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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青海省发改委 | 发布日期 | 2015-07-21 |
文件类型 | 通知公告 | 标签 | 新建房屋供配电工程配套费 电力 电价 |
内容要点 | 《关于青海省城市新建房屋供配电工程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发改收费〔2013〕181号)两年试行期已满,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延期执行,相关收费政策自2015年2月5日起延期执行至2016年12月31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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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07-21 来源:青海省发改委
青发改价格〔2015〕637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经发委):
我委《关于青海省城市新建房屋供配电工程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发改收费〔2013〕181号)两年试行期已满,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延期执行,相关收费政策自2015年2月5日起延期执行至2016年12月31日止。届时我委将根据电力体制改革和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另行研究制定相关的收费政策。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