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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鄂尔多斯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4-06-26
    文件类型 规范性文件 标签 可再生能源电解水制氢 绿氢长输管道 绿氢加氢站
    内容要点

    鄂尔多斯市司法局发布关于《鄂尔多斯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其中指出,新建、迁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应当进入化工园区,电解制氢等可再生能源类和为其他行业配套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除外。


    关键数字

    鄂尔多斯市司法局关于《鄂尔多斯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4-06-26 来源: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鄂尔多斯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4年7月29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反馈至鄂尔多斯市司法局。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国泰商务广场CBD—T5—712室,邮编:017000。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eedssfj_lfk@163.com。

    联系人:郑军,电话:0477-8322083。

    鄂尔多斯市司法局

    2024年6月26日

    关于《鄂尔多斯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草案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为了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出台《鄂尔多斯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

    一、立法背景和必要性

    我市是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大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重大危险源数量分别占全自治区的27.3%和32.5%,规模以上企业数量和产能占全区的60%以上,不管是从危险化学品企业数量还是生产能力,均居全自治区第一。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毒害、腐蚀等危险性,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等过程,极易发生群死群伤和重大财产损失的火灾爆炸或泄露中毒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2015年8月12日,天津港瑞海化学公司危险化学品仓库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65人遇难,8人失踪,798人受伤住院,直接经济损失68.66亿元人民币。这一事故,举世震惊。2019年3月21日,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的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爆炸事故,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20亿元。据统计,十四五期间我市危险化学品领域共发生事故5起,死亡17人。2023年杭锦旗独贵塔拉工业园区亿鼎生态农业开发公司气化车间发生高压气体喷出事故,导致现场多名在高处作业的工作人员被喷射坠落,造成10人死亡,3人受伤。2014年亿鼎生态农业开发公司曾因违规操作导致氮气泄漏,造成中石化分包公司2名建设施工人员死亡,仅隔几年,同一家公司又发生同类事故,社会影响恶劣,教训深刻。

    从全国和自治区情况来看,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比较严峻,面临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

    (一)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体系仍不健全。目前我市对危险化学品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有应急管理、工信、公安、发展改革、科技、建设、质量监督、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卫生、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不同部门之间存在一定的监管盲区和监管交叉问题,涉及的法规也多,导致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无章可循”“无法可依”,甚至引发执行不严的问题,增加了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难度,为危险化学品管理埋下了安全隐患。

    (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些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法制观念淡薄,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定不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形同虚设、现场管理不严、风险防控不力、隐患排查治理流于形式;对从业人员培训教育缺乏、应急演练不够等。这些都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具体体现,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潜在因素。

    (三)企业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素质有待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学历低,且大部分为非安全或危化相关专业,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了企业安全管理效果。同样,操作人员素质也不高,而且人员流动性比较大,有的甚至安全培训“不到位”就进入工作岗位,没有完全掌握相关的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对工作场所危险源认识也不足,极易由于操作不当发生危险事故。

    (四)安全监管不到位。目前我市所有开发区(化工园区)安全监管监察机构无执法权,与监管任务不相适应;有些行业主管部门履职尽责不到位,重业务、轻安全,未能有效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部分执法人员专业化水平不高,传统监管方式和手段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监管工作的需要。

    (五)新形势、新任务、新问题带来了新的困难和挑战。危险化学品企业规模不断扩大、产能不断增加,生产、储存装置呈大型化、集约化和一体化发展趋势。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量逐年增长,事故风险加大,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形势越来越严峻。新建、扩建项目增多,新工艺、新产品不断出现,安全监管涵盖范围进一步扩大、专业性不断增强,增加了安全监管难度。城镇化进程加快与城市发展布局规划的相对滞后,使危险化学品单位毗邻村庄或居民区的问题更加突出。城市危险化学品输送管网运行安全受到威胁,治理隐患、防治事故的任务更加繁重和紧迫。这些新任务、新问题的出现,需要我们采取新的手段、方法、措施进行监管。

    当前,国家针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在行政法规层面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相关政府部门也分别颁布了多个部门规章以便于其在各自的职责领域内履行危险化学品某一环节的安全管理职责,但监管实践反映现行条例个别条款规定比较原则,不够具体,不同部门规章的管理领域之间也存在交叉重叠、相互矛盾或者监管盲区的现象,并且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要求不一致,系统性和协调性差,造成当前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乏力以及企业安全管理要求模糊不清、标准不一、无所适从的现状。另外,多年来我市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方面也积累的一些行之有效的监管方法、具体规定和工作措施,也亟待通过地方立法来明确其法律依据。

    二、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三、基本原则

    (一)严格遵循《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管理条例》等上位法,不抵触不越位,确保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保持与上位法一致,也成为上位法实施和实践的有益补充。

    (二)坚持问题导向,细化上位法的原则规定,同时结合我市当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现状和有效做法,充分体现地方实际、行业特点,使之更有实用性、可操作性。

    (三)精心论证、集思广益,不断充实和完善《条例》,针对一些敏感性强、上位法未作规定、执法难度大且涉及企业、群众切身利益的环节都进行了认真调研和充分论证。

    (四)力争通过地方立法,实现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运输和废弃处置”全生命周期、全链条管理,实现我市危险化学品来源可溯、去向可循、状态可控的监管目标。

    (五)“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和“属地监管”的原则。

    四、起草过程

    (一)调研过程。为做好立法前期工作,市安委办于3月8日印发了《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地方立法调研的通知》,并开展了立法调研。调研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书面调研,时间为2024年3月11日至3月17日,由市应急管理局书面征集市直有关部门、旗区及企业意见和建议。书面调研共征集调研报告25份,其中旗区9份,部门16份。书面征集意见主要集中在监管职责,建设项目“三同时”履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分级分类执法,执法检查频次、承包商管理,专业术语定义,条例适用性等。第二阶段为实地调研,时间为2024年4月10日至4月11日,市应急管理局与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组成联合调研组赴达拉特旗和伊金霍洛旗进行了实地调研。实地调研问题和建议经归纳、汇总、合并后形成22条问题和建议,并按照部门监管职责、监管措施、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及其他进行了分类。

    (二)起草过程。市应急管理局和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专家组成工作小组,组长由市应急管理局马保荣局长担任,副组长分别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副局长李军和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原副主任王海军担任,成员由应急管理部、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危险化学品科研院所以及中央企业长期从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立法的老领导和专家组成。工作小组根据调研成果,结合我市实际,拟定草案框架、充实草案内容、将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有益经验和做法融入条例草案内容中,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拟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予以解决,起草《条例(草案)》文本。《条例(征求意见稿)》完成后,广泛征求了各旗区、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意见,共征求9个旗区、29个部门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的意见建议,征求意见建议55条,采纳19条,部分采纳4条,未采纳32条。结合调研以及各旗区、部门和应急管理厅反馈的意见,起草小组从逻辑结构、条款内容、立法技术、语言规范和法律责任等多方面又对《条例(征求意见稿)》进行多次修改、完善和优化,目前形成的《条例(草案送审稿)》基本成熟。

    五、主要内容

    《条例》共七章76条。

    第一章 总则,共11条。本章主要明确了条例制定的目的、适用范围、党的领导、理念、原则方针、主体责任、分工原则、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危险化学品监管方面的职责以及鼓励政策。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共6条。本章主要明确了我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的规划原则,产业政策、规划实施、禁限控目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联审联批,化工园区布局、建设要求及安全管理等。

    第三章 安全管理,共29条。本章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危险化学品设备设施,过程管理、储存管理、重大危险源管理、经营安全、运输安全、废弃物安全等明确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运输、废弃六个环节管理和技术要求,并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相关生产企业提出了管理措施和要求,对一些容易引发事故的重点场所、重要部位和重要环节、薄弱环节提出了对策措施,如:重大危险源监管、特殊作业、变更管理、运输管理、检维修管理、异常工况处置、外委施工单位管理以及特殊作业人员数量限制要求等。

    第四章 监督管理,共12条。本章主要明确了新鉴定危险化学品的监管,危险化学品监督检查、执法计划、行政管理,政府监管交叉,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非高危行业重大危险源的监管、VOC治理项目的监管、加油加气合建站的监管以及信用体系、举报奖励等监管措施。

    第五章 应急管理,共10条。本章主要明确了应急机制建立、应急预案要求、应急队伍建设、应急物资的准备以及园区应急、政府应急、应急值班和应急救援的要求等。

    第六章 法律责任,共6条。本章主要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和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共2条。本章主要是相关名词解释和《条例》的生效期。

    六、有关问题说明

    (一)关于安全监管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

    安全监管部门。现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明确了安全监管、公安机关、质量监督、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包括铁路、民航)、卫生、工商和邮政8个部门属于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简称安全监管部门),规定了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2018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后,上述8个安全监管部门都有职能或机构隶属关系的变化,分别是目前的应急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与队伍改变)、市场监管(工商划入)、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交通运输部管理邮政)、卫生健康6个部门。根据2018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中有关部门职能调整优化,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两办意见》)的要求,以及党的十八大之后实施的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举措的安排,上述6个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承担的职责任务都发生了不同的变化,还有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工业与信息化(化工园区认定)、住房建设(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海关(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等部门实际上也承担相应的重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考虑到上述因素,参考目前正在立法进程中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草案)》,结合我市相关部门的“三定”规定,在本《条例》第六条明确了14个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职责。

    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印发的《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行业品种目录》,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共20个门类、95个大类行业,其中15个门类、68个大类行业存在危化品安全风险,分别占国民经济门类的3/4和大类的2/3。在我市除石油、化工行业外,其他各行业领域都不同程度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储存、处置等活动。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已经成为各行业、领域共同的安全风险。按照《两办意见》和“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在本《条例》第七条明确了我市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承担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检查职责。

    (二)关于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的原则

    在实际工作中,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的存在监管盲区,形成安全风险防控漏洞;有的存在交叉监管,增加了企业接受安全监督检查的频次。这个问题比较突出和普遍,基层反映较大。为更好落实“三管三必须”的要求,本《条例》在确定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基础上,明确了两类部门履行安全执法检查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的分工原则。一是分工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把本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危险化学品单位的配套和附属设施纳入安全监督管理,如化工企业的自备电厂要纳入应急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范围,能源管理部门不再重复检查;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把本部门主管的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纳入安全管理,如发电厂脱硫用的液氨要纳入能源管理部门安全管理范围,应急部门不再重复检查。二是联合协作: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可以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协作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三)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第三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浙江宁波市区别化工建设和危险化学品储存建设两类工程项目,明确在工程中间交接前由市级住建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上述法规规定和经验做法,本《条例》主要聚焦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类建设工程,明确“住房建设部门负责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急管理部门“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四)关于危险化品建设项目联审联批机制

    依据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若干措施〉的通知》(2023年6月20日)“一、严格建设项目源头管控。推动建立以招商立项部门牵头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联审联批机制,严格落实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根据我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审批的实际情况,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联审联批机制的现行做法在《条例》中明确。

    (五)关于化工园区的监督管理

    作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化工园区的管理近年来得到了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并提出了各项管理要求,开展了相应的认定和整治提升。为此,《条例》第一次以法规的形式提出了政府对于化工园区管理的有关要求,包括化工园区的认定、规划、评估、管理模式和管理机构,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入园等,也提出了对于暂时未能入园企业的安全管理要求。

    (六)关于政府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

    《条例》在明确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范围和部门责任的基础上,一是进一步明确了监管手段、措施等,为安全执法提供法律依据的同时,增加了《条例》的实用性、可操作性。二是把我市以往在危险化学品监管方面一些“好的”“行之有效”的监管做法和经验上升为了《条例》的规定。例如,第二十三条“教育培训”,第三十六条“特殊作业”等。三是根据《两办意见》赋予了以化工产业为主导的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执法资格。四是在监管方面进行了“创新”,《条例》第五十四条“信用体系和惩戒”和第五十五条“举报奖励”均为监管“创新”做法。作为一个重要手段,信用管理是政府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为此,《条例》提出了对于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相关举报奖励。

    鄂尔多斯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应急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障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发展,保护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废弃处置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危险化学品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执行。

    法律、法规对燃气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党的领导、理念原则方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以下简称“三管三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与地方人民政府的属地监管责任。

    市、旗(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协助市、旗(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主体责任】危险化学品单位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管理机制。

    第五条【分工协作原则】承担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承担危险化学品单位所属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坚持“三管三必须”,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和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职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把本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危险化学品单位的配套和附属设施纳入安全监督管理。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把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的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纳入管理。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协作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对未明确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行业管理部门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新兴行业领域,按照业务相近原则,由旗(区)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该危险化学品单位、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行业管理部门。

    第六条 【安全监管职责】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工作;负责化工、化学制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组织指导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指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规划建设危险化学品专业救援力量。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管控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流向,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工伤保险工作,对危险化学品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管,对职业技能院校化学实验室等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权限负责审批、核准、备案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

    (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

    (六)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环保设施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七)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活动安全监管,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负责指导化工园区外危险化学品运输风险论证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认定。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督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督管理。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收寄危险化学品的邮政、快递企业。

    (八)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九)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化工园区与周边安全控制距离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或者相关规划。

    (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布局和绿色氢氨醇产业园区规划布局,指导重点区域、重点产业、重点企业的运行和协调,负责化工园区认定工作相关工作,推动落后工艺、产能退出。

    (十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工作。

    (十二)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不包含城镇燃气管道和油气田集输管网、燃油、化工企业厂区内管道)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监督管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制定和实施绿氢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措施,负责可再生能源电解水制氢、绿氢长输管道、绿氢加氢站建设项目核准或备案,负责绿氢长输管道保护工作。负责风光电制氢项目安全监管。

    (十三)海关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实施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

    (十四)科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科研安全管理,监督有关企业和科研单位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安全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中试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行业管理】教体、科技、水利、农牧、商务、能源、文旅、林草、粮食等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检查主管行业领域涉及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下列事项: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档案建立与更新情况。

    (二)重大危险源管理以及设备设施、安全附件投用完好及维护情况。

    (三)建立与更新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以下简称“一书一签”)档案及“一书一签”使用与更新情况。

    (四)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培训和演练情况。

    (六)消防设施、装备和物资配备、使用和维护保养情况。

    (七)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个体防护用品发放和使用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化工园区】化工园区或其所在的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园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立园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

    第九条【从业人员培养】本市实施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技能提升规划,建立符合本行政区域危险化学品单位风险特点和专业需求的从业人员培养、实习、供给机制。

    第十条【政策保障】市、旗(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满足实际需要、与经济增长相适应的本行政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在编人员享受同等特岗津贴。

    第十一条【鼓励政策】鼓励推广应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先进技术。

    对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重大安全风险防范、先进安全生产技术应用、应急抢险和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与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规划原则】本市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由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化工园区及其周边区域应当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实施规划控制。

    第十三条【规划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产业规划的要求。

    新建、迁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应当进入化工园区,电解制氢等可再生能源类和为其他行业配套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除外。

    除为化工企业提供建设、安装和检修、维修等配套服务的单位外,禁止劳动力密集型单位进入化工园区。

    第十四条【禁限控目录】市发展改革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交通、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等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以下简称“禁限控目录”),列明本市不同区域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运输禁止、限制和控制的种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等部门在投资审批、建设项目规划时,应当落实本市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限制类、淘汰安全生产工艺设备目录的规定。

    化工园区应当制定符合园区产业定位、安全风险特点的“禁限控目录”。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遵守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限制类、淘汰安全生产工艺设备目录的规定。

    第十五条【联审联批机制】旗(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能源、政务与数据、水利等有关部门参与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联审联批机制。

    第十六条【化工园区建设要求】化工园区应当符合“十有两禁”的要求,持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明确“四至范围”,划定周边规划安全控制线,并将安全控制线报送化工园区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应急管理部门。

    化工园区应当严格控制安全风险,合理布置内部功能分区,配套建设满足园区需要的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和消防设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聚集安全风险较大的化工园区应当建设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负责停车场审批的部门对停车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安全】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工程)施工阶段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对施工现场安全进行检查,督促施工单位或者总承包单位整改查出的安全隐患和问题。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总承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以及其他与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保证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条件】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合规性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一百人(含)以上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独立的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专业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生产、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依法分别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

    加油站三年延期换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三年有效期内,周边环境、设备设施、工艺管线、人员资质等条件未发生变化的,经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由原发证机关现场审核、复核,满足《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直接换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管理体系】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应当达到三级(含)以上水平,每年开展自评,持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融合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定期开展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评估。

    第二十条【过程管理】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加强过程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的化工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将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纳入绩效考核,定期考核、评估化工过程安全管理,持续改进。

    第二十一条【负责人专业能力】危险化学品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应学历和实践经验,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应急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资格。

    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以下统称“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化工安全相关工种技师以上技能等级或者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第二十二条【领导在岗与带班】危险化学品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在岗履职,每月离厂时间累计不得超过15天,离厂连续超过15天(含)的,应当提前向当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备,并提交本人离厂期间的安全生产授权委托书。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明确带班负责人的任务与要求。

    第二十三条【教育培训】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岗位安全管理能力标准,从业人员经教育和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

    危险化学品单位制定并实施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应当符合岗位安全管理能力需求、生产运营阶段及其安全风险特点。定期评估教育培训效果,建立教育培训档案,保存员工教育培训记录。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新入职员工开展公司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构成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对新入职员工进行不少于72学时的安全培训,每年进行不少于20学时的再培训。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新入职员工上岗前应当经过不少于24学时的安全培训,每年进行不少于8学时的再培训。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新入职员工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培训和每年再教育培训,须满足行业标准《道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规范》(JT/T 1842)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岗位操作人员常态化考核制度,每年至少组织1次岗位实训和常态化考核,考核不合格的进行再培训,再培训考核仍不合格的调整岗位。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加强班组安全建设,创建安全班组,每月组织不少于2次班组安全活动,每次活动不少于1学时,如实记录班组安全活动。危险化学品单位负责人每季度至少参加1次班组安全活动。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会同劳务派遣单位开展劳务派遣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评估劳务派遣人员履职能力;建立师带徒和在职教育机制。

    第二十四条【装置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等安全设备、设施和装置,定期维护、保养、检测、检验、检修,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安全设备、设施和装置检修、维护、保养、检测、检验的相关记录应当保存三年以上。

    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的专用储存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设置相应的人力防范、实体防范和技术防范措施。

    第二十五条【检测检验】危险化学品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仪器仪表、防护用品、消防器材、防雷防静电设施、有毒和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等安全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生产、改造、安装、检测、检验、标定、校准,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六条【安全仪表、报警】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自动化仪表系统,实现自动控制和安全控制。

    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第二十七条【新工艺、新技术】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新工艺、新技术未经小试、中试、工厂化试验,不得直接用于工业化生产。

    转让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新工艺、新技术时,转让单位应当提供小试、中试、工厂化试验报告、安全论证报告及相关资料。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设施的岗位操作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技能培训。

    第二十八条【双重预防机制】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融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制定并落实下列制度:

    (一)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标准,选择适用的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估方法,对辨识出的所有危害进行风险评估和分级管控。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1次风险辨识,保证安全风险处于受控状态。

    (二)全过程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对装置工艺开发、规划设计、装置开车与停车、生产运行、检修与维修、变更、废弃处置、应急管理等全生命周期和作业过程实施安全风险管理。

    (三)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主要负责人每月专题听取安全生产汇报、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1次。每月开展不少于1次厂级安全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带队参加1次。从业人员应开展上岗前和作业结束后的岗位安全检查,及时报告处置检查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四)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制度,健全完善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常态化机制,及时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危险化学品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1次全面检查和评估,经检查评估确认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方可进行生产经营,检查评估报告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并书面上报属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行业管理部门。

    (五)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制度,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档案,并如实向从业人员通报。

    危险化学品单位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行业管理部门报告,并按要求报送重大事故隐患产生原因、危害程度、风险评估结果和治理方案。

    第二十九条【操作规程】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操作规程管理制度,明确操作规程编制、审查、批准、分发、使用、控制、修订及废止的程序和职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供应商提供的有关技术规程和收集的安全生产信息、风险分析结果以及同类装置操作经验编制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应当参与操作规程的编制、审核和修订。

    操作规程内容应当至少包括装置开车、正常操作、临时操作,异常工况处置、正常停车和紧急停车的操作步骤与安全要求,工艺参数的正常控制范围及报警、联锁值设置,偏离正常工况的后果及预防措施和操作步骤;操作过程的人身安全保障、职业健康注意事项等。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操作规程确定的控制指标编制岗位工艺卡片。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每年对操作规程的适应性和有效性进行确认,至少每3年对操作规程进行1次审核修订。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事件或者行业内同类工艺装置发生事故时,应当及时审查操作规程;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等发生变更或者风险分析提出新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操作规程。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确保每个操作岗位存放有效的纸质版操作规程和工艺卡片,便于操作人员随时查用。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操作规程培训并对操作规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三十条【正常操作】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工艺卡片、交接班管理制度。装备的安全仪表系统应当正常投用、摘除联锁应当严格执行许可程序;各专业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应当按要求对生产装置进行巡检,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储存装置和部位未实现无人巡检的,现场巡检间隔不得大于1小时;涉及有毒气体岗位巡检时,应当配备便携式有毒气体检测仪和个体防护用品。

    危险化学品单位制定的交接班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异常工况、现场作业、需接续工作以及其他需特别提醒事项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异常工况处置】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生产运行阶段的装置开停车、非计划检维修、操作参数异常、非正常操作或者设备设施故障及其他存在能量意外释放风险的情况(以下统称异常工况)处置程序,对岗位人员开展异常工况处置能力培训和异常工况处置演练,建立完善岗位人员紧急停车、人员撤离等授权机制。

    第三十二条【设备完好性】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设备完好性管理制度,明确设备设计、采购、安装、运行维护、检验和测试、预防性维护、缺陷管理、泄漏管理、数据库管理等方面的管理要求。建立设备设施检维修规程、巡回检查制度和预防性维护管理程序,对设备设施缺陷的辨识、分析、报告、处理进行闭环管理并持续改进,完善泄漏检测、报告、处理、消除的闭环管理流程,将与设备全生命周期管理相关的文件、档案、信息、数据等纳入设备设施数据库集中管理。

    第三十三条【泄漏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危险化学品泄漏:

    (一)定期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易泄漏部位进行检测,岗位人员随时巡检、排查,及时维修或者更换发生泄漏的设备;

    (二)对维修或者更换后的设备进行防泄漏检验;

    (三)对可能发生严重泄漏的设备,安装能及时切断泄漏源的防护装置。禁止在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的设备、管线上带压作业,非必要不得在易燃易爆、高压蒸汽等管线上进行带压密封和带压开孔作业。

    第三十四条【安全仪表】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设置包括安全控制、安全报警和安全联锁仪表系统。应当根据安全仪表功能性和完整性要求,按照安全技术文件设计和实现安全仪表功能,制定安装调试和联合确认计划、维护计划和规程。应当制定过程报警管理制度,加强基本过程控制系统的维护和管理,保证自动控制的投用率,设计和设置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

    第三十五条【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责任。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完善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设备设施,建立在线监控预警系统。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和维护。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有关数据应当接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定期进行演练。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救援预案至少每半年演练1次,现场处置方案至少每季度演练1次。

    第三十六条【特殊作业】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等特殊作业应当遵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特殊作业管理制度。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的特殊作业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行作业票证、作业许可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特殊作业管理审批数字化。

    (二)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开展作业危害分析,制定相应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三)采取有效的隔离、通风、静电接地等措施,并对作业环境安全进行分析、监测。

    (四)确定专人统一指挥现场作业,设作业现场监护人,由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实施作业,配备必要的通讯、救援设备。

    (五)作业人员应当正确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六)严格控制超过3人(不含)同时作业活动,必须作业时要派专人现场监督管理;遇有特殊作业升级管理要求时,应当执行临时审批制度,经危险化学品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公司级负责人现场监督指导作业。

    第三十七条【承包商管理】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承包商安全管理相关的部门职责,明确承包商管理流程、承包商选择、安全协议、入厂(场)管理、开工准备、施工安全、考核评价等要求。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严格承包商资质管理,落实单位负责人对承包商的包保责任,签订责任状并强化履职考核,将承包商纳入本单位日常的安全管理,强化作业现场监督检查。

    未对检维修人员进行安全告知、技术交底或者培训不合格的,禁止进行检维修作业。禁止交叉作业,确需作业的必须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同一危险作业场所的作业人数不得超过六人(不含)。

    第三十八条【变更管理】危险化品生产、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变更管理制度,落实变更管理责任部门、管理部门职责,明确从变更申请、变更风险评估及制定管控措施、变更审批、变更实施和相关方培训(告知)、变更验收、资料归档、变更关闭的变更程序和变更内容,建立变更台账。

    第三十九条【危险化学品鉴定】危险化学品单位生产、采购的化学品尚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将其样品送至有关鉴定机构进行物理危险性、毒性和环境危害性鉴定。经鉴定属于危险化学品的,采取以下措施:

    (一)报送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和属地负有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部门;

    (二)按照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管理该化学品。

    对于应鉴定却没有送样鉴定的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关部门应将其作为失信行为纳入安全生产诚信体系。

    第四十条【储存管理】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储存方法、储存数量和安全距离,实行分类、分隔储存。禁止与禁忌物品混合储存。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安全、消防要求,设置明显标志,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应当核查登记,并定期检查。

    剧毒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严格执行“五双”(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人双锁、双人保管、双账本)管理制度。

    大型油气存储基地应当配齐气体检测、紧急切断、视频监控、雷电预警和安全风险智能化管控平台。中小油气储存单位应当配齐应用气体检测、紧急切断、视频监控系统。

    第四十一条【经营禁忌】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无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不得擅自更改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四十二条【运输风险管控】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资质,从业人员应当经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

    危险化学品运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装卸作业应当执行安全作业标准、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督下进行。

    (二)严格按照核定的装载品名、质量、容积、液位等要求进行装载,严禁超限、超载、超装。

    (三)严禁在普通货物、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

    (四)运输车辆应当停靠在指定的停车区域内,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不得进入限行区域。

    (五)运输剧毒、易制爆危险品,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三条【管道安全】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管道安全标志和警示标识,落实管道定期检测、维护、检修、更新以及日常巡查,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做好相关记录。

    第四十四条【废弃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遵守本条列和危险废物管理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交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处置,不得擅自倾倒、丢弃和随意堆放。

    从事收集、储存、利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五条【事故事件管理】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事件管理档案,如实记录事故事件性质、起因物、伤害部位、伤害方式、环境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等要素。

    第四十六条【科技兴安】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按照新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更新、改造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工艺、技术、设备、设施,淘汰陈旧落后及安全保障能力下降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与技术,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危险化学品单位不得使用国家、自治区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新鉴定的危险化学品监管】对生产、使用经鉴定为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属地政府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将其列入安全监督管理名单,相应提高该单位的安全风险级别。

    生产、使用、经营经鉴定为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在该危险化学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或者该单位所属行业未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之前,可以不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范围。

    第四十八条【监督检查】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贮存、使用、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执行下列规定:

    (一)应当按照分级分类、突出重点的原则,根据本部门执法力量的配备,制定危险化学品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确定执法范围内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监督检查重点、方式、频次,并落实监督检查计划。

    (二)危险化学品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应当报同级政府和上级部门备案。

    (三)实施监督检查前,参加监督检查的人员应当制定执法检查方案,明确执法的对象、范围、依据、方式等具体事项。

    第四十九条【上级对下级工作检查和考核】各级政府以巡查、检查等方式督促检查下级政府、辖区内化工园区及其所在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同级职能部门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将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履责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考核包括国有企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情况。

    市、旗(区)、工业园区、苏木乡镇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和上级工作部署,及时组织实施各类综合和专项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检查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问题应当及时向有关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行业管理部门反馈,构成违法的,及时移交有关执法部门。

    第五十条【联席会议制度】市、旗(区)人民政府,化工园区及其所在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行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召集联席会议,并协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

    第五十一条【宣传教育】加强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组织和动员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及其单位开展化学品安全公益宣传教育,支持媒体对违反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人才培养】市人民政府协调应急、教育、工信、人力资源等有关部门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人才保障机制,建立满足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需要的人才培养机制。

    【安全新技术】科技、教育、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推广应用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第五十二条【政府监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依照职责,负责以下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一)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按照危险货物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要求,由交通、公安等部门按照分工负责监督管理;铁路、航空运输危险化学品,由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二)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厂区内装卸危险化学品的,纳入企业安全管理范围,服从企业调度管理,由应急管理部门监管;在运输企业装卸的,执行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定,由交通部门监管。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合建的加油加气站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经营许可证颁发及其监督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应急管理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共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绿色制氢等新能源的一体化项目(含储能项目),由能源部门负责安全监管。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储存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由负责其行业领域的监督管理或者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进行管理。

    (六)危险化学品单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VOC)项目,由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对项目安全可靠性论证进行审查并出具合格审查意见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项目建设。

    (七)科技、教育、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推广有关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在危险化学品安全领域的应用。

    第五十三条【安全评价机构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法定评价项目的安全评价报告,其人员资质、专业应当符合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旗(区)应急管理部门依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建立安全评价机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评价业务。

    第五十四条【信用体系和惩戒】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将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信用信息归集至本行政区域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一)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将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单位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行为作为信用评级标准中的重要内容。具体办法由信用评级机构的主管部门制定。

    (二)有关部门应当将危险化学品单位和个人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不良信用记录(包括受到行政处罚、发生责任事故被处理等)和违法信息提交信用评级机构,列入信用体系。

    (三)市人民政府协调建立和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失信惩戒机制,依照法律法规对危险化学品安全失信单位进行惩戒。

    (四)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将严重失信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和个人纳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将相关不良信用记录及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归集共享至本行政区域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五)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严重违法行为或者有多次违法记录的,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惩戒,并向社会公告。

    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公示相关信息、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实施行业或者职业禁入、取消评先评优资格、限制资金项目申请、限制财政支持等惩戒措施。

    第五十五条【举报奖励】本市建立举报奖励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行业管理部门举报。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接受社会公众的举报和监督。

    第五十六条【约谈】危险化学品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违规行为的,属地政府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行业管理部门可以约谈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相关负责人。

    约谈对象应当及时组织整改,并在整改完成后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送整改报告。约谈对象拒不整改的,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并将约谈对象列入下一年度的重点监管对象,约谈记录记入信用档案。

    第五十七条【化工园区监管】化工园区或其所在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明确专门机构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配齐配强专业执法力量。

    (一)化工园区或其所在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应配备具有化工专业背景的负责人,专门机构的专业安全监管人员应当不少于6人;化工(危险化学品)单位超过20家的,专业安全监管人员应当不少于10人;化工(危险化学品)单位超过40家的,专业安全监管人员应当不少于15人。专业安全监管人员应具有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相关行业领域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化工安全相关工种技师以上技能等级,或者在化工企业一线从事生产或者安全管理10年以上。

    (二)化工园区或其所在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实施安全生产与应急一体化管理,明确化工园区或其所在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园区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

    (三)旗(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持续开展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整治提升和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动态调整化工园区安全风险级别。

    (四)未进入化工园区的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旗(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其列为重点安全监管单位,适时评估重点安全监管单位的安全风险及其对周边敏感目标的安全影响,制定严格的管控措施。

    第五十八条【经费保障】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项列支,专项核算。

    应急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对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及自治区的实施办法,应当足额提取工伤预防费用,用于危险化学品工伤事故预防。

    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险,本市承办安全生产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责任险保费总额的百分之四十提取费用用于事故预防。本市保险监督机构对其实施监管。

    第五章  应急管理

    第五十九条【应急机制】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应急管理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建立应急管理责任体系,明确应急指挥职责和运行机制。

    危险化学品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十条【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普查,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和危害,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处置方案、应急处置卡,应急预案应当与政府、园区预案相衔接。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旗(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危险化学品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开展应急演练评估。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至少每3年进行1次应急预案评估。

    第六十一条【应急队伍】危险化学品单位应依法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装备和物资。危险化学品单位聚集区域,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之间开展应急救援互助行动。鼓励、扶持危险化学品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

    第六十二条【应急物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配备应急装备和物资,建立应急物资台账,定期进行检查、测试和维护保养,保证状态完好。

    第六十三条【监测预警】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平台,监测工艺技术参数、设备设施运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自然灾害等关键数据,及时预报预警异常工况和事故事件。

    第六十四条【应急培训】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包括承包商员工)进行应急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应急预案、应急装备与器材操作、自救互救等技能培训,建立应急培训档案。

    第六十五条【应急值班】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构成重大危险源)、运输单位应当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向当地应急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六十六条【应急救援】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报告,及时通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人员。在危及人员安全时,应当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指挥遇险人员撤离。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旗(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按照旗(区)、苏木乡镇、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

    旗(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苏木乡镇、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一)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受到威胁的其他人员;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测定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事故的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

    (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大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四)对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

    第六十七条【园区应急】化工园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规划建设消防站,配备符合安全风险特点和生产事故类型的消防车、灭火药剂、装备器材、防护装备等。

    化工园区应当建立综合应急救援预案、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至少每季度组织1次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演练,每半年组织1次危险化学品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每年组织1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

    化工园区应当建设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套建设医疗急救场所和气防站。化工园区内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第六十八条【政府应急】旗(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定期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

    旗(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每半年组织1次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旗(区)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和社会组织提供专业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服务。

    旗(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实行24小时在岗值班制度,加强值班人员生活保障,应急值守工作人员(包括事业单位人员)享受同等应急值班补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依据上位法处罚原则】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依据其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的,应当立即指定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三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批准移送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不批准移送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第七十条【禁限控目录】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单位责任】危险化学品单位未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整改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应专业技术人员的;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的;

    (三)危险化学品单位每季度未开展1次安全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的;

    (四)危险化学品单位每月未组织开展班组安全活动或者班组安全活动少于2次的;

    (五)危险化学品单位未落实单位负责人对承包商包保责任,签订责任状的;

    (六)特殊作业升级后,未办理临时作业票的;

    (七)未对检维修人员进行安全告知、技术交底、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而开展检维修作业的;

    (八)交叉检维修作业或者特殊作业,未严格控制现场作业人员数量而超过六人(不含)的。

    (九)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未落实变更程序、变更风险评估并制定管控措施,或未执行变更审批和相关方培训(告知),或未建立变更台账的。

    第七十二条【主要负责人责任】危险化学品单位未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整改的,对主要负责人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危险化学品单位主要负责人每月在岗不足十五天的;

    (二)危险化学品单位主要负责人每月未参加对本单位的安全隐患进行1次全面检查的;

    (三)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单位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进行1次全面检查和评估,或者检查评估报告未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并书面上报当地应急管理部门的;

    (四)危险化学品单位负责人每季度未参加1次班组安全活动的。

    第七十三条【应急责任】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行政责任】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未按规定计划和要求监督检查,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隐瞒不报告或者拖延报告,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术语定义】本条例引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一)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二)危险化学品目录,是指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卫生、市场监管、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等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的目录。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是指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承担的本级人民政府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安全生产委员会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跨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联合行动、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组织研判本行政区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研究提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意见和建议等工作的总称。

    (四)化工园区,是指以发展化工产业为导向、地理边界和管理主体明确、基础设施和管理体系完整的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或产业园区。

    (五)化工园区四至范围,是指与市国土空间规划相对应的、清晰的化工园区开发边界范围,并通过文字表述、边界拐点坐标和化工园区边界形状图予以明确。

    (六)“十有两禁”,“十有”是指化工园区应当有规划体系,管理机构、人员、管理制度,“四至”范围,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公用工程和配套功能设施,封闭化管理,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信息化平台,化工安全技能实训基地,消防设施(特勤站)。

    “两禁”是指化工园区内禁止有居民居住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禁限控目录。

    (七)安全评价报告,是指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生产和经营、使用许可涉及的安全评价,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企业用于报监管部门备案的安全评价报告。

    第七十六条【生效实施】本条例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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