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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布日期 | 2024-04-22 |
文件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标签 | 充换电设施 充电桩建设 电动汽车 |
内容要点 | 按照“布局合理、适度超前、使用便利、智能高效”的原则,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依据,从城市中心区和优先发展区向边缘区和城乡结合区域扩展,以充电智能服务平台为支撑,建设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充换电设施体系。在住宅小区建设以慢充为主的自用充电设施和换电设施;在各专属区域建设快慢结合的专用充电设施和换电设施;在商场、车站、公共停车场、加油(气)站、景区以及城市道路临近空间建设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公用充电设施和换电设施;鼓励因地制宜,按需配建换电基础设施,探索换电服务模式应用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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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数字 | 新建住宅要按照固定车位100%、公共车位不低于10%的比例预留充电桩建设安装条件,应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新建大于2万平方米的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以及独立用地的公共停车场、驻车换乘(P+R)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预埋和电力容量预留)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 |
发布日期:2024-04-22 来源: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总则
为规范我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验收和安全运营监管,推进充电基础设施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黑龙江省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专项行动方案》(黑发改电力函〔2023〕364号)、《黑龙江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暂行办法》(黑发改规2017〕2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全市域包含9区9县范围内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验收、备案、安全运营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充电设施是指为新能源汽车(不含电动自行车及低速电动车)提供用能服务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分散式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包括充换电站地面构筑物、充换电设备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监控系统等相关配套设施。
充电设施分为公用充电设施、专用充电设施、自用充电设施和换电设施。
(一)公用充电设施:指在独立地块、社会公共停车场、商业建筑物、旅游景区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二)专用充电设施: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园区等专属停车位,以及公交车、客运汽车、出租车、环卫、物流等专用场所,为专用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三)自用充电设施:指在个人所有或长期租赁(一年以上)固定停车位建设,专为私人车辆服务的充电设施。
(四)换电设施:指以更换电池方式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换电设施。
三、建设原则
(一)建设体系
按照“布局合理、适度超前、使用便利、智能高效”的原则,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依据,从城市中心区和优先发展区向边缘区和城乡结合区域扩展,以充电智能服务平台为支撑,建设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充换电设施体系。
1.在住宅小区建设以慢充为主的自用充电设施和换电设施。
2.在各专属区域建设快慢结合的专用充电设施和换电设施。
3.在商场、车站、公共停车场、加油(气)站、景区以及城市道路临近空间建设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公用充电设施和换电设施。
4.鼓励因地制宜,按需配建换电基础设施,探索换电服务模式应用发展。
(二)配置比例
新建住宅要按照固定车位100%、公共车位不低于10%的比例预留充电桩建设安装条件,应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
新建大于2万平方米的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以及独立用地的公共停车场、驻车换乘(P+R)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预埋和电力容量预留)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
国家对充电设施配置情况作出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对于已建住宅小区、交通枢纽、商超、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以及园区、学校,公共停车场、路侧停车位等,可以结合需求情况安装充换电设施。
四、公、专用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流程
(一)立项审批
1.充电设施规划设计应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满足充换电设备、接口、系统、消防和防雷安全等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具备安全充电功能,并做好市场需求可行性方案和安全风险评估论证。
2.土地规划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将新建建筑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配建比例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条件。
4.设计和审图机构应按照明确的充电设施配建比例及要求开展施工图设计和审查工作(含消防审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是否按图施工进行监督。
5.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6.非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电设施项目安装充换电设施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7.新建建筑物、新建公共停车场配建充换电设施无需单独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二)建设要求
1.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对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投资主体公平开放。
2.单体独立占地的非集中性充电设施占用市政红线范围内道路临近空间的,在不影响交通前提下,按照职能划分由相关市政管理部门审批占道并由停车管理部门负责施划停车泊位,充电设施及相应停车泊位选址需符合国家标准《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 50966-2014)有关要求。
3.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原则,充电设施建设单位应履行充电设施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等管理体系,保障施工建设质量安全并受各级质量安全管理部门监管。
4.施工单位应具备机电安装工程、承装电力设施、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并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
5.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按照有关规定到供电公司办理用电报装手续,不得私拉电线、违规用电等。
6.充电设施应符合国家、省和我市充电设施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新建公共充电设施应具备智能过温保护、自动预警断电等消防保护功能,并符合充电基础设施规划、消防、安全运营等有关要求。
(三)验收管理及备案
1.充换电设施建设及竣工验收应按照《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50966-2014)、《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33004-2020)组织验收后投入运营使用,建设单位应将竣工资料存档,以备相关主管部门后续审查监督。
2.充换电设施项目投运前,应由建设单位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按照《哈尔滨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验收指引》组织竣工验收并形成竣工验收报告。
3.竣工验收采取备案制,由产权人或产权人授权的建设单位在依法办理完成消防、防雷、供电、计量等手续后,将竣工验收报告及验收备案登记表报备区、县(市)住建部门,并接入市级监测监管平台。
(五)运营管理
1.公用、专用充电基础设施的运营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行管理规范》(NB/T 33019-2015)等法规和标准,确保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2.充电设施所有权人或运营人是充电设施运营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承担充电设施维修、更新、养护责任。原则上各类充电设施应委托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统一管理,未委托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统一管理的,充电设施所有权人与合作方必须在签署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时,明确双方运营管理及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义务。
3.充电设施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及安全规范,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运营各环节应明确安全责任人,制定规范的操作规程,将安全管理贯穿于运营服务全过程。
4.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遵循国家、省、市相关法规、技术规范和建设服务标准,接受辖区政府部门的安全监管。
5.充换电设施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省和市相关标准规范,设置完备的充换电设施标识标志。
6.鼓励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为管理的充换电设施购买安全责任保险、财产险、产品责任险、火灾险等险种,为安全增加保障。
(六)平台监管
1.市充电设施建设牵头部门负责建立市级平台,并督促指导市级平台管理部门统一开展运营单位接入管理工作。
2.市级平台管理部门做好全市公共充换电设施基础信息收集及运营数据实时监测,为政府部门开展行业管理、政策制定、补贴发放等工作提供技术服务及数据支撑,为公众提供全市充电设施信息查询、导航、充电等便民服务。
3.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建立企业级充换电设施安全监控平台,并将运营管理的充换电设施接入市级平台,运营单位通过市级平台进行线上登记,内容包括:
(1)企业名称、通信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2)充电设施项目地址、外电容量、充电设备数量、型号规格和功率等信息;
(3)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4.充换电设施终止运营的,充换电设施企业应向供电企业办理销户手续,及时拆除设施设备,并将拆除信息在市级平台报备。
五、自用充电设施管理流程
1.居民个人在自有车库、停车位安装2个(含)以下自用充电设施的,应向所在地街道、乡镇登记备案。
2.居民个人在自有车库、停车位建设自用充电设施,应按照全国统一的《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示范文本》要求,向电力部门办理报装手续。
3.按照“谁安装、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居民个人购置的小区充电设施及随车配送的自用充电设施,由居民个人及其委托的充电设施安装企业组织验收,并将《充电场站验收现场检查项目表》及设备合格证照片(或扫描件)报备街道(乡镇),由街道(乡镇)定期汇总上报区、县(市)住建部门。
4.物业服务企业要依法依约积极配合居民个人、供电企业等开展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活动,配合填报《充电场站验收现场检查项目表》,不得无故阻挠,不得擅自设置“门槛”,不得收取无实质性服务内容的费用。
5.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委托开展充电设施运维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受托开展充电设施运维服务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充电设施运维服务合同,明确服务事项、内容、质量要求、收费标准及双方权利义务。
联系人:林卓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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