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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 发布日期 2012-12-12
    文件类型 通知公告 标签 湖北电网 发电 实施细则
    内容要点
    关键数字

    峰平谷时段按国家批复湖北省分时电价方案划分的时段执行。峰段为10:00—12:00,18:00—22:00;平段为8:00—10:00,12:00—18:00,22:00—24:00;谷段为0:00—8:00;比例为6:10:8。

    单机容量在1.2万千瓦及以下的综合利用发电企业可不承担电网调峰义务,但不得反调峰,即基本调峰比例为1:1.66:1.33

    关于印发《湖北电网非统调发电企业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2 来源: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

     

     

    华中电监市场价财﹝2012﹞428号

     

     

    关于印发《湖北电网非统调发电企业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电力公司,湖北省各非统调发电企业:

    为规范湖北省内非统调电厂调峰、无功等辅助服务考核和补偿工作,我局制定了《湖北电网非统调发电企业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湖北电网非统调发电企业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此页无正文)

     

     

     

    2012年12月12日

     

     

     

     

     

     

     

     

     

     

     

     

     

     

     

     

     

    附件

     

     

    湖北电网非统调发电企业辅助服务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4

    第二章  定义与分类... 5

    第三章  安全与运行管理... 13

    第四章  调峰峰平谷比例... 14

    第五章  考核、补偿与结算... 20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23

    第七章  附则... 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高效、经济运行,规范辅助服务管理,根据《电力监管条例》以及《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电监市场〔2006〕43号)、《关于印发〈华中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和〈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华中电监市场价财〔2011〕200号)、《关于华中区域“两个细则”实施的补充通知》(华中电监市场价财〔2011〕260号)、《关于印发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辅助服务是指为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除正常电能生产、输送、使用外,由发电企业提供的服务,包括:调峰、无功调节等。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湖北省电力公司本部结算上网电量电费的市州及以下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的发电企业(简称“非统调发电企业”,下同),包括水力发电企业、燃煤发电企业、综合利用发电企业、生物质发电企业、风力发电企业、光伏发电企业等。

    第四条 湖北省电力公司在华中电监局授权下负责实施发电企业的辅助服务统计、考核和补偿等日常工作。华中电监局负责对本项工作进行监管。

    第二章  定义与分类

    第五条 水力发电企业是指利用水位落差,通过发电动力装置将水能转换成电能,用以生产电力产品的企业。

    燃煤发电企业是将煤燃烧产生的热能,通过发电动力装置转换成电能,用以生产电力产品的企业。

    综合利用发电企业是指利用煤矸石燃烧或余热、余压、余气等方式,通过发电动力装置转换成电能,用以生产电力产品的企业。

    生物质发电企业是指利用农林生产加工产生的秸秆等废弃物、城市生活垃圾、畜牧粪便、污泥等生物质,通过制备可燃气体、直接燃烧等方式生产电力产品的企业。

    风力发电企业是指利用风力带动风车叶片旋转,通过增速机将旋转的速度提升,将风能转换成电能,用以生产电力产品的企业。

    光伏发电企业是指利用半导体界面的光生伏特效应而将光能直接转变为电能,用以生产电力产品的企业。

    第六条 峰平谷时段按国家批复湖北省分时电价方案划分的时段执行。峰段为10:00—12:00,18:00—22:00;平段为8:00—10:00,12:00—18:00,22:00—24:00;谷段为0:00—8:00;比例为6:10:8。水力发电企业、燃煤发电企业、综合利用发电企业、生物质发电企业上网电量按峰平谷时段进行统计、考核。

    第七条 发电企业峰段上网电量(简称“峰段电量”,下同)指在10:00—12:00和18:00—22:00期间的上网电量。

    平段上网电量(简称“平段电量”,下同)指在8:00—10:00,12:00—18:00,22:00—24:00期间的上网电量。

    谷段上网电量(简称“谷段电量”,下同)指在0:00—8:00期间的上网电量。

    调峰峰平谷上网电量比例(简称“峰平谷比例”,下同)是指以发电企业峰段电量为基数,平段电量、谷段电量分别与峰段电量相除计算的比值。

    即峰平谷比例=1:(平段电量/峰段电量):(谷段电量/峰段电量)

    第八条 并网运行的非统调发电企业提供的辅助服务分为基本辅助服务和有偿辅助服务。

    第九条 基本辅助服务是指为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非统调发电企业必须提供的辅助服务。包括基本调峰、基本无功调节等。

    (一)基本调峰是指非统调发电企业在规定的最小技术出力到额定容量范围内,为了跟踪负荷的峰谷变化而有计划的、按照一定调节速度进行的发电机组出力调整所提供的服务。鉴于非统调发电企业自动化设施及厂网技术协调现状,非统调发电企业的基本调峰以其上网电量峰平谷比例进行计算考核。

    当发电企业当月峰平谷实际比例不超过当年基本调峰峰平谷比例(简称“基本调峰比例”,下同),视作发电企业提供基本调峰服务。

    即:发电企业当月平段电量/峰段电量≦当年平段基本调峰比例

    并且发电企业当月谷段电量/峰段电量≦当年谷段基本调峰比例

    当发电企业当月峰平谷实际比例超过当年基本调峰比例,视作发电企业未提供基本调峰服务。

    即: 发电企业当月平段电量/峰段电量﹥当年平段基本调峰比例

    或发电企业当月谷段电量/峰段电量﹥当年谷段基本调峰比例

    单机容量在1.2万千瓦及以下的综合利用发电企业可不承担电网调峰义务,但不得反调峰,即基本调峰比例为1:1.66:1.33。

    单机容量在1.2万千瓦以上的综合利用发电企业视同燃煤发电企业,参与电网调峰。

    生物质发电企业可不承担电网调峰义务,但不得反调峰,即基本调峰比例为1:1.66:1.33。

    水力发电企业、燃煤发电企业以及单机容量在1.2万千瓦以上的综合利用发电企业的基本调峰比例按第四章规定执行。

    风力发电企业、光伏发电企业不承担电网调峰义务,也不参与反调峰考核电量的计算。

    (二)基本无功调节是指装机容量0.6万千瓦及以上非统调发电企业在一定的功率因数范围内(其中火电一般为0.85-1.0,水电一般为0.9-1.0)向电力系统注入或在0.97-1.0的功率因数范围内从系统吸收无功功率所提供的服务。

    第十条 有偿辅助服务是指非统调发电企业在基本辅助服务之外所提供的辅助服务,包括有偿调峰、有偿无功调节等。

    (一)有偿调峰是指非统调发电企业超出规定的基本调峰比例范围进行深度调峰所提供的服务。

    当发电企业当月峰平谷实际比例不超过当年有偿调峰峰平谷比例(简称“有偿调峰比例”,下同),视作发电企业提供有偿调峰服务。

    即: 发电企业当月平段电量/峰段电量≦当年平段有偿调峰比例

    发电企业当月谷段电量/峰段电量≦当年谷段有偿调峰比例

    水力发电企业、燃煤发电企业、综合利用发电企业、生物质发电企业有偿调峰比例按第四章规定执行。

    (二)有偿无功调节是指装机容量0.6万千瓦及以上非统调发电企业在进相功率因数低于0.97的情况下向电力系统吸收无功功率或迟相功率因数低于额定值(火电一般为0.85,水电一般为0.9)的情况下向电力系统注入无功功率所提供的无功服务。

    第十一条   水力发电企业当月实际上网电量超过年度计划月平均水平的115%,则视该月份为丰水月份。

    即丰水月份:当月实际上网电量﹥115%×年度计划/12

    水力发电企业当月实际上网电量低于年度计划月平均水平的85%,则视该月份为枯水月份。

    即枯水月份:当月实际上网电量﹤85%×年度计划/12

    水力发电企业当月实际上网电量介于年度计划月平均水平的85%-115%之间(含年度计划月平均水平的85%、年度计划月平均水平的115%)时,则视该月份为平水月份。

    即平水月份:85%×年度计划/12≦当月实际上网电量≦115%×年度计划/12

    第十二条   违反调度指令电量,是指非统调发电企业违反电力调度指令生产的上网电量,此电量由电力调度机构书面确认。

    第十三条   未丰枯调节考核电量,是指水力发电企业超过年度上网电量计划(或调整后的年度计划)形成的电量,电力调度机构要求超发的除外。年度上网电量计划依据省经信委下达的发电量计划,由水力发电企业和湖北省电力公司在年度购售电合同中约定,并可以根据水力发电企业来水和电网实际情况调整。如确为系统需要,且经所在区域地市电网经营企业书面证明和湖北省电力公司确认后,未丰枯调节考核电量不超过年度累计上网电量的1%。

    该项电量= MIN[(年度累计上网电量 - 年度上网电量计划 –电力调度机构要求超发的电量),1%×年度累计上网电量]

    第十四条   未调峰考核电量,是指发电企业每月上网电量的平段、谷段电量高于当年基本调峰比例的差额部分的30%。如确为系统需要,且经所在区域地市电网经营企业书面证明和湖北省电力公司确认后,未调峰考核电量不超过当月上网电量的1.5%。

    该项电量=MIN[30%×((MAX(平段电量-平段基本调峰比例×峰段电量,0)+MAX(谷段电量-谷段基本调峰比例×峰段电量,0)),1.5%×当月上网电量]

    第十五条   燃煤发电企业以及单机容量1.2万千瓦以上的综合利用发电企业超发考核电量,是指发电企业每月上网电量超出月度计划偏差+5%部分电量的1/10,电力调度机构要求超发且书面确认的电量除外。如确为系统需要,且经所在区域地市电网经营企业书面证明和湖北省电力公司确认后,超发考核电量不超过当月上网电量的1.5%。

    该项电量=MIN[(×(当月上网电量-当月月度计划×105%-电力调度机构要求超发的电量), 1.5%×当月上网电量]

    第十六条   生物质发电企业以及单机容量在1.2万千瓦及以下综合利用发电企业超发考核电量,是指发电企业每月上网电量超出月度计划偏差的+10%部分电量的1/10,电力调度机构要求超发且书面确认的电量除外。如确为系统需要,且经所在区域地市电网经营企业书面证明和湖北省电力公司确认后,超发考核电量不超过当月上网电量的1.5%。

    该项电量= MIN[×(当月上网电量-当月月度计划×110%-电力调度机构要求超发的电量), 1.5%×当月上网电量]

    第十七条   燃煤发电企业以及单机容量1.2万千瓦以上的综合利用发电企业欠发考核电量,是指在1、2、7、8、11、12月以及湖北省发布电力供应预警的月份,发电企业由于自身原因(包括设备故障、缺少燃料或燃料质量欠佳),上网电量未能达到月度计划值偏差-5%的部分电量的1/10,电力调度机构要求超发且书面确认的电量除外。如确为系统需要,且经所在区域地市电网经营企业书面证明和湖北省电力公司确认后,欠发考核电量不超过当月月度计划的1.5%。

    该项电量= MIN[×(当月月度计划×95%-当月上网电量-电力调度机构要求欠发的电量), 1.5%×当月月度计划]

    当发电企业当月上网电量为零时,欠发考核电量在后续月份补扣。该项电量=1.5%×当月月度计划

    第十八条   生物质发电企业以及单机容量在1.2万千瓦及以下综合利用发电企业欠发考核电量,是指发电企业由于自身原因(包括设备故障、缺少燃料或燃料质量欠佳),上网电量未能达到月度计划值偏差-10%的部分电量的1/10,电力调度机构要求超发且书面确认的电量除外。如确为系统需要,且经所在区域地市电网经营企业书面证明和湖北省电力公司确认后,欠发考核电量不超过当月月度计划的1.5%。

    该项电量= MIN[×(当月月度计划×90%-当月上网电量-电力调度机构要求欠发的电量),1.5%×当月月度计划]

    当发电企业当月上网电量为零时,欠发考核电量在后续月份补扣。该项电量=1.5%×当月月度计划

    第十九条  反调峰考核电量,是指生物质发电企业以及单机容量在1.2万千瓦及以下综合利用发电企业每月上网电量的平段电量、谷段电量分别高于峰段电量的1.66倍、峰段电量的1.33倍的差额部分之和的30%。如确为系统需要,且经所在区域地市电网经营企业书面证明和湖北省电力公司确认后,反调峰考核电量不超过当月上网电量的1.5%。

        该项电量=MIN[30%×((MAX(平段电量-1.66×峰段电量,0)+ MAX(谷段电量-1.33×峰段电量,0)),1.5%×当月上网电量]

    第二十条  有偿辅助服务奖励电量,是指非统调发电企业参与有偿调峰,而获得奖励的上网电量。即:非统调发电企业每月上网电量的平段、谷段电量低于当年有偿调峰比例的差额部分的30%。每月非统调发电企业获得的有偿辅助服务奖励电量不超过当月上网电量的1.5%。

    有偿辅助服务奖励电量=MIN[30%×(( MAX(平段有偿调峰比例×峰段电量-平段电量,0)+MAX(谷段有偿调峰比例×峰段电量-谷段电量,0)),1.5%×当月上网电量]

    第二十一条  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简称“调试电价”)按照湖北省燃煤发电企业脱硫标杆上网电价一定比例(水电50%,火电、核电80%,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上网电价)执行。调试期间如国家调整燃煤发电企业脱硫标杆上网电价,则调价时点后的调试电价按照调整后价格的相应比例执行。

    第二十二条   新建发电企业调试运行期差额资金(简称“调试运行期差额资金”,下同)是指由于新建发电企业调试电价与价格主管部门核批的上网电价差而形成的盈余部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调试运行期差额资金=(核批的上网电价-调试电价)×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

    调试运行期差额资金的50%作为发电企业辅助服务补偿资金,其余50%计入湖北省电力公司收入。

    第三章  安全与运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电厂的励磁系统、调速系统、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调度通信和自动化设备(包括水调自动化系统)应符合湖北电网安全运行要求,其管理应符合电网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纳入电网统一规划、设计、运行管理。如未达到电网安全运行要求,电力调度机构应责令整改,拒不整改而影响电网安全运行的应予解列。

    第二十四条   发电企业的机组上网关口点电能计量装置和发电机端表计应符合电力行业标准《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448-2000)》或其后续标准,并能全面满足接入湖北电能量计量系统运行的要求。为保障电能计量准确性,上网关口点电能计量装置精度等级不低于0.2S级,发电机端表计精度等级不低于0.5S级。上网关口点电能计量装置和发电机端表计应接入湖北电能量计量系统(Tele Meter Reading,简称TMR系统)。

    第二十五条   光伏发电企业向当地交流负载提供电能和向电网发送电能的质量,在谐波、电压偏差、电压不平衡度、直流分量、电压波动和闪变等方面应满足国家相关技术要求,并网点应装设满足国家相关标准的电能质量在线监测装置。

    第二十六条   风力发电企业应具备满足国家标准及能源行业标准所规定的低电压穿越能力和有关电压偏差、闪变、谐波等技术要求。风力发电企业应规范风电场无功补偿装置运行管理,按照要求配备无功补偿和调节装置并保障其正常运转,确保所属风电场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并网运行,并具备承受一定的过电压能力。

    第四章  调峰峰平谷比例

    第二十七条   水力发电企业当年基本调峰比例依据前三年峰平谷比例与全省水力发电企业前三年峰平谷比例的平均数确定。

    (一)水力发电企业前三年丰水期峰平谷比例

    前三年丰水期平段比例=(∑水力发电企业前三年丰水期平段电量)/(∑水力发电企业前三年丰水期峰段电量)

    前三年丰水期谷段比例=(∑水力发电企业前三年丰水期谷段电量)/(∑水力发电企业前三年丰水期峰段电量)

    (二)水力发电企业前三年枯水期峰平谷比例

    前三年枯水期平段比例=(∑水力发电企业前三年枯水期平段电量)/(∑水力发电企业前三年枯水期峰段电量)

    前三年枯水期谷段比例=(∑水力发电企业前三年枯水期谷段电量)/(∑水力发电企业前三年枯水期峰段电量)

    (三)水力发电企业前三年平水期峰平谷比例

    前三年平水期平段比例=(∑水力发电企业前三年平水期平段电量)/(∑水力发电企业前三年平水期峰段电量)

    前三年平水期谷段比例=(∑水力发电企业前三年平水期谷段电量)/(∑水力发电企业前三年平水期峰段电量)

    (四)全省水力发电企业前三年丰水期峰平谷比例

    前三年丰水期平段比例=(∑全省水力发电企业前三年丰水期平段电量)/(∑全省水力发电企业前三年丰水期峰段电量)

    前三年丰水期谷段比例=(∑全省水力发电企业前三年丰水期谷段电量)/(∑全省水力发电企业前三年丰水期峰段电量)

    (五)全省水力发电企业前三年枯水期峰平谷比例

    前三年枯水期平段比例=(∑全省水力发电企业前三年枯水期平段电量)/(∑全省水力发电企业前三年枯水期峰段电量)

    前三年枯水期谷段比例=(∑全省水力发电企业前三年枯水期谷段电量)/(∑全省水力发电企业前三年枯水期峰段电量)

    (六)全省水力发电企业前三年平水期峰平谷比例

    前三年平水期平段比例=(∑全省水力发电企业前三年平水期平段电量)/(∑全省水力发电企业前三年平水期峰段电量)

    前三年平水期谷段比例=(∑全省水力发电企业前三年平水期谷段电量)/(∑全省水力发电企业前三年平水期峰段电量)

    (七)水力发电企业当年丰水期基本调峰比例

    当年丰水期平段基本调峰比例=(水力发电企业前三年丰水期平段比例+全省水力发电企业前三年丰水期平段比例)/2

    当年丰水期谷段基本调峰比例=(水力发电企业前三年丰水期谷段比例+全省水力发电企业前三年丰水期谷段比例)/2

    (八)水力发电企业当年枯水期基本调峰比例

    当年枯水期平段基本调峰比例=(水力发电企业前三年枯水期平段比例+全省水力发电企业前三年枯水期平段比例)/2

    当年枯水期谷段基本调峰比例=(水力发电企业前三年枯水期谷段比例+全省水力发电企业前三年枯水期谷段比例)/2

    (九)水力发电企业当年平水期基本调峰比例当年平水期平段基本调峰比例=(水力发电企业前三年平水期平段比例+全省水力发电企业前三年平水期平段比例)/2

    当年平水期谷段基本调峰比例=(水力发电企业前三年平水期谷段比例+全省水力发电企业前三年平水期谷段比例)/2

    第二十八条   水力发电企业当年有偿调峰比例是在当年基本调峰比例基础上,平段调峰率提高10%,谷段调峰率提高15%。

    (一)水力发电企业当年丰水期有偿调峰比例

    当年丰水期平段有偿调峰比例=水力发电企业当年丰水期平段基本调峰比例-10%×10/6

    当年丰水期谷段有偿调峰比例=水力发电企业当年丰水期谷段基本调峰比例-15%×8/6

    (二)水力发电企业当年枯水期有偿调峰比例

    当年枯水期平段有偿调峰比例=水力发电企业当年枯水期平段基本调峰比例-10%×10/6

    当年枯水期谷段有偿调峰比例=水力发电企业当年枯水期谷段基本调峰比例-15%×8/6

    (三)水力发电企业当年平水期有偿调峰比例

    当年平水期平段有偿调峰比例=水力发电企业当年平水期平段基本调峰比例-10%×10/6

    当年平水期谷段有偿调峰比例=水力发电企业当年平水期谷段基本调峰比例-15%×8/6

    第二十九条   燃煤发电企业以及单机容量1.2万千瓦以上的综合利用发电企业当年基本调峰比例依据前三年峰平谷比例与全省燃煤发电企业以及单机容量1.2万千瓦以上的综合利用发电企业前三年峰平谷比例的平均数确定。热电联产机组同时考虑供热因素确定。

    (一)燃煤发电企业以及单机容量1.2万千瓦以上的综合利用发电企业前三年峰平谷比例

    前三年平段比例=(∑燃煤发电企业以及单机容量1.2万千瓦以上的综合利用发电企业前三年平段电量)/(∑燃煤发电企业以及单机容量1.2万千瓦以上的综合利用发电企业前三年峰段电量)

    前三年谷段比例=(∑燃煤发电企业以及单机容量1.2万千瓦以上的综合利用发电企业前三年谷段电量)/(∑燃煤发电企业以及单机容量1.2万千瓦以上的综合利用发电企业前三年峰段电量)

    (二)全省燃煤发电企业以及单机容量1.2万千瓦以上的综合利用发电企业前三年峰平谷比例

    前三年平段比例=(∑全省燃煤发电企业以及单机容量1.2万千瓦以上的综合利用发电企业前三年平段电量)/(∑全省燃煤发电企业以及单机容量1.2万千瓦以上的综合利用发电企业前三年峰段电量)

    前三年谷段比例=(∑全省燃煤发电企业以及单机容量1.2万千瓦以上的综合利用发电企业前三年谷段电量)/(∑全省燃煤发电企业以及单机容量1.2万千瓦以上的综合利用发电企业前三年峰段电量)

    (三)燃煤发电企业以及单机容量1.2万千瓦以上的综合利用发电企业当年基本调峰比例

    当年平段基本调峰比例=(燃煤发电企业以及单机容量1.2万千瓦以上的综合利用发电企业前三年平段比例+全省燃煤发电企业以及单机容量1.2万千瓦以上的综合利用发电企业前三年平段比例)/2

    当年谷段基本调峰比例=(燃煤发电企业以及单机容量1.2万千瓦以上的综合利用发电企业前三年谷段比例+全省燃煤发电企业以及单机容量1.2万千瓦以上的综合利用发电企业前三年谷段比例)/2

    第三十条   燃煤发电企业以及单机容量1.2万千瓦以上的综合利用发电企业当年有偿调峰比例是在当年峰平谷比例基础上,平段调峰率提高10%,谷段调峰率提高15%。

    当年平段有偿调峰比例=燃煤发电企业以及单机容量1.2万千瓦以上的综合利用发电企业当年平段基本调峰比例-10%×10/6

    当年谷段有偿调峰比例=燃煤发电企业以及单机容量1.2万千瓦以上的综合利用发电企业当年谷段基本调峰比例-15%×8/6

    第三十一条   生物质发电企业以及单机容量在1.2万千瓦及以下综合利用发电企业有偿调峰比例是在当年峰平谷基本调峰比例(即1:1.66:1.33)基础上,平段调峰率提高15%,谷段调峰率提高20%。

    当年平段有偿调峰比例=1.66-15%×10/6=1.41

    当年谷段有偿调峰比例=1.33-20%×8/6=1.06

    第五章  考核、补偿与结算

    第三十二条   对基本辅助服务不进行补偿,当非统调发电企业因自身原因造成基本辅助服务达不到规定标准需接受考核,对提供有偿辅助服务的非统调发电企业进行补偿。

    第三十三条   非统调发电企业上网电量峰平谷比例,依据本细则,按月考核。

    第三十四条   非统调发电企业发生未调峰或反调峰,未调峰考核电量及反调峰考核电量电费不支付给发电企业,纳入有偿辅助服务资金收入。

    第三十五条   水力发电企业发生未丰枯调节,未丰枯调节考核电量电费不支付给发电企业,纳入有偿辅助服务资金收入。

    第三十六条   燃煤发电企业以及单机容量1.2万千瓦以上的综合利用发电企业发生超发或欠发,超发考核电量及欠发考核电量电费不支付给发电企业,纳入有偿辅助服务资金收入。

    第三十七条  生物质发电企业以及单机容量在1.2万千瓦及以下综合利用发电企业发生超发或欠发,超发考核电量及欠发考核电量电费不支付给发电企业,纳入有偿辅助服务资金收入。

    第三十八条   发电企业每月纳入有偿辅助服务资金收入的上网电量(简称“考核电量”,下同)按以下公式计算。

       (一)水力发电企业当月考核电量=MIN[(未调峰考核电量+违反调度指令电量),当月上网电量×1.5%]+未丰枯调节考核电量

    (二)当月超发时,燃煤发电企业以及单机容量1.2万千瓦以上的综合利用发电企业当月考核电量=MIN[(未调峰考核电量+违反调度指令电量+超发考核电量),当月上网电量×1.5%]+以前月度未结算欠发考核电量

    当月欠发时,燃煤发电企业以及单机容量1.2万千瓦以上的综合利用发电企业当月考核电量=MIN[(未调峰考核电量+违反调度指令电量+欠发考核电量),当月月度计划×1.5%]+以前月度未结算欠发考核电量

    (三)当月超发时,生物质发电企业以及单机容量在1.2万千瓦及以下综合利用发电企业当月考核电量=MIN[(反调峰考核电量+违反调度指令电量+超发考核电量),当月上网电量×1.5%]+以前月度未结算欠发考核电量

    当月欠发时,生物质发电企业以及单机容量在1.2万千瓦及以下综合利用发电企业当月考核电量=MIN[(反调峰考核电量+违反调度指令电量+欠发考核电量),当月月度计划×1.5%]+以前月度未结算欠发考核电量

    (四)风力发电企业当月考核电量=MIN(违反调度指令电量,当月上网电量×1.5%)

    (五)光伏发电企业当月考核电量=MIN(违反调度指令电量,当月上网电量×1.5%)

    第三十九条   电力调度机构按月分时段统计装机容量0.6万千瓦及以上非统调发电企业上网的无功电量。发电企业无功出力应服从电力调度机构调度。

    非统调发电企业在第九条规定的参数范围内运行提供基本无功调节服务。发电企业违反调度指令多发或少发无功电量,在当月上网电费中进行扣减。扣减的无功电费=少发或多发无功电量×0.01元/千乏时(含增值税,下同)。

    非统调发电企业在第十条规定的参数范围内运行,提供有偿无功电量,在当月上网电费中进行奖励。奖励的无功电费=有偿无功电量×0.05元/千乏时。奖励的无功电费在有偿辅助服务资金中优先结算。

    第四十条   每个月度有偿辅助服务资金收入为全部非统调发电企业考核电量乘以各自核批的上网电价得到的金额、调试运行期差额资金的50%以及扣减的无功电费之和与奖励的无功电费的差额部分。

    即:月度有偿辅助服务资金收入=∑(非统调发电企业每月考核电量×核批的上网电价)+∑调试运行期差额资金×50%+∑扣减的无功电费-∑奖励的无功电费。

    第四十一条   每个月度名义有偿辅助服务资金支出为:∑(非统调发电企业有偿辅助服务奖励电量×核批的上网电价)。

    第四十二条   有偿辅助服务资金收入、支出按月度考核、统计,以半年为周期予以清算。

    第四十三条   每半年,有偿辅助服务资金收入与实际支付给发电企业有偿辅助服务资金必须相等,即半年平衡。故每半年实际有偿辅助服务资金支出系数(以M代称)=半年有偿辅助服务资金收入/半年名义有偿辅助服务金支出。

    每个非统调发电企业实际得到的有偿辅助服务资金=非统调发电企业半年有偿辅助服务奖励电量×核批的上网电价×M

    第四十四条   有偿辅助服务资金由湖北省电力公司单独记帐,实行专项管理。非统调发电企业所有考核费用全部用于补偿提供有偿辅助服务的非统调发电企业。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四十五条   华中电监局负责组织或委托有资质试验单位,审核非统调发电企业性能参数和辅助服务能力。

    第四十六条   湖北省电力公司应于每月底之前将上月非统调发电企业考核电量、有偿辅助服务奖励电量等情况报送华中电监局,华中电监局在门户网站予以披露。

    第四十七条   非统调发电企业对统计结果有疑问,可以向湖北省电力公司提出复核,湖北省电力公司在接到问询的2个工作日内应予以答复。

    第四十八条  非统调发电企业对辅助服务统计、考核以及补偿等情况有疑问,经与湖北省电力公司协商后仍有争议的,可以向华中电监局提出申诉,由华中电监局依法协调或裁决。

    第四十九条   湖北省电力公司应于每年2月10日和8月10日前将半年辅助服务统计、考核和补偿情况明细清单报送华中电监局。

    第五十条  华中电监局将审核结果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发电企业对公示结果如有异议,可向华中电监局反映。华中电监局将对发电企业提出的异议进行协调处理。

    第五十一条  每年2月28日和8月31日前,华中电监局正式下文批准辅助服务考核和补偿结果生效,并在华中电监局门户网站上发布。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如国家有相关政策出台,则按照国家新政策执行。

    第五十三条   在市州及以下电网经营企业结算的非统调发电企业可参照本细则执行。执行情况由电网经营企业报华中电监局备案。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由华中电监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抄送:电监会市场监管部。

     

    国家电监会华中监管局办公室          2012年12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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