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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 | 发布日期 | 2014-07-29 |
文件类型 | 通知公告 | 标签 | 活性炭 工业污染物 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内容要点 | 本标准规定了活性炭工业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活性炭生产过程中企业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活性炭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本标准不适用于氯化锌法活性炭生产及活性炭的再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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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青海省生态环境厅
环办函[2014]92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我部决定制定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活性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就该标准征求你单位意见,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14年9月10日前反馈我部科技标准司。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p.gov.cn/)“征集意见”栏目检索查阅。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谷雪景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电话:(010)66556214
传真:(010)66556213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王宗爽
联系电话:(010)84915203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3.《活性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4年7月29日
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质检总局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
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中国人民解放军防化研究院
中国矿业(北京)大学
中国兵工学会活性炭专业委员会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北京分院
中国林科院林产化学工业研究所
南京林业大学化工学院活性炭研究所
山西新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大同市大能正大活性炭有限公司
宁夏华辉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活性炭分公司
宁夏广华奇思活性炭有限公司
南京木林森炭业有限公司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活性炭行业协会
江西省活性炭协会
(部内征求意见单位:总量司、环评司、监测司、污防司、环监局、应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