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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青海省发改委 | 发布日期 | 2015-10-09 |
文件类型 | 通知公告 | 标签 | 煤电节能改造 煤电 节能 |
内容要点 | 严格能效准入门槛。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含已纳入国家火电建设规划且具备变更机组选型条件的项目)原则上采用60万千瓦及以上超超临界机组,100万千瓦级湿冷、空冷机组设计供电煤耗分别不高于282、299克/千瓦时,60万千瓦级湿冷、空冷机组分别不高于285、302克/千瓦时。 30万千瓦及以上供热机组和30万千瓦及以上循环流化床低热值煤发电机组原则上采用超临界参数。对循环流化床低热值煤发电机组,30万千瓦级湿冷、空冷机组设计供电煤耗分别不高于310、327克/千瓦时,60万千瓦级湿冷、空冷机组分别不高于303、320克/千瓦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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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数字 | 30万千瓦及以上供热机组和30万千瓦及以上循环流化床低热值煤发电机组原则上采用超临界参数。对循环流化床低热值煤发电机组,30万千瓦级湿冷、空冷机组设计供电煤耗分别不高于310、327克/千瓦时,60万千瓦级湿冷、空冷机组分别不高于303、320克/千瓦时。 |
发布日期:2015-10-09 来源:青海省发改委
青发改能源〔2015〕810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经发委、经信委、能源局:
为积极落实《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发改能源〔2014〕2093号)文件精神,国家能源局研究制定了《煤电节能改造示范项目评估暂行办法》(国能科技〔2015〕333号),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电节能改造示范项目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纸质)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