内容要点

    各级项目核准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审查新建煤矿项目核准要件,将项目布局是否合理作为当前煤矿建设领域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今后一段时期,东部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煤矿项目;中部及东北地区适度建设资源枯竭煤矿生产接续项目;西部地区重点围绕大型煤电基地和现代煤化工项目用煤需要,在充分利用现有煤矿生产能力的前提下,严格依照规划新建煤矿项目。不符合上述布局要求的煤矿项目,项目核准机关不得通过核准审查。煤炭企业要主动暂停不符合布局要求的煤矿项目前期工作。地方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本地区煤炭企业的指导,对不符合布局要求的煤矿项目不予核准或出具核准初审意见。

    已核准煤矿项目,在依法办理项目开工所需各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煤炭企业要结合市场供需形势变化,评估已核准煤矿项目的市场竞争力和盈利预期,审慎合理安排建设工期。支持资源条件差、缺乏竞争力的煤矿暂缓开工,已经开工的在一定期限内停建、缓建。煤炭企业因暂缓开工提出的煤矿项目核准文件延期申请,各级项目核准机关及时予以办理。


    关键数字

    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从严控制新建煤矿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0-15 来源:青海省发改委

    各产煤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煤炭企业: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从严控制新建煤矿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200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10月15日 

    附件:

    关于从严控制新建煤矿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能源〔2015〕2003号

    有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近年来,煤炭需求增速大幅降低,煤炭供大于求矛盾日益突出。从中长期看,我国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能源消费强度持续下降,新能源加速发展,煤炭需求增长空间有限。但经济高速发展期开工建设的煤矿规模较大,正在逐年释放产能;部分地区违规建设煤矿较多,需要逐步消化;煤矿正常退出机制尚不完善,依靠市场机制自发调节供需平衡面临一系列制约。为加强煤矿建设领域宏观调控,引导煤炭供需逐步恢复平衡,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现就从严控制新建煤矿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新建煤矿项目核准审查

    各级项目核准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审查新建煤矿项目核准要件,将项目布局是否合理作为当前煤矿建设领域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今后一段时期,东部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煤矿项目;中部及东北地区适度建设资源枯竭煤矿生产接续项目;西部地区重点围绕大型煤电基地和现代煤化工项目用煤需要,在充分利用现有煤矿生产能力的前提下,严格依照规划新建煤矿项目。不符合上述布局要求的煤矿项目,项目核准机关不得通过核准审查。煤炭企业要主动暂停不符合布局要求的煤矿项目前期工作。地方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本地区煤炭企业的指导,对不符合布局要求的煤矿项目不予核准或出具核准初审意见。

    二、有序推进已核准煤矿项目建设

    已核准煤矿项目,在依法办理项目开工所需各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煤炭企业要结合市场供需形势变化,评估已核准煤矿项目的市场竞争力和盈利预期,审慎合理安排建设工期。支持资源条件差、缺乏竞争力的煤矿暂缓开工,已经开工的在一定期限内停建、缓建。煤炭企业因暂缓开工提出的煤矿项目核准文件延期申请,各级项目核准机关及时予以办理。

    三、妥善处理违规在建煤矿项目

    各产煤地区要加强对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煤矿的监督检查,督促项目单位落实停工措施,严防私自复工复产。在落实好停产停工措施的前提下,将按照疏堵结合、分类施策的原则,逐步化解违规在建规模矛盾。对已列入国家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含已经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煤矿项目,根据所在省(区)或所在企业集团主动压减产能情况、配套煤电煤化工项目建设情况,有序补办核准手续。未列入国家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的煤矿项目,“十二五”期间不予补办核准手续。

    四、持续改进对煤炭企业的服务

    各产煤地区发展改革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积极推进阳光审批和政府信息公开,制定发布本部门行政许可审批的工作规则、办事指南,明确审批范围、内容、条件、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公开受理情况、办理过程、审批结果等,实行一口受理、限时办理。会同有关部门抓紧优化淘汰落后煤矿、关闭资源枯竭煤矿、核减煤矿产能等方面的工作程序,为煤炭企业压减产能提供便利。结合本地区实际探索煤矿正常退出机制,为煤炭企业“有进有出”提供政策支持。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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