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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 | 发布日期 | 2017-01-05 |
文件类型 | 通知公告 | 标签 | 土壤污染 土壤污染防治 土壤环境修复 |
内容要点 | 实验室筛选工作要按照《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验室筛选技术规定》(见附件,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组织开展。 一是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实验室的初步筛选。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部门要在认真摸排本行政区域内实验室有关情况的基础上,部署开展详查实验室申请工作,并按照《规定》要求,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详查工作量、检测项目、检测水平的需要,对提出申请的实验室进行初步筛选评审。初步筛选确定的实验室名单,由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部门统一推荐,上报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各省(区、市)推荐的检测实验室原则上控制在12个以内。 二是组织所推荐实验室参加能力考核与复核。环境保护部将会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对各省(区、市)推荐的实验室进行检测能力验证样品考核,并组织专家对实验室技术能力进行复核。各省(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全程跟踪实验室能力考核与复核过程,确保相关结果能够真实反映实验室水平。 在实验室筛选的基础上,环境保护部将会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发布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验室推荐名录,供各省(区、市)在详查工作中选用;各省(区、市)在详查工作中可以选用推荐名录中非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验室。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将适时组织对详查实验室推荐名录进行增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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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1-05 来源:青海省生态环境厅
各市州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牧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组织做好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验室筛选工作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6〕2325号)要求,为做好我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验室筛选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验室分类及要求
详查实验室包括检测实验室和质量控制实验室。检测实验室主要负责详查样品(包括土壤、农产品和地下水)的制备和分析测试工作,主要由省市两级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部门中技术能力强、专业水平高、仪器设备齐全、管理严格规范的分析测试实验室组成,也可选择持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颁发的《实验室认可证书》、总体技术和管理水平高的第三方专业检测实验室参与,请各地符合《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验室筛选技术规定》(见附件,以下简称《规定》)要求的实验室及厅属相关单位积极申报。质量控制实验室负责省内详查工作质量管理,由省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农牧厅在省级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部门所属的主要技术支持单位中推荐1家,各地不参与申报。
二、规范实验室筛选申报
(一)各市州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考虑本地本部门中实验室的检测分析能力,对照《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实验室名单在1月13日前分别报送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牧厅,并要求各实验室于1月16日前将申请材料分别报送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牧厅。
(二)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牧厅所属相关技术单位,要积极主动参与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符合条件单位的相关申请材料应于1月16日前报送省环境保护厅。
(三)省环境保护厅将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农牧厅对申报的实验室进行专家评议,提出通过省级初筛的实验室名单,报送相关国家部委,并在省环境保护厅门户网站公开。
三、时间安排
(一)2017年1月17-18日,在各单位申报基础上,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开展省内详查实验室专家评议筛选工作,请各单位1月16日前准时报送检测实验室名单及相关申请材料(包括材料电子件)。
(二)通过省级初筛的实验室,要精心准备于2017年1月21日至3月3日认真参加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组织的检测能力验证考核和专家技术能力复核。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省环境保护厅总量处 何文娟
电话:0971-8204409(兼传真)
通讯地址:西宁市南山东路116号,810007
(二)省国土资源厅规划科技处 柏玉云
电话:0971-6104318(兼传真)
通讯地址:西宁市城西区胜利路24号,810001
(三)省农牧厅科技处 任阳阳
电话:0971-6119801 (兼传真)
通讯地址:西宁市城西区交通巷2号,810001
附件:关于组织做好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验室筛选工作的通知.doc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
青海省农牧厅
2017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