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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山西省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05-07-15 |
文件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标签 | 排污企业 环境污染 生态破坏 |
内容要点 | 2005年全省开展环保专项行动重点解决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 (二)强化对重点地区、重点城市的环境污染综合整治。 (三)开展饮用水源地专题检查和整治,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安全和十大景区生态保护的执法检查。 (四)对环保专项行动以来查处的环境违法企业整治情况进行全面复查。 (五)坚决纠正各级政府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 (六)集中整治城市大气污染。 (七)加大城市噪声污染治理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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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数字 | 加大对未完成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的31个县(市)和已建成的17座污水处理厂的督查力度。 |
发布日期:2005-07-15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
晋政办发[2005]5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34号)要求,省环保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监委、省工商局、省司法厅、省安监局、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国土厅、省电力公司、山西银监局联合制定了《2005年全省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2005年全省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3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根据国家六部委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国环发〔2005〕75号)的安排部署,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05年6月至11月底,在全省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
一、范围及重点
根据《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2005年全省开展环保专项行动重点解决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对2003年以来群众投诉的问题进行全面清理,集中整治,逐一解决。凡群众投诉后两年内仍没有解决的,一律作为市级挂牌督办案件。市、县人民政府要制定解决方案,明确时限、落实责任,切实加以解决。解决处理情况要通过适当方式反馈群众,并将群众满意程度向上一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报告。
(二)强化对重点地区、重点城市的环境污染综合整治。进一步加强对太原市重点污染源、闻喜县金属镁、祁县小玻璃、太谷小玛钢、阳泉耐火材料生产以及产焦集中区等重点污染行业和区域的监控,特别要加强对大同、阳泉、临汾三市的监督检查,促进“摘帽子”工作的落实,重点监管企业必须做到稳定达标排放;继续加大对晋陕蒙接壤地区的监管,河曲、保德、偏关三县及大同市新荣区政府要按照国家四部委《关于晋陕蒙宁有关地区电石铁合金焦化行业清理整顿要求》(环办〔2005〕15号),加快环境整治步伐,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三)开展饮用水源地专题检查和整治,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安全和十大景区生态保护的执法检查。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彻底清查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泉保护区的划定情况和水质情况,查清影响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的主要原因,重点排查向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放废水的各类污染源和建设项目,清理一级保护区内的直排口。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中禁止排放污染物规定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或关闭,限期拆除;对于超标排放的,要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必须停业或关闭。特别要加大对引黄河道沿线水污染源的督查和治理,确保引黄水质安全。同时,要加强对十大风景名胜区的环境监管,促进景区内污染企业的搬迁;要加强各类自然保护区、生态示范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及矿产开发的监管,有效遏制生态环境继续恶化的趋势。
各地应健全和规范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污染事故预案,制定具体的应急措施,确保饮用水安全。
(四)对环保专项行动以来查处的环境违法企业整治情况进行全面复查。
1、加大对未完成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的31个县(市)和已建成的17座污水处理厂的督查力度,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速度,保证已建成项目稳定运行。对2004年查处的不正常运行的污水处理厂列为2005年挂牌督办案件,各市要积极进行处理,及时上报情况;对管网不配套的,各市(县)人民政府必须于2005年7月底以前制定具体方案,限期解决,并向社会公布。对没有按国家政策要求征收污水处理费或污水处理费被挤占、挪用的,2005年10月前必须纠正;对设施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以及偷排污水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征收超标排污费;对建成后基本不正常运行的,要重点检查、督办,公开曝光,向社会公布名单。所有污水处理厂都必须按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2、加大对重污染行业中重点排污企业违法排污问题的整改和纺织、印染企业的检查力度。重点查处2004年集中整治的钢铁、水泥、电解铝、电石、火电、化工、造纸、铬盐、蓄电池等重污染行业的违法排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问题。各地要认真清理摸清底数,对严重超标排污、整改措施不落实的,该停的坚决要停,该关的坚决要关。要加大对纺织、印染企业的检查力度,7月底前各地要率先公布一批严重违法排污的纺织、印染企业名单。
3、继续强化土小企业连片污染反弹问题的整治。对列入取缔、关停、淘汰范围的“十五小”、“新五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的实施办法》(晋政发〔1997〕1号)规定应取缔的8种生产设施和未完成治理任务的11种生产设施、《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焦化行业清理整顿决定》(晋政发〔2004〕17号)中规定的取缔、关停、淘汰的焦炉,必须严格按照取缔关停及淘汰标准,拆除生产设施,断水、断电,恢复地貌,消除死灰复燃的隐患。对违法转让淘汰设备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再次出现“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和列入国家淘汰产品、工艺、生产能力目录的企业及连片反弹的地区,要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行政责任。
4、加强对危险废弃物的处置工作,确保环境安全。对辖区内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并组织一次对危险污染源的专项检查工作,检查发现对废弃危险化学品未做无害化处置的企业,一律责令立即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五)坚决纠正各级政府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凡是利用招商引资、整治经济秩序、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等活动出台的限制、阻碍环保执法,违规减免排污费、承诺企业包干缴纳排污费的规定、办法和做法,或擅自延长关闭、淘汰时限的,降低环保准入门槛以及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不相符的规定,要立即纠正,对于拒不纠正的,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进行公开曝光,并追究政府有关领导责任。
(六)集中整治城市大气污染。各级政府要针对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扬尘、异味、餐饮业油烟等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对焦化、火电、水泥、化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行业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严格处罚。
(七)加大城市噪声污染治理力度。各级政府要把城市噪声污染综合整治作为为当地人民群众办实事的重要举措,统一协调环保、公安、城管、文化、工商等部门,对各类生产、建设、生活、娱乐及交通噪声进行全面监控,加大控制噪声污染的环境现场执法力度。尤其是在特殊时期,要采取限制或调整作业时间、安装噪声污染治理设施等强制性措施控制噪声污染。
二、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人民政府设立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负责对全省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各市、县人民政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领导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牛仁亮 副省长
副组长:李福龙 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王树静 省环保局局长
成员:侯殿龙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蔡 衡 省经委副主任
刘四龙 省环保局副局长
黄福莲 省监委副主任
赵 勇 省工商局助理巡视员
王华善 省司法厅副厅长
唐 晋 省安监局副局长
廉兴有 省公安厅副厅长
李俊明 省建设厅副厅长
沙风英 省国土资源厅助理巡视员
旷仁山 省银监局副局长
燕福龙 省电力公司副总经理
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环境监察总队。
办公室主任:刘四龙(兼);
办公室电话:0351—6371085(兼传真)
(二)明确职责,加强部门联动。在环保专项行动中,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清理整治对象的调查摸底工作,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同时,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问题。
发展改革委员会要按产业政策,严把项目审批关,对未完成清理整顿的停止核准或审批该市、县(区)基本建设项目。
经委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停、实施淘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违法企业依法取缔。
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环境行为进行监察,对违反环保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山西省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行为行政处分办法》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
司法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教育,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以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监督检查,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以防止或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公安部门负责协助配合环境执法专项检查,对暴力抗法的要依法进行严厉打击。
城市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城市污水处理厂和管网配套建设工作,并对已建成的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取缔关闭土小企业和违法建设项目的土地占用情况进行清理整顿,依法收回违法占用的土地。
银监局负责对各商业银行向违法排污企业发放贷款的监督。
电力部门负责对淘汰、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实施强制断电措施。
各部门在行使各自职责时,凡涉嫌环境违法的案件应及时移送环境保护部门。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移送案件的受理工作,按规定程序办理移交或立案手续,处理结果要及时通报。
三、时间及工作安排
全省环保专项行动共分四个阶段。各级政府要认真把握各个阶段的整治重点,并向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报告专项行动进展情况:
(一)准备动员阶段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安排部署,成立领导组、领导组办公室,确定环保专项行动信息报送负责人,并将有关情况尽快以文件或电子版形式上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
(二)摸底调查、自查自纠阶段(7月1—7月30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对列入此次环保专项行动的六类重点进行深入调查摸底,仔细排查;对群众举报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在此基础上确定第一批挂牌督办名单。对忻州市各县(市、区)政府规定由收费局代征排污费问题,作为今年省级挂牌督办案件,限期于8月底前予以纠正。各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于7月25日前上报污水处理厂专项检查情况上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8月5日前将调查摸底情况、排查情况和挂牌督办名单上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
(三)全面整治阶段(8月1日—10月30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检查出的重点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公开查处、曝光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并根据上述要求确定第二批挂牌督办问题。各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将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第二批挂牌督办问题名单及第一批挂牌督办问题整改情况于8月20日前上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第二批挂牌督办问题的整改情况于9月15日前上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
8月25日前上报纺织、印染企业专项检查报告;连片污染问题专项检查报告;
9月25日前上报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专项检查报告;
10月25日前上报重点行业专项检查报告。
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将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公开查处以下突出环境违法问题:
一是对2003年以来查处的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不正常运行的污水处理厂进行重点督查。二是对群众多次(2次以上)向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反映但仍久拖不决的环境问题进行重点督查。三是对重点地区以及矿产开发、交通、能源等基础建设项目开发过程中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自然保护区突出的问题进行重点督查。四是公开查处一批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失职、渎职行为。
(四)总结提高阶段(11月1日——11月20日)
各市认真总结环保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提交《2005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和《环保专项行动三年工作总结》,于11月20日前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
在全省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期间,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将根据《山西省2005年环保专项行动考核评分细则》要求,对各市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及总结考核验收,并将考核验收结果向全社会公布。同时,要把考核验收结果作为参加全国环保专项行动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的主要依据,全省环保专项行动总结表彰工作由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具体承办。
(《山西省环保专项行动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山西省环保专项整治行动违法案件移送制度》、《山西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宣传工作方案》、《山西省环保专项行动违法案件移送程序》由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另行下发)
附件:1、山西省整治违法污染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考核评分细则
2、山西省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
说明:考核结果≥90分为优秀,90—80分为优良,80—70分为合格,70以下为不合格;考核结果为优良以下,不得评为省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先进集体、并取消其报送参加国家环保专项行动先进集体资格。
附件2
山西省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了建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切实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合力,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34号)要求及有关规定,特制定山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条 联席会议由省环境保护专项行动领导组召集,并主持召开会议。
第三条 联席会议成员由省环保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监委、省工商局、省司法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山西银监局、省电力公司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监察总队,办公室主任由省环保局刘四龙副局长(兼)担任,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
第四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全省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情况,检查指导各市开展环境保护工作的落实情况,研究部署环保专项行动有关工作,协调解决存在问题,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等。
第五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或应成员单位的要求,经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同意,可临时召开联席会议。
第六条 建立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和通报制度,落实各部门的责任,切实加强部门联动,合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第七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不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收集成员单位提交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加强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认真做好联席会议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以联席会议办公室名义印发文件等,联席会议发文由省环保局代章。
第八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整理联席会议纪要、发文等,文件可发至县(区)人民政府。
第九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司其职,依照下列分工,共同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一)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环保专项行动清理整治对象的调查摸底工作,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立案、调查和处理工作,协助办理成员单位之间案件的移送工作,负责对环境违法案件情况的收集、整理、分析并及时向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二)发展改革委员会要按产业政策,严把项目审批关,对未完成清理整顿的停止核准或审批该市、县(区)基本建设项目。
(三)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停、实施淘汰。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违法企业依法取缔。
(五)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环境行为进行监察,对违反环保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山西省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行为行政处分办法》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对基层人民政府出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办法和做法,依法予以纠正。
(六)司法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教育,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七)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以防止或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八)公安部门负责协助配合环境执法专项检查,对暴力抗法的要依法进行严厉打击。
(九)城市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城市污水处理厂和管网配套建设工作,并对已建成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管。
(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已取缔关闭土小企业和违法建设项目的土地占用情况进行清理整顿,依法收回违法占用的土地。
(十一)银监局负责对各商业银行向违法排污企业发放贷款的监督。
(十二)电力部门负责对淘汰、取缔、关闭及违法建设的违法企业实施强制断电措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7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