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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4-07-05
    文件类型 规范性文件 标签 新型储能产业 储能市场 源网荷储一体化
    内容要点

    海南州支持太阳能光伏组件生产研发,推动核心智能控制技术和测量技术的使用,建立绿色算力分析系统。

    青海省海南州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发展与改革、工业商务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会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促进太阳能、风电、水电、干热岩型地热能等清洁能源高效利用,推动多元化新型储能方式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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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州司法局关于《海南藏族自治州可持续发展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7-05 来源: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海南藏族自治州可持续发展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组织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将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hnfs2024@163.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海南州司法局。

    3.通过来电或传真方式反馈意见。

    联系电话:0974—8511156(传真)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6日。

    海南州司法局

    2024年7月5日

    海南藏族自治州可持续发展促进条例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态可持续

    第三章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四章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本州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提高资源利用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高质量建设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可持续发展及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等相关活动。

    可持续发展应当以建设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为核心,在国家生态文明战略、绿色低碳发展、生态保护与治理、生态农牧业、大数据产业、生态文化旅游、数字产业化和绿色算力等领域布局发展。

    第三条可持续发展及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工作应当从本州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适应本州生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遵循生态优先、节约集约、创新驱动、多元参与、开放共享的原则,形成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能源资源高效率利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相互协调促进的制度体系,实现向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生态平衡的发展模式转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可持续发展工作的领导,将可持续发展及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专项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部署推动相关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可持续发展及议程创新示范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持续发展及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的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州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持续发展及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工作,组织拟订并推进实施重大政策措施。

    州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商务和信息化、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财政、公安、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林业和草原、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水利、农牧、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可持续发展及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应当按照职责,配合做好辖区内可持续发展及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工作。

    第六条本州营造可持续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单位和个人应当增强绿色低碳理念、绿色低碳意识,依法落实可持续发展及创新议程示范区建设的有关要求,践行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

    本州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率先贯彻绿色低碳理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推进无纸化绿色办公,采用绿色低碳产品,加快数字化转型,发挥可持续发展示范引领作用。

    企业应当加大绿色技术和产品的创新研发和推广应用,推进生产经营活动数字化和绿色化,减少能源资源消耗、污染物排放和温室气体排放,承担与可持续发展的相关社会责任。

    相关行业组织应当推动可持续发展及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领域的创新研究、标准制定、合作交流,加强行业自律。

    个人应当积极参与绿色消费、绿色出行、生活垃圾分类、光盘行动等可持续化活动,自觉履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义务。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相关专业服务机构、社会服务机构等开展与可持续发展及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相关的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咨询服务等活动。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可持续发展及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工作的宣传教育,倡导绿色、低碳、环保的创新发展理念,普及绿色低碳知识,增强绿色发展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和相关新媒体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可持续发展及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工作的宣传、舆论引导和监督,营造可持续发展的浓厚氛围。

    第九条本州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可持续发展及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工作,积极参与绿色低碳活动,自觉履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义务。

    第十条可持续发展及创新议程示范区建设应当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民族团结进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高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举报不利于可持续发展及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工作的行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监督电话、网站、邮箱等,方便公众监督。

    第十二条本州按照《联合国2030 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和《中国 落实 2030 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国别方案》的要求,加强可持续发展领域的人才、科学技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先进技术和关键环节与本州产业化优势对接融合。

    第二章 生态可持续发展

    第十三条州人民政府应当实施生态保护与治理工程,依托生态保护与生态产业协同创新发展模式,保持生态系统稳定,巩固国家生态屏障,促进高原生态系统保育与生态农牧业协调发展。

    第十四条本州应当将自然保护区划定为优先保护地,对自然保护区进行保护与治理,建立生态可持续发展长效机制。

    第十五条本州引导企业和社会参与可持续发展及议程创新示范区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鼓励运用市场机制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十六条州人民政府水利、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应当对水资源保护实施综合治理,提高水资源涵养能力,推动水资源高效开发和节约利用。

    第十七条州人民政府水利、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水文监测和水源涵养功能评估,根据评估数据科学开展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

    第十八条州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和水利等主管部门应当联合开展水资源高效开发和集约应用基础研究,加快水资源高效利用技术集成配套,推广旱区农业高效节水灌溉技术与设备。

    第十九条州人民政府水利、住房与城乡建设、农牧、食品药品监督、市场监督、等主管部门应当开展重点行业废水处理减排与循环再生,定期开展养殖业污水处理和农田面源污染检查,推广饮用水深度净化处理等技术。

    第二十条州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和公益林建设,对重点生态脆弱区和严重沙化耕地采取退耕还林还草措施。

    第二十一条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和水利等主管部门应当对黄河流域海南段和环青海湖流域等地区实施综合治理。

    州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生态环境、水利等主管部门应当开展青海湖南岸生态修复、荒漠化治理、退化草地治理、流域治理等生态保护与治理工程,保护青海湖、龙羊峡库区等黄河流域水源涵养区域,维持生态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二条州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恢复退化草地的生态系统,开展鼠虫病害、植被修复、土壤保护等技术工程。

    州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农牧等主管部门应当推广科学的养殖模式,维护高寒草地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功能。

    第二十三条州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动植物资源调查,对珍稀濒危物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区进行重点保护,加强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利用与保护。

    第二十四条本州实行能源消耗、建设用地、用水等资源的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制度,并逐步推行碳排放的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本州相关用能和排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青海省相关规定,披露能源资源消耗、碳排放、污染物排放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本州在能源资源消耗、污染物排放和温室气体排放等方面实行重点单位名录管理。

    州人民政府发展与改革、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会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制定和发布重点管控单位名录,并实行动态调整。

    纳入名录的重点管控单位应当依法开展监测计量、节能减排改造、碳排放管理等可持续发展相关工作,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对其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本州推进公交车、出租车、公务用车、环卫车辆、邮政配送车辆等公共领域的车辆实施新能源汽车替代。

    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交通运输工具的电气化、低碳化、智能化,鼓励和支持交通运输企业强化节能降碳运营管理、提升交通运输工具能效水平、应用清洁低碳燃料。

    第二十八条本州建立健全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的全程分类体系,提升优化分类投放环境和便利化程度,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可回收物精细分类以及资源再生利用。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生产、销售禁止或者限制的一次性用品,停止或者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优先使用可循环、易回收、可再生、可降解的替代产品。

    第三章 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三十条州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布局产业结构,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推进产业数字化和绿色化的深度融合,协同发展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生态环境、基础设施绿色升级、绿色服务等产业。

    第三十一条本州推进发展绿色低碳循环型农业。州农牧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可持续发展转型的指导和监督,鼓励发展生态农业、智慧牧业,建设生态农业生产基地,促进绿色有机优质农畜产品供给,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多元化利用。

    第三十二条州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应当建设黄河流域、环青海湖、南部高寒生态畜牧业产业经济带,促进产业和经营体系协调联动和可持续发展。

    州人民政府农牧等主管部门应当开展高原牧草良种繁育,建设草产业标准化生产基地和特色鲜明的生态畜牧业养殖标准化生产基地。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等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可持续化的优质饲草料加工基地、草产品交易集散地、绿色有机畜牧业标准化生产加工基地、饲草产业能力培训和科技企业孵化基地,构建集生产、繁育、加工、储藏、销售、配送为一体的草产业链。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积极推进产业发展绿色数字化转型,优化产业结构,发展清洁能源,推广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降低资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托大数据与生态产业融合发展模式,加强产业绿色化、数字化转型,促进大数据与生态农牧业、生态文旅产业等深度融合,支持本州可持续发展及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

    第三十六条本州建立健全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新型能源体系,推进清洁能源利用高质量发展,实现能源产供储销等环节协调互动,保障可持续发展及议程创新示范区的能源安全。

    第三十七条州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发展与改革、工业商务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会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促进太阳能、风电、水电、干热岩型地热能等清洁能源高效利用,推动多元化新型储能方式的应用。

    第三十八条州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推进清洁能源科技创新和清洁能源科技平台建设。州人民政府发展与改革等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光伏发电制氢、储氢、用氢和源网荷储一体化的开发利用以及产业化发展。

    本州支持太阳能光伏组件生产研发,推动核心智能控制技术和测量技术的使用,建立绿色算力分析系统。

    第三十九条本州鼓励低碳技术研发应用,建立完善绿色低碳技术评估、交易体系和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实现排污权、用能权、碳排放权市场化交易,打造碳达峰碳中和示范基地。

    第四十条州人民政府文体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优化旅游风景区和产业布局,提升文化、生态、光伏旅游的核心品牌,加强文化旅游资源保护,宣传绿色低碳旅游,发展旅游新业态,加快建设智慧旅游发展。

    第四十一条州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应当构建农畜产品、文创产品等特色产品物流体系、建设数字化物流中心和智慧大数据管理平台。

    第四章 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十二条州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本州的社会资源,在生态可持续发展与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十三条州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社会创业就业,减少失业人员数量,优化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城乡低保、高龄补贴等民生政策,为社会可持续发展奠定人力基础。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发展学前教育、九年义务教育,优化教育资助等教育政策,为社会可持续发展奠定教育基础。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健全卫生保健机制并提供政策支持,提高医疗卫生保健服务水平,改善公民的就医状况。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完善公共文化服务机制,为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文化基础。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创新治理模式和群众服务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网络和处置机制,提高安全生产与防震减灾能力,提升社会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构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以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和基层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生态扶贫产业,巩固和深化脱贫攻坚成效,提高人均收入和公民科学素质。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条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可持续发展及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财政支持力度和优惠政策,对可持续发展项目给予政策、财政倾斜。对在推动可持续发展及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利用财政性资金,加大对可持续发展及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的支持力度,将发展及建设经费纳入财政保障范围。

    第五十二条州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和绿色金融体系,拓展市场化融资渠道,推进碳汇交易融资,推动资源、土地等要素的资本化、资产化,支持可持续发展及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事业。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可持续发展及议程创新示范区项目建设和运营,构建多元化投资机制,促进绿色发展。

    第五十三条州人民政府应当构建市场化投融资机制,充分激社会投资的动力和活力,并最终充分发挥叠加效应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

    第五十四条州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技金融协作创新机制,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和企业合作,支持可持续发展及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区域特征和实际需要,制定可持续发展及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相关的金融目录,为小微企业等投资可持续发展及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提供增信服务。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政务公开、信息披露、民主评议、听证论证等制度,公开可持续发展及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的相关信息,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及相关权利。

    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可持续发展领域的科学研究、技术咨询和人才引进、培养,助推可持续发展及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

    第五十八条本州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可持续发展智库,深入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为可持续发展及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提供智力支持。

    第五十九条本州鼓励发展志愿服务组织,支持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参与可持续发展及创新议程示范区建设相关活动,引导社会公众参与可持续发展及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的相关活动。

    第六十条本州支持在可持续发展及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过程中创新司法协作机制,在跨区域诉讼服务、调查取证、涉案企业合规、诉讼保全、执行联动、文书送达、信息共享、审判交流等方面加强协作。

    本州支持在可持续发展及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过程中推动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调解、仲裁、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协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确定责任;违反行政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可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相关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可持续发展及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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