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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青海省发改委 | 发布日期 | 2015-09-11 |
文件类型 | 调价公告 | 标签 | 居民用电价格 电价 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电价 |
内容要点 | 对由供电企业直接供电的单纯经营平价农副产品的平价商店和其他类型的农副产品平价商店或平价专营区,用电价格执行居民生活用电合表用户电价。 对不属于供电企业直接供电的其他类型的农副产品平价商店或平价专营区,无法单独装表计量的,由供电、转供电和平价商店三方核定用电比重,平价商店占比部分执行居民生活用电合表用户电价。 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的资格,由审核、认定其平价商店资质的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并签订协议。各地经认定后的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应持相应的认定手续和签订的协议到供电企业办理相关用电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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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09-11 来源:青海省发改委
青发改价格〔2015〕764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
为落实好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我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3〕99号)精神,现就我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用电实行与居民同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由供电企业直接供电的单纯经营平价农副产品的平价商店和其他类型的农副产品平价商店或平价专营区,用电价格执行居民生活用电合表用户电价。
二、对不属于供电企业直接供电的其他类型的农副产品平价商店或平价专营区,无法单独装表计量的,由供电、转供电和平价商店三方核定用电比重,平价商店占比部分执行居民生活用电合表用户电价。
三、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的资格,由审核、认定其平价商店资质的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并签订协议。各地经认定后的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应持相应的认定手续和签订的协议到供电企业办理相关用电手续。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