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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 | 发布日期 | 2024-07-15 |
文件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标签 | 储能电站项目 储能设施 储能产业 |
内容要点 | 2024年9月起,新并网发电的I、II类绿电企业原则上需自建或购买储能调峰能力、或者参与本市调峰调频市场,承担相关调峰调频责任。存量新能源原则上给予3年豁免期,后续适时予以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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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7-15 来源:上海市发展改革委
经市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印发了《上海市促进绿色电力消费加快能源低碳转型实施意见》(沪发改能源〔2024〕91号,以下称《实施意见》)。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上海市绿色电力交易配套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在2024年8月15日前,通过邮件将宝贵意见和单位信息反馈我委。
邮箱:caozhe@fgw.sh.gov.cn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