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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 发布日期 | 2024-04-30 |
文件类型 | 通知公告 | 标签 | 碳排放 碳减排 碳市场 |
内容要点 | 建议明确“绿色电力”的范围或定义。同时,应该明确,如国家或省有“绩效水平”参考值的,“建设项目碳排放量”应该是达到某类“绩效水平”参考值的基础上确定的。类似于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是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确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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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4-30 来源: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为进一步优化“两高”项目碳排放减量替代政策,省生态环境厅组织起草了《山东省“两高”建设项目碳排放减量替代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4年4月10日—4月22日通过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意见9条,其中采纳7,部分采纳1条,未采纳1条,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意见建议 | 采纳情况 | 采纳情况说明 |
1 | 第13条,碳排放减量替代方案,(五)替代源落实情况,是否应加上替代源的实施进度与项目进度匹配度的问题,避免项目完工投产后,替代源落实还仅停留在论证层面。 | 采纳 | |
2 | 第2条,建议将“不包括环保节能改造、安全设施改造、产品质量提升等不增加产能的技术改造”调整为“不包括不增加产能的环保节能改造、安全设施改造、产品质量提升等技术改造”。 | 采纳 | |
3 | 第3条,建议将“拟建项目新增碳排放量须落实碳排放减量替代”调整为“新建‘两高’项目新增碳排放量须落实碳排放减量替代”。 | 采纳 | |
4 | 第4条,建议将涉及的相关文件名称补充,以帮助理解,同时,如涉及的相关文件有新的立改废,本办法也可同步动态调整。 | 采纳 | |
5 | 第6条,“(四)地热能供暖、生物质供热、生物质燃料、太阳能热利用等非化石能源非电利用替代化石能源减少的碳排放量;”建议加以明确,生物质供热、生物质燃料不得为《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中的高污染燃料,或者不得在禁燃区内建设。 | 不采纳 | 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若生物质燃料属于高污染燃料则必然不会在禁燃区建设,能进行生物质改造或建设的,必然也不在禁燃区,因此此处无需赘述。 |
6 | 第11条,“拟建项目建设单位以项目为边界核算碳排放量,编制碳排放减量替代方案。”中“拟建项目”同上第3条的建议。“以项目为边界”,建议同上第3条的“改扩建和技改项目”。 | 采纳 | |
7 | 第12条,建议明确“绿色电力”的范围或定义。同时,应该明确,如国家或省有“绩效水平”参考值的,“建设项目碳排放量”应该是达到某类“绩效水平”参考值的基础上确定的。类似于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是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确定的。 | 部分采纳 | 国家和省尚未制定碳排放准入相关的强制性标准,本办法作为规范性文件无相关上位法依据,暂无法对“绩效水平”作出强制性要求。 |
8 | 第16条,建议统筹考虑《关于试行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碳排放评价的通知》(鲁发改环资〔2024〕221号)的有关要求。另外,纳入环评管理后,应当统筹考虑后续排污许可证、竣工环保设施验收、后评价等制度的衔接,形成闭环管理。 | 采纳 | |
9 | 第17条,“替代源碳排放削减量未落实的”,和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类似,但是,全文并未明确“替代源碳排放削减量”可以“预支”“承诺”,导致前后逻辑可能存在冲突。建议“碳排放减量替代方案”实行公开公告制度,类似于工信部门的产能替代方案,以防重复替代、虚假替代。 | 采纳 | 本办法明确碳排放减量替代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根据相关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全本公开。 |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