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网——专业的能源产业价值链服务平台
京ICP备14050515号 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京B2-20210837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39339号
Copyright 2005-2024 in-e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发布机构 | 山西省发改委 | 发布日期 | 2024-04-30 |
文件类型 | 政策解读 | 标签 | 能源 电力 电力供应 电力业务许可证 |
内容要点 | 《办法》全文共分为5章、25条。考虑《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尚未整体修订,此次修订仍保留了原《办法》的主要框架。同时依据上位法修订情况以及有关文件精神对有明确依据的相关条款予以调整。 一是将原《办法》中“供电营业许可证”修改为“电力业务许可证”; 二是明确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电力业务许可证核发主体、相关工作机制: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依据职责和管理权限,会同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电力业务许可证; 三是根据当前形势及工作实际对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删除了涉及电力经销和跨省营业区内容,增加了取证供电企业义务相关条款,明确了供电营业区划分及供电营业分支机构设置的动态调整原则。 |
||
关键数字 |
发布日期:2024-04-30 来源:山西省发改委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围绕社会和行业关注的问题,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同志接受记者采访,回答记者提问。
问:《办法》修订背景是什么?
答:原电力工业部于1996年5月19日发布了《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电力工业部令第5号),逐步规范供电营业区划分和管理,以保障用户供电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利。随着机构改革、电力体制改革以及《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修订,原《办法》已不再适应电力行业改革和发展形势,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对《办法》予以修订。
问:《办法》的主要修订内容有哪些?
答:《办法》全文共分为5章、25条。考虑《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尚未整体修订,此次修订仍保留了原《办法》的主要框架。同时依据上位法修订情况以及有关文件精神对有明确依据的相关条款予以调整。
一是将原《办法》中“供电营业许可证”修改为“电力业务许可证”;
二是明确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电力业务许可证核发主体、相关工作机制: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依据职责和管理权限,会同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电力业务许可证;
三是根据当前形势及工作实际对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删除了涉及电力经销和跨省营业区内容,增加了取证供电企业义务相关条款,明确了供电营业区划分及供电营业分支机构设置的动态调整原则。
问:下一步如何推动《办法》的落实?
答:一是加强组织协调。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省级电力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形成工作合力,推动供电营业区划分工作有效落实。二是强化跟踪评估。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在指导做好工作的同时,将对《办法》实施情况予以跟踪评估,并适时调整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