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分类:
不限 光伏发电 风力发电 储能 氢能 燃料电池 充换电 电力 能源互联网 电气 碳中和 煤炭 石油天然气 宏观能源 燃气 环保 新能源
文件类型:
不限 法规 通知公告 规划计划 规范性文件 监管文件 项目核准 标准定额 规章 行政许可 数据公布 安全通报 事故通报 政策解读 其他 政府工作报告 调价公告
发布时间:
不限 2024 2023 2022 2021 2020 2019 2018 2017 2016 2015
  • 所属地区:
    全国 北京 上海 天津 重庆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台湾 香港 澳门
  • 当前位置:能源政策库 > 电力

    发布机构 青海省发改委 发布日期 2017-09-26
    文件类型 其他 标签 配电工程配套费 配电工程 电力
    内容要点

    自2017年1月24日起停止执行电力部门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供配电工程配套费政策,开发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建设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关键数字

    “关于降低部分地区新建房屋供配电工程配套费收费”——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4004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7-09-26 来源:青海省发改委

    青发改价格函〔2017〕976号

    安木拉、花旦、兰生峰、扎江、张生彪代表:

    您们在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提出的“关于降低部分地区新建房屋供配电工程配套费收费”的建议,我委以青发改办函〔2014〕91号予以了答复。当时考虑此项政策试行不久,没有建成投运的供配电工程,实际建设成本无法核算,收费标准高低无法确定等因素,提出的建议未能及时解决。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需求和各位代表的意见、建议,为进一步优化我省房地产发展环境,促进公平竞争,我委多次和相关部门协调沟通,并经省政府同意,2017年1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精神和省政府《关于同意停止执行新建房屋供配电工程配套费政策的批复》(青政函〔2017〕34号),我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关于停止执行新建房屋供配电工程配套费政策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7〕261号),决定自2017年1月24日起停止执行电力部门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供配电工程配套费政策,开发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建设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通过此项政策的停止执行,有效维护了我省房地产市场的公平竞争,从源头上防止了行政垄断和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营造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了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同时,有效降低了企业的运行成本和负担,为我省应对经济下行压力、稳定经济增长创造了有利的环境。

    专此函报,请审阅。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9月26日

    (联系人:鄂彭举; 联系电话:0971-6305741)

    国际能源网站群

    国际能源网 国际新能源网 国际太阳能光伏网 国际电力网 国际风电网 国际储能网 国际氢能网 国际充换电网 国际节能环保网 国际煤炭网 国际石油网 国际燃气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