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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发布日期 | 2024-02-08 |
文件类型 | 通知公告 | 标签 | 新能源汽车 充电基础设施 充电桩 |
内容要点 | 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建立运营管理系统,对其运营的充电设施运行、运维、安全风险实时监测和预警,采集和存储运营数据,并按要求接入省、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行监管平台,提交真实准确的统计信息,实现数据实时上传。综合运用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提升充电服务的智能化水平,实现充电智能平台互联互通,形成全市智慧充电“一张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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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数字 | 在居住区建设以智能有序慢充为主、应急快充为辅的充电设施。新建住宅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鼓励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开展居住小区充电设施“统建统服”,统一提供建设、运营、维护等服务。居住区公用充电设施应以设备铭牌功率申请用电容量(不宜大于60千瓦),居民自用充电设施应按照市场主流新能源汽车型号标配的充电模式申请用电容量(常规车型按单个7千瓦申请,特殊车型开放至21千瓦)。 |
发布日期:2024-02-08 来源: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动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合理布局、规范建设,提升充电设施技术水平和运营服务能力,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市工信局牵头起草了《苏州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3月9日。具体意见可通过以下途径反馈: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苏州市三香路998号苏州市工信局投资与技术改造处(邮编215004);
2.通过电子邮件实名发送至:tzyjsgzc@szgxj.suzhou.gov.cn。联系电话:68616219。
附件:苏州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