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网——专业的能源产业价值链服务平台
京ICP备14050515号 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京B2-20210837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39339号
Copyright 2005-2024 in-e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发布机构 | 上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4-06-03 |
文件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标签 | 充电基础设施 电动汽车产业 新能源汽车 |
内容要点 | 1、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设置专用电缆引入以及专用配电箱(柜),电源至充电桩线缆应规范架设,不得超过人防工程内部电源用电负荷承受能力,不得利用人防战时配电箱内回路作为充电电源使用。 2、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位置应合理,不得妨碍人防门正常启闭,不得有侵占人防设施、堵塞和挤占人防出入口等行为,便于人防工程的防护功能平战转换。 3、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装、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影响人防工程防护效能的,人防行政管理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追究充电设施安装施工单位、人防工程管理单位、使用人等主体的责任。 |
||
关键数字 | 人防工程内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设计与施工应符合现行设计和施工规范,设计文件和施工应按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施工图审查、施工等手续;专用配电总柜应设置于各防护单元配电间,电动汽车终端配电箱采用壁挂式的,箱体底边离地1.5m;新增管线需穿人防围护结构时,优先利用预留密闭套管,新增密闭套管不得使用机械开孔器破坏人防工程围护结构,套管管径不应大于150mm,套管采用热镀锌钢管,其最小壁厚不小于2.5mm。线缆桥架需穿防护单元隔墙、临空墙、密闭隔墙等处时,应在墙体两侧将桥架断开,改为穿密闭套管敷设保证一管一电缆;用于固定充电设施需要的钻孔,其深度、直径、间隔不应损伤工程防护要求,钻孔深度不应超过65mm,直径不应超过15mm,间隔不小于10cm;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可靠接地。 |
发布日期:2024-06-03 来源:上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沪国动〔2024〕66号
各区国动办,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支持本市人防工程内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政策要求确保人防工程战备效能和平时合理利用,规范人防工程内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行为,满足电动汽车业主的充电设施安装需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在平时功能为汽车库的人防工程内安装技术参数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设备、材料、工艺,并符合消防规范、用电安全、环境保护、物业管理、人防防护等要求,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禁止安装。
二、防护要求。人防工程内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设计与施工应符合现行设计和施工规范,设计文件和施工应按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施工图审查、施工等手续;专用配电总柜应设置于各防护单元配电间,电动汽车终端配电箱采用壁挂式的,箱体底边离地1.5m;新增管线需穿人防围护结构时,优先利用预留密闭套管,新增密闭套管不得使用机械开孔器破坏人防工程围护结构,套管管径不应大于150mm,套管采用热镀锌钢管,其最小壁厚不小于2.5mm。线缆桥架需穿防护单元隔墙、临空墙、密闭隔墙等处时,应在墙体两侧将桥架断开,改为穿密闭套管敷设保证一管一电缆;用于固定充电设施需要的钻孔,其深度、直径、间隔不应损伤工程防护要求,钻孔深度不应超过65mm,直径不应超过15mm,间隔不小于10cm;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可靠接地。
三、用电要求。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设置专用电缆引入以及专用配电箱(柜),电源至充电桩线缆应规范架设,不得超过人防工程内部电源用电负荷承受能力,不得利用人防战时配电箱内回路作为充电电源使用。
四、位置要求。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位置应合理,不得妨碍人防门正常启闭,不得有侵占人防设施、堵塞和挤占人防出入口等行为,便于人防工程的防护功能平战转换。
五、落实责任。按照“谁所有,谁管理,谁负责”原则,人防工程内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使用人负责设施的管理。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应加强日常巡查,协助并监督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责任人履行安全责任,定期开展充电相关设施等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应督促使用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六、服务保障。各级人防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人防工程内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政策宣传、防护技术等业务指导服务保障工作。
七、违规责任。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装、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影响人防工程防护效能的,人防行政管理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追究充电设施安装施工单位、人防工程管理单位、使用人等主体的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