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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 | 发布日期 | 2024-01-05 |
文件类型 | 通知公告 | 标签 | 电解铝 大修渣和炭渣 铝灰渣 |
内容要点 | 大修渣和炭渣利用建设项目选址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要求,与敏感目标的防护距离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确定。 大修渣和炭渣利用企业应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危废生产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经营范围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大修渣和炭渣在资源化利用过程中,收集、转移、运输、贮存等应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大修渣资源化利用后的碳酸锂、氟硅酸钠、增碳剂、硅微粉等产品和炭渣资源化利用后的炭粉和再生电解质原料等产品按照商品流通管理要求。 铝灰渣应优先鼓励资源化利用,不具备利用条件的,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要求进行处置。 应根据铝灰渣的来源、主要成分和污染性质选择适当利用技术,利用产物作为产品出厂时应符合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质量标准,产物中有害物质的控制应符合本标准要求。产物中的有害物质不符合本标准的,或本标准未给出控制要求的,应按照GB 34330、HJ 1091、HJ 298及相关标准判定其环境管理属性。 资源化利用过程应在密闭或微负压车间内进行,物料应采用密闭输送,产生的粉尘和有毒有害气体应进行收集处理,保证作业区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满足GBZ 2.1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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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1-05 来源:青海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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