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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4-05-16
    文件类型 规范性文件 标签 充电桩 新能源汽车 电动汽车产业
    内容要点

    1、新建居住区要落实充电基础设施配建要求,确保固定车位按规定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预留安装条件的应满足直接装表接电要求。直接配建的充电基础设施应具备有序充电功能,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应具备控制充电基础设施输出功率功能,接受电网调控,实现错峰充电,并与居住区主体建筑同步规划、设计、建设、验收。防火分区应按照配建停车位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进行设置。

    2、新建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条件包含合理配置变压器容量,将低压主干线、分支箱、低压分支线、集中表箱、电缆通道等设施一次性建设到位,线缆通道应建设至每一车位,车位距集中表箱线缆长度一般不超过50米;公共车位应同样具备直接装桩接电条件。

    关键数字

    居民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及在地下车库建设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供电电源应采用单相、交流220V电压,额定电流不应大于32A。居民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应具备有序充电功能,接受电网调控,在必要时断开充电基础设施电源保证居民生活用电。

    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廊坊市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5-16 来源: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战略部署,方便居民生活,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促进我市经济绿色低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有关要求,市改委研究起草了《廊坊市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于2024年5月26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电子邮箱::lfsnyb@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廊坊市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通信地址: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66号214室(邮编065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廊坊市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5月16日

    廊坊市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和规范我市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构建全省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实施意见》(冀发改能源〔2023〕93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指南。

    第二条  本管理指南适用于廊坊市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

    第二章  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相关标准

    第三条  相关技术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电动汽车分散充电基础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

    2.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

    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电动汽车充电站及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标准》(DB13)(J)/T269-2018);

    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标准》(DB13(J)/T8463-2022)。

    第三章  新建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要求

    第四条  新建居住区要落实充电基础设施配建要求,确保固定车位按规定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预留安装条件的应满足直接装表接电要求。直接配建的充电基础设施应具备有序充电功能,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应具备控制充电基础设施输出功率功能,接受电网调控,实现错峰充电,并与居住区主体建筑同步规划、设计、建设、验收。防火分区应按照配建停车位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进行设置。

    第五条  新建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条件包含合理配置变压器容量,将低压主干线、分支箱、低压分支线、集中表箱、电缆通道等设施一次性建设到位,线缆通道应建设至每一车位,车位距集中表箱线缆长度一般不超过50米;公共车位应同样具备直接装桩接电条件。

    第六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部门、行政审批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新建居住区项目土地供应、规划报批、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等环节对配建和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要求进行依法监督。

    第四章  既有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要求

    第七条  既有居住区要加快推进固定车位充电基础设施应装尽装。落实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管理机构责任,建立“一站式”协调推动和投诉处理机制,妥善解决小区居民充电难问题。由居委会(村委会)牵头,电力、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单位参与共同勘察会商判定是否符合安装条件。

    第八条  车位位于人防工程的应符合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安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

    第九条  居民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及在地下车库建设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供电电源应采用单相、交流220V电压,额定电流不应大于32A。居民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应具备有序充电功能,接受电网调控,在必要时断开充电基础设施电源保证居民生活用电。

    第五章  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流程

    第十条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流程应严格执行《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用户提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申请,申请人到所在居住区居委会(村委会)填写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申请表(附件1),并提交居住区电动汽车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安全承诺书(附件2)。

    第十二条  居委会(村委会)收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明确是否符合安装条件,并在安装申请表上盖章。不符合安装条件的应书面说明具体理由。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阻碍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居委会可根据现场情况出具同一小区或同一区域整体符合安装条件证明,后续居民申请安装无需重复现场判定,凭整体符合安装条件证明向供电公司申请用电。)

    申请人对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意见有异议的,可向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申请复核,最终以复核意见为准。

    第十三条  申请人取得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同意安装充电基础设施申请表后,向所在区域供电部门提出用电报装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车位产权(使用权)证明;

    (三)电动汽车权属证明(购车发票、车辆完税凭证、车辆租赁合同、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登记证等,任选其一);

    (四)居委会盖章同意的充电基础设施安装申请表。

    第十四条  供电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用电报装申请后,应在1个工作日之内受理,并与申请人约定现场勘察时间;现场勘察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供电方案,明确电源点位置、接入路径、计量箱位置等事宜。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指定专人积极配合供电企业现场勘查。

    第十五条  申请人自主委托具备电力设施承装(修)或机电安装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或人员安装充电基础设施,充电基础设施额定功率不应超过7kW,供电线路应采用6平方以上铜缆或10平方以上铝缆,应尽量沿桥架敷设,未在桥架内敷设的部分应穿镀锌钢管,导体选择及施工工艺应满足《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等相关规范要求。

    第十六条  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施工期间,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申请人开展充电基础设施的安装工作,安装单位或个人应遵循相应安装规范和技术要求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对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造成损坏的,应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充电基础设施工程实施完毕后,申请人、供电企业应共同对充电基础设施进行验收,并试充电确认。

    第十八条  支持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接受业主委托按照“统建统管”模式,统一提供建设、运营、维护等服务,推进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提升充电基础设施利用率,满足居民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第十九条  居住区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安装参照上述流程,在居委会(村委会)指导下由物业或运营商申请。同时要落实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属地项目备案管理制度。

    第六章  充电基础设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要主动加强对房产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房产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及广大业主支持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委会(村委会)要将充电基础设施纳入居住区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加大监管力度。发现充电基础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按照产权归属,及时通知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单位或使用人,明确整改要求,责令限时整改。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属地街道办事处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阻碍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的行为,应依法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履行物业管理相关责任义务,积极配合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

    第二十四条  电动汽车经销企业应在销售时履行充电桩安装接电告知义务,协助指导购车人准备充电桩报装申请材料,积极引导购车人办理充电桩接电及安装。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自本指南施行之日起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新建居民小区项目,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新建居民小区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指南自2024年7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1年。

    附件1

    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申请表

    附件2

    居住区电动汽车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安全承诺书

    承诺人:         身份证号:

    本人                      购买一辆                           (品牌)新能源电动汽车,现需在通过(购买、租赁)方式取得车位所有权(使用权)的小区停车场       号停车位安装                               式充电基础设施一台。为完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装,保障安装后使用安全及明确充电基础设施的安全责任,承诺如下:

    一、本人为车辆、充电基础设施及相关线路安全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因车辆、充电基础设施使用或其他情况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本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所安装的充电基础设施、电源、电缆、线管等设备符合国家及行业质量安全标准。

    三、加强车辆、充电基础设施日常运行情况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四、车位租赁合同到期、提前终止或不再需要使用充电基础设施时,本人及时拆除充电基础设施。需要拆除或者迁移充电基础设施位置,本人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并安全文明施工。

    五、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或者拆除、迁移位置施工,遵守小区管理规约。

    六、如相关政府部门检查发现安装充电基础设施不利于本小区的整体安全,或发现充电基础设施出现安全隐患时,充电基础设施立即停止使用。

    本承诺书一式叁份,承诺人、居委会(村委会)、物业服务公司各执壹份。

    承诺人(签字):               日期:

    下载查看: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廊坊市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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