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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04-06-15
    文件类型 规范性文件 标签 燃料甲醇汽车 车用甲醇汽油 甲醇汽油
    内容要点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醇醚燃料与醇醚汽车的产业化进程,为在国内更大范围的推广应用积累经验,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04年下半年开始把甲醇汽油试点推广工作扩大到全省11个市。

    关键数字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燃料甲醇汽车领导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车用甲醇汽油产业化示范工程扩大试点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4-06-15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

    晋政办发[2004]4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甲醇汽油——煤制甲醇低比例掺烧(M15)替代汽油是我省加大煤炭资源综合利用力度,开发清洁能源,实现循环经济建设绿色山西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为进一步推动我省醇醚燃料与醇醚汽车的产业化进程,省燃料甲醇汽车领导组办公室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进车用甲醇汽油产业化示范工程扩大试点城市的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各市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及政策措施,保证甲醇燃料生产和甲醇(清洁)汽车产业化示范的协调发展和整体推进,为我省经济结构调整,环境保护、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车用甲醇汽油产业化示范工程扩大试点城市的工作方案

    (省燃料甲醇汽车领导组办公室 2004年5月)

    甲醇汽油——煤制甲醇低比例掺烧(M15)替代汽油是我省加大煤炭资源综合利用力度,开发清洁能源,实现循环经济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2002年11月至2003年10月,太原、阳泉、临汾、晋城等试点城市推广应用,取得了明显成效,其技术成熟性和经济可行性得到再次证实。为进一步推动我省醇醚燃料与醇醚汽车的产业化进程,为在国内更大范围的推广应用积累经验,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04年下半年开始把甲醇汽油试点推广工作扩大到全省11个市。

    一、组织领导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清洁汽车行动计划领导组的组织领导下,我省车用甲醇汽油产业化试点推广(以下简称试点推广)工作由山西省燃料甲醇与甲醇汽车领导组(以下简称省醇汽领导组)统一领导,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醇汽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有关单位协同配合共同推进。各市要相应成立燃料甲醇与甲醇汽车产业化试点推广领导组,由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参加,统一组织协调试点推广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动员,协调、服务、对口联系和总结上报工作。

    二、试点推广方式

    (一)太原市、阳泉市、临汾市、晋城市在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全市范围内陆续改造现有加油站,使其具备甲醇汽油的加注功能,并形成能覆盖本市范围的加注站网格局,力争全部销售甲醇汽油,为在其它城市试点推广积累系统管理工作经验。

    (二)大同市、朔州市、忻州市、晋中市、长治市、运城市、吕梁市的试点推广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每个城市各设置20个加油站对运营车辆开始供应甲醇汽油。第二阶段在城区范围内现有加油站,按照布局合理、全市覆盖的要求,通过技术改造,形成站网格局,开始对运营的汽油车力争全面销售使用甲醇汽油。

    (三)每年由省醇汽办按照省醇汽领导组的安排下达年度燃料甲醇与甲醇汽车产业化示范工作计划并负责考核。各市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依照《山西省燃料甲醇与清洁(甲醇)汽车产业化示范暂行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及政策措施,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三、车用甲醇汽油的供应车用甲醇汽油的调配试点企业和加注站按照省醇汽办《甲醇汽油添加剂、变性醇生产企业及调配站、加注站(一厂两站)准入条件暂行规定》(晋醇汽组办〔2004〕第16号)实行准入制度,即履行“企业申请——条件认证——专家评审——省醇汽办初审推荐——有关政府职能(质监、安监、工商等)部门审查——省市醇汽办认定准入”的工作程序。甲醇汽油添加剂及变性燃料甲醇由省定点企业统一调配供应,由中石化山西分公司系统、中石油山西销售公司系统为市场输配供应主渠道。并由定点调配供应单位提供技术指导、技术和安全操作培训、技术咨询服务。省内定点的车用甲醇汽油的调配供应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标准,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生产和供应合格的产品,并对所提供的产品质量全面负责,质量技术监督局要严把产品质量关。凡纳入产业化示范推广的定点单位(包括燃料甲醇添加剂生产企业、变性燃料甲醇生产企业、燃料甲醇调配站和燃料甲醇加注站),由省醇汽办负责向省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局推荐,由省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局核发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工商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省物价局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推广车用甲醇汽油若干措施,对凡用于甲醇汽油产业化示范项目的燃料甲醇,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价格水平由各定点生产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在市物价部门审核并报省物价局批准后执行。

    四、技术标准燃料甲醇执行《车用燃料甲醇》山西省地方标准DB14/T93—2002;车用甲醇汽油执行《M5、M15车用甲醇汽油》山西省地方标准DB14/T92—2002;变性燃料甲醇和变性甲醇添加剂在山西省地方标准出台前暂执行企业标准;车用甲醇汽油调配中心的建设执行《油库设计规范》中国石化企业标准(SHQ003—2001);车用甲醇汽油加油站建设执行《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规范》中国石化标准(SHQ002—2001)。

    五、环境和安全监测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清洁汽车行动计划领导小组和省人民政府要求,试点推广城市要加强车用甲醇汽油生产、储运、销售和使用环节中对环境影响和使用安全的跟踪监测。组织环保、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对试点推广前后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及销售环节中的质量、计量监督检查。

    (一)试点推广城市要组织有关环保监测部门,设置专门采样点,对道路两侧、加油站、司机室及调配中心附近的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醇类、醛类等污染物进行监测。

    (二)试点推广城市醇汽办对选定使用甲醇汽油的全部示范车(不得低于100辆),会同省醇汽办组织有关环保监测、技术监测等部门对其经济、技术、排放进行定车跟踪监测,并随机对加注甲醇汽油的汽车排放的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醇类、醛类等污染物进行抽样检测。

    (三)试点推广城市醇汽办要及时将监测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定期以书面材料(全省醇汽试点工作联网后,通过网络传递)报送省醇汽办,由省醇汽办汇总上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清洁汽车行动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等有关部门。

    六、管理与服务

    (一)省醇汽办要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督促检查试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协调落实使用车用甲醇汽油的有关政策,负责指导各城市做好宣传,定期收集、整理、综合上报试点情况,报请省醇汽领导组及时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试点推广城市的醇汽办要指定汽车维修站,负责对试点推广过程中发生的车辆故障进行跟踪服务,系统收集记录反馈试点推广过程中的原始数据等有关信息。并会同甲醇汽油调配企业做好定点维修站的人员培训和易损件的供应工作,为试点推广车辆及时提供技术指导和有效的社会化服务。

    (三)试点推广前,各市醇汽办会同质监、工商、公安消防及车用甲醇汽油的调配试点企业按有关要求和规范,对参加试点推广的加油站进行全面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在加注机上方明显位置张贴省内统一的标识。凡达不到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试点推广资格。同时,对本市参加车用甲醇汽油试点推广的加油站加强监督、规范运营、严格管理。

    (四)试点城市要对选定的车用甲醇汽油示范车辆,进行经济、技术、环保的全程跟综监测,按照省醇汽办“两证一册”的要求,做好原始记录,并以此作为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依据。

    (五)试点推广城市在车用甲醇汽油调配定点企业的技术指导下,认真做好试点推广车辆的“三油”(油箱、油泵、输油管路)清洗工作,组织参加试点推广车辆在使用车用甲醇汽油前,进行必要的复检和维护,更换易产生溶胀损坏的密封件和滤芯等易损件,保证车辆技术状况完全满足使用甲醇汽油的要求。

    (六)试点推广城市要设立咨询服务站,制订、建立试验车辆管理档案,负责对本市用户的技术咨询及用户各种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及总结。定期收集整理上报试点车辆的运营情况。

    七、车用甲醇柴油和甲醇汽车(M85—M100高比例甲醇)的试点推广工作甲醇柴油产品的研究开发已完成。甲醇柴油的推广使用比甲醇汽油的前景广阔,各城市可根据各市的示范推广进度,适当安排甲醇柴油的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逐步扩大范围。 M85—M100甲醇汽车的示范运营已在我省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榆次新天地发动机制造有限公司在国内率先研发生产的M85—M100定比例甲醇发动机经受了六年多时间示范运营,单车35万公里以上稳定使用的实践检验;大同云岗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研发生产的M100全甲醇燃烧装置已在省内外千辆在用车上改装成功。我省在全面做好国家清洁汽车行动计划——山西省国家甲醇燃料汽车示范工程的同时,各城市选择1—2条公交线路或城际线路(省会太原2—3条)进行高比例(M85—M100)甲醇汽车示范运营,按照国家示范工程的项目内容和考核指标由各市醇汽办进行组织。选择当地公交车或出租车等进行改装,逐步扩大示范车数量和运营推广范围。

    八、情况反映与总结

    (一)试点推广期间,各试点推广城市领导组组织有关单位,按各自职能分工负责跟踪车用燃料甲醇汽油生产、储运、销售及使用过程中的情况,并总结经验。各试点推广城市领导组向省醇汽领导组和省醇汽办每月做一次情况报告、每季度报送一次书面总结材料,由省醇汽办汇总后报国家有关部门。

    (二)省醇汽办通过《情况反映》定期编发全省试点推广动态。

    (三)阶段性的试点推广和示范运营结束后,在省醇汽领导组的统一组织下,各试点推广城市领导组要做好试点推广总结验收工作,由省醇汽领导组办公会议审定后,报省人民政府,同时抄报国家发改委,国家清洁汽车行动计划领导组。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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