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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青海省发改委 | 发布日期 | 2017-09-26 |
文件类型 | 其他 | 标签 | 配电工程配套费 配电工程 电力 |
内容要点 | 自2017年1月24日起停止执行电力部门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供配电工程配套费政策,开发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建设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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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9-26 来源:青海省发改委
青发改价格函〔2017〕976号
安木拉、花旦、兰生峰、扎江、张生彪代表:
您们在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提出的“关于降低部分地区新建房屋供配电工程配套费收费”的建议,我委以青发改办函〔2014〕91号予以了答复。当时考虑此项政策试行不久,没有建成投运的供配电工程,实际建设成本无法核算,收费标准高低无法确定等因素,提出的建议未能及时解决。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需求和各位代表的意见、建议,为进一步优化我省房地产发展环境,促进公平竞争,我委多次和相关部门协调沟通,并经省政府同意,2017年1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精神和省政府《关于同意停止执行新建房屋供配电工程配套费政策的批复》(青政函〔2017〕34号),我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关于停止执行新建房屋供配电工程配套费政策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7〕261号),决定自2017年1月24日起停止执行电力部门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供配电工程配套费政策,开发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建设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通过此项政策的停止执行,有效维护了我省房地产市场的公平竞争,从源头上防止了行政垄断和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营造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了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同时,有效降低了企业的运行成本和负担,为我省应对经济下行压力、稳定经济增长创造了有利的环境。
专此函报,请审阅。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9月26日
(联系人:鄂彭举; 联系电话:0971-6305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