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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 | 发布日期 | 2015-11-04 |
文件类型 | 通知公告 | 标签 |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 |
内容要点 | 1、调整了标准适用范围,对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同行业类型的除外)提供废水处理 服务的企业或机构污染物的排放进行了规定。 2、取消了按污水去向分级控制的规定。 3、增加了污染物项目。 4、提高了部分污染物项目排放控制要求。 5、增加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6、取消了大气污染物排放分级控制要求。 7、调整了污泥稳定化与无害化控制要求,增加了“细菌总数”指标。取消了污泥农用 的污染物控制标准限值。 8、更新了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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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数字 |
发布日期:2015-11-04 来源:青海省生态环境厅
环办函[2015]178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我部决定修订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就该标准征求你单位意见,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15年12月10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反馈我部。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pgovcn/)“征集意见”栏目检索查阅。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周羽化
通信地址:北京市安外大羊坊8号
邮政编码:100012
电话:(010)84934068
电子邮箱:zhouyh@craes.org.cn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谷雪景
电话:(010)66556214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3.《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年11月4日
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质检总局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解放军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保护局
环境保护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中国科学院办公厅
中国工程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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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同济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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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
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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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总院
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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