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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 | 发布日期 | 2017-03-21 |
文件类型 | 通知公告 | 标签 | 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 噪声污染防治 大气污染防治 |
内容要点 | 鼓励开展机动车轻量化、模块化、无(低)害化、循环利用等产品生态设计,建立机动车生态设计标准和评价体系,综合考虑机动车生产、使用、回收等全生命周期内的资源消耗及污染排放。通过改善生产工艺、加装车间空气后处理系统、使用符合环境标志产品标准的水性防腐涂料、胶粘剂等降低生产过程VOCs、粉尘、废液、固体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加强清洁生产技术研发应用,实现绿色制造。 提升车用燃料质量。加强对车用燃料有害物质控制,对车用燃料硫含量、苯、烯烃、芳烃、多环芳烃、金属添加剂、蒸气压等与排放有关的油品指标提出控制要求。普通柴油禁止作为车用柴油使用,并逐步实现与车用柴油并轨。鼓励炼油企业开展车用燃料清洁技术研发与升级改造。加强车用燃料质量监督管理。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标准的车用燃料。加油站销售的车用燃料必须达到国家车用燃料标准要求,明确标示车用燃料的名称、牌号和等级。加强车用燃料质量抽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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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数字 |
发布日期:2017-03-21 来源:青海省生态环境厅
环办科技函[2017]399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降低资源、能源消耗,促进机动车污染防治技术进步,根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开展对《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1999〕134号)进行了修订,并于2016年10月第一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各方回复意见我部整理汇总形成了《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二次征求意见稿)》,现印送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包括电子版)意见,于2017年4月7日前反馈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吕奔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徐驰
电话:(010)84935398-827,13991033606
传真:(010)84915209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大羊坊8号
邮编:100012
电子邮箱:543016486@qq.com
附件:1.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二次征求意见稿).pdf
2.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3月21日
附件2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1.公安部办公厅
2.质检总局办公厅
3.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4.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5.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6.青海省环境保护厅
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8.中国石化集团公司
9.国家轿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
10.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长春)
11.国家客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重庆)
12.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13.大众汽车集团(中国)
14.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15.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16.天津大学
17.中关村空气污染防控联盟
(部内征求大气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