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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 | 发布日期 | 2015-03-02 |
文件类型 | 通知公告 | 标签 | 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 污染物排放 污染物审核 |
内容要点 | (一)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按照环评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省级及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由下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与国家签订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的中央企业建设项目,中央企业须同时出具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的初审意见。 (二)环评文件受理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内设总量控制、污染防治管理机构自收到环评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环评文件中总量控制内容及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三)环评文件作出审批决定前,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发生变化的,须重新提出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及相关文件,按有关程序重新进行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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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03-02 来源:青海省生态环境厅
西宁市、海西州、海南州、黄南州、玉树州环境保护局,海东市环保城管局,海北州环保林业局,果洛州环保水利局:
为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现将环保部印发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深入研究,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附件:《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