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网——专业的能源产业价值链服务平台
京ICP备14050515号 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京B2-20210837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39339号
Copyright 2005-2024 in-e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发布机构 |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 | 发布日期 | 2016-09-27 |
文件类型 | 通知公告 | 标签 | 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 污染物排放 污染物审核 |
内容要点 |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审核和管理。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十二五”期间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前置条件。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应当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突破地区(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应当与本地区(企业)减排任务完成情况挂钩,未通过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的地区(企业)以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又无区域削减措施的地区(企业),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地区(企业)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设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章节,合理测算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提出总量指标来源和替代削减方案,并附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总量指标、来源及替代削减方案的初审意见。(六)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取得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的核定意见。对未取得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建设项目,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
关键数字 |
发布日期:2016-09-27 来源:青海省生态环境厅
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玉树州环境保护局,果洛州环保水利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工作,严格控制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的有关规定,我厅对《青海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审核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青海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9月27日
附件下载:青海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审核管理暂行办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