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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青海省发改委 | 发布日期 | 2015-09-01 |
文件类型 | 调价公告 | 标签 | 居民生活用电 电价 销售电价 |
内容要点 | 根据电价管理权限,我省销售电价标准、分类结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为健全和完善销售电价体系,促进电力用户公平负担,合理配置电力资源,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确定将现行销售电价逐步归并为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和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三个类别,其中,将宗教场所生活用电纳入居民生活用电价格适用范围。同时,要求各地用5年时间将销售电价分类结构调整到位。为了落实国家电价政策,我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5〕244号)已确定,自2015年4月20日起我省销售电价分类适用范围按发改价格〔2013〕973号文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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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09-01 来源:青海省发改委
青发改办函〔2015〕67号
仝平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对宗教活动场所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电价管理权限,我省销售电价标准、分类结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为健全和完善销售电价体系,促进电力用户公平负担,合理配置电力资源,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确定将现行销售电价逐步归并为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和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三个类别,其中,将宗教场所生活用电纳入居民生活用电价格适用范围。同时,要求各地用5年时间将销售电价分类结构调整到位。为了落实国家电价政策,我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5〕244号)已确定,自2015年4月20日起我省销售电价分类适用范围按发改价格〔2013〕973号文件执行。您提出的问题已解决。
(此件已全文发布在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政民互动版块。)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9月1日
(联系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处,联系电话:0971-6305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