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网——专业的能源产业价值链服务平台
京ICP备14050515号 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京B2-20210837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39339号
Copyright 2005-2024 in-e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发布机构 |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 发布日期 | 2010-06-13 |
文件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标签 | 碳汇造林技术 碳汇造林 碳减排 |
内容要点 | 碳汇造林自查结果应按小班、行政村(林班)、乡镇(林场)逐级统计、汇总至县级单位,各项因子调查结果应制表并录入计算机,建立数据库。小班面积原则上应按位置、形状和范围、比例标绘在1:10000地形图上,并标注小班号。 |
||
关键数字 | 样行或样地调查的面积比例:当小班面积在100亩以下时,样行或样地面积应不少于小班面积的5%;100-500亩时应不少于3%;500亩以上时应不少于2%。 |
发布日期:2010-06-13 来源: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办造字〔2010〕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碳汇造林与普通造林相比,更加突出了森林的碳汇功能,在造林地选择、基线调查、碳汇计量与监测、树种配置、造林施工、检查验收、档案管理等方面都有特殊的要求。为顺利开展碳汇造林试点工作,参照相关国际规则和我国林业建设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碳汇造林技术规定(试行)》(见附件1)和《碳汇造林检查验收办法(试行)》(见附件2),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鉴于碳汇造林是一项新的工作,各地在开展碳汇造林试点过程中,对上述试行的技术规定和检查验收办法如有修改意见,请及时反馈我局造林绿化管理司。
附件:1.碳汇造林技术规定(试行).pdf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