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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山西省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05-06-02 |
文件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标签 | 新型能源 重点工业园区 新型产业基地 |
内容要点 | (一)大型骨干企业,园区和基地内的企业,属于“1311”规划范围的,可以享受“1311”调产规划的优惠政策。其中,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山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的有关政策。 (二)重点工业园区,可比照享受省级开发区有关政策。 (三)园区、基地内企业所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中,其当年增长幅度超过全省财政收入平均增长的部分,从2005年起,三年内按不低于50%的比例,由各级财政建立专项扶持资金,用于园区和基地的基础设施、研发中心建设等和对企业家、高级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等的奖励。 (四)各级财政要根据需要和可能,从预算中安排必要的对外招商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大型骨干企业、园区和基地重点招商项目、对外招商宣传、对外招商队伍和网络建设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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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5-06-02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
晋政发〔2005〕1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建设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的若干政策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五年六月二日
关于建设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若干政策的意见
为落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的战略部署,从大型骨干企业、重点工业园区和新型产业基地三个主要层面推进、深化经济结构调整,现提出以下政策性措施。
这里所称的大型骨干企业,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由省有关部门推选、并报经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上,税收在1亿元以上的大型企业。重点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新型产业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由省有关部门推选,并报经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园区和基地。
一、用足用好已有的政策
(一)大型骨干企业,园区和基地内的企业,属于“1311”规划范围的,可以享受“1311”调产规划的优惠政策。其中,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山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的有关政策。
(二)重点工业园区,可比照享受省级开发区有关政策。
二、财政方面
(三)园区、基地内企业所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中,其当年增长幅度超过全省财政收入平均增长的部分,从2005年起,三年内按不低于50%的比例,由各级财政建立专项扶持资金,用于园区和基地的基础设施、研发中心建设等和对企业家、高级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等的奖励。
(四)各级财政要根据需要和可能,从预算中安排必要的对外招商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大型骨干企业、园区和基地重点招商项目、对外招商宣传、对外招商队伍和网络建设等。
三、金融方面
(五)各级金融机构要加大信贷结构调整,重点对大型骨干企业、园区和基地企业实施贷款倾斜支持。
(六)省级政府出资的投资管理、创业投资、担保等机构,要优先对大型骨干企业、园区和基地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财政厅明确提出上述机构的名单,并将其贷款担保额度作为年度领导班子考核的重要参考指标。
(七)对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债券发行条件的大型骨干企业、园区和基地企业,各级政府要创造条件,积极向国家申报发行企业债券,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四、税收方面
(八)大型骨干企业、园区和基地各类企业、单位、个人、以及面向大型骨干企业、园区和基地的各类企业、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九)大型骨干企业、园区和基地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按税法规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对于从事工业生产的企业,技术开发费用年增长幅度在10%(含10%),且为盈利企业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上述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验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
(十)大型骨干企业、园区和基地内企业生产的原材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它废渣生产的建材产品,实行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水泥产品为即征即退)。
(十一)大型骨干企业、园区和基地内企业,凡属于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免征所得税1年。
(十二)位于我省50个贫困县的新办大型骨干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3年所得税。
(十三)大型骨干企业(属外商投资企业的)、园区和基地内的各类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家新的规定出台之前,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
五、土地方面
(十四)对大型骨干企业、园区和基地内的建设项目,可按省重点工程对待,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用地;建设项目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协调的,可依法按规定程序调整规划;允许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占补平衡”调控供应土地。对大型骨干企业、园区和基地内的企业,国土资源部门将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批和土地征用方面简化程序,限时报批,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六、城建环保方面
(十五)对大型骨干企业、园区和基地内的生产性建设项目,减半征收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十六)各级环保部门征收的排污费,作为环保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园区和基地内企业的污染治理和环保产业项目。
七、物价方面
(十七)物价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支持,根据“差别电价”原则,对大型骨干企业、园区和基地内的企业实行电价优惠政策。
(十八)各级政府掌握的价格调节基金,要对从事农业和农副产品加工的大型骨干企业、园区和基地内的企业给予积极的资金扶持。
八、其它方面
(十九)引导各种生产要素集中配置,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加强对大型骨干企业、园区和基地内企业的煤、电、油、运等方面的倾斜支持。
附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建设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若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