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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 | 发布日期 | 2018-03-30 |
文件类型 | 通知公告 | 标签 | 固定污染源废气 一氧化碳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
内容要点 | 一氧化碳的测定 仪器应按期送国家授权的计量部门进行检定,并按规定进行期间核查。 测量前,测定零气(6.2)和一氧化碳标准气体(6.1),计算示值误差、系统偏差。若示值误差 和/或系统偏差不符合 7.1.2 条 a)和 b)的要求,应查找原因,进行仪器维护或修复,直至满足要求。 测量后,再次测定零气(6.2)和一氧化碳标准气体(6.1),计算示值误差、系统偏差。若示值 误差和系统偏差符合 7.1.2 条 a)和 b)的要求,判定样品测定结果有效;否则,判定样品测定结果无效。 固定污染源废气: 定期对流量计、皮托管、温度传感器等进行校准。 采样嘴背向气流方向插入排气管道,采样时对准气流方向,角度偏差不超过 10°, 气体进入采样嘴的速度与测点的气流流速的相对误差应在±10%以内。 等速采样的跟踪率要求达到 1.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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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数字 |
发布日期:2018-03-30 来源:青海省生态环境厅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提高环境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工作,我部决定制定《固定污染源废气 一氧化碳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等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现印送给你们,请于2018年4月30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部。逾期未反馈的,将按无意见处理。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p.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张宗祥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电话:(010)66556826
传真:(010)66556824
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固定污染源废气 一氧化碳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征求意见稿)
3.《固定污染源废气 一氧化碳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4.固定污染源废气 碱雾的测定 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征求意见稿)
5.《固定污染源废气 碱雾的测定 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8年3月30日
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站(中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监测中心站
各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监测站(中心)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环境保护部环境发展中心
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
环境保护部标准样品研究所
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中国气象科学院农气所
中国化工环保协会
北京市理化分析测试中心
泰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监测站
上海市金山区环境监测站
北京北方节能环保有限公司
辽宁北方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安捷伦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赛默飞世尔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通标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青岛崂山应用技术研究所
武汉四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承天示优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臻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部内征求科技标准司、大气环境管理司、环境监察局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