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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沙雅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 | 发布日期 | 2024-06-17 |
文件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标签 | 光伏制氢 管道掺氢 氢能热电联供 |
内容要点 | 沙雅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发布《沙雅县氢能产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据悉,该政策中适用在沙雅县投资建设的以源网荷储一体化、点对点等方式开展光伏制氢,氢能发电,氢制合成氨、甲醇、航空煤油,氢能热电联供,管道掺氢,氢燃料电池等试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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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数字 | 对于设备投资小于10亿元的,以60元为基数向下浮动最高不超过30%,最低不低于42元,具体价格按照“一事一议”原则,以洽谈价格为主;对于设备投资大于10亿元(含10亿元)的,以60元为基数向下浮动最高不超过50%,最低不低于30元。 对落地沙雅县且氢气产能大于1万吨/年(含)的光伏制氢一体化项目企业主体,按照氢产量进行补贴,经第三方认定后给予退坡补贴,连续补贴5年,第1年补贴0.1元/方;第2年补贴0.05元/方;第3年补贴0.025元/方;第4年补贴0.025元/方;第5年补贴0.025元/方。 对于通过绿氢替代蓝氢、灰氢等应用于本县化工、交通等领域,替代化石能源超过5万吨标煤的,给予50万元奖励;超过10万吨标煤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超过15万吨标煤的给予150万元奖励。 对于光伏制氢及氢应用于合成氨、甲醇、航空煤油的氢氨、氢醇等一体化项目,按照项目产值、地方经济贡献等情况连续给予项目退坡补贴,连续补贴3年,生产合成氨第1年给予50元/吨补贴;第2年给予30元/吨补贴;第3年给予20元/吨补贴。生产甲醇第1年给予100元/吨补贴;第2年给予70元/吨补贴;第3年给予50元/吨补贴。对于采购县域内生产的绿氢用于化工、交通等领域的项目业主,根据氢使用量给予退坡补贴,连续补贴3年,第1年补贴0.03元/方;第2年补贴0.02元/方;第3年补贴0.01元/方。 对予绿氢在合成氨、甲醇等领域应用的项目,开工后按总投资15%的比例申请下年度节能降碳、先进制造业中央预算内资金。 |
发布日期:2024-06-17 来源:沙雅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
为充分抢抓氢能产业发展机遇,构建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体系,推动氢能产业全产业链协调发展,根据《自治区氢能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自治区支持氢能产业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关于进一步发挥风光资源优势 促进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沙雅县氢产业规划(2023-2025)》等部署要求,结合沙雅县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适用范围
本优惠政策适用在沙雅县投资建设的以源网荷储一体化、点对点等方式开展光伏制氢,氢能发电,氢制合成氨、甲醇、航空煤油,氢能热电联供,管道掺氢,氢燃料电池等试点项目。
二、奖励政策
(一)支持光伏制氢项目建设。对于光伏制氢,氢制甲醇、合成氨、航空煤油等氢下游应用项目,光伏部分土地租赁价格按照设备(不包含光伏设备)投资额确定价格,对于设备投资小于10亿元的,以60元为基数向下浮动最高不超过30%,最低不低于42元,具体价格按照“一事一议”原则,以洽谈价格为主;对于设备投资大于10亿元(含10亿元)的,以60元为基数向下浮动最高不超过50%,最低不低于30元,具体价格按照“一事一议”原则,以洽谈价格为主。
(二)支持绿氢制取示范项目。对落地沙雅县且氢气产能大于1万吨/年(含)的光伏制氢一体化项目企业主体,按照氢产量进行补贴,经第三方认定后给予退坡补贴,连续补贴5年,第1年补贴0.1元/方;第2年补贴0.05元/方;第3年补贴0.025元/方;第4年补贴0.025元/方;第5年补贴0.025元/方。
(三)支持氢项目参与节能降碳奖励。对于通过绿氢替代蓝氢、灰氢等应用于本县化工、交通等领域,替代化石能源超过5万吨标煤的,给予50万元奖励;超过10万吨标煤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超过15万吨标煤的给予150万元奖励。
(四)支持氢下游产业发展。支持氢能行业龙头企业联合氢产业链下游企业、高校院所等实施产业集群协同创新项目。对于光伏制氢及氢应用于合成氨、甲醇、航空煤油的氢氨、氢醇等一体化项目,按照项目产值、地方经济贡献等情况连续给予项目退坡补贴,连续补贴3年,生产合成氨第1年给予50元/吨补贴;第2年给予30元/吨补贴;第3年给予20元/吨补贴。生产甲醇第1年给予100元/吨补贴;第2年给予70元/吨补贴;第3年给予50元/吨补贴。对于采购县域内生产的绿氢用于化工、交通等领域的项目业主,根据氢使用量给予退坡补贴,连续补贴3年,第1年补贴0.03元/方;第2年补贴0.02元/方;第3年补贴0.01元/方。
(五)发挥中央预算内资金。对予绿氢在合成氨、甲醇等领域应用的项目,开工后按总投资15%的比例申请下年度节能降碳、先进制造业中央预算内资金。
三、奖励方式及标准
1.享受该优惠政策的项目,可同步享受《关于印发〈沙雅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沙政办规〔2024〕3号)文件中相关政策,单个项目累计奖励资金总额不得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的20%。
2.单个项目享受政策时限为约定年限,自项目建成投产后开始计算,按年度,企业于每年12月底提出申报,根据企业产能、产值、地方经济贡献、电量交易单等予以核定,按照招商引资兑付流程发放。
3.企业申请补贴资金,原则上当年予以兑付,若当年企业享受本文件中补贴之外补贴总额,已超过其缴纳地方经济贡献部分,则该补贴顺延累计至次年发放。
4.本优惠政策其它未尽事宜,按《关于印发〈沙雅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沙政办规〔2024〕3号)文件规定执行。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之前签约的已运营企业、在建项目、未动工项目原则上延续执行原政策。试行过程中未尽事宜,及时修改完善,如遇国家、自治区重大政策调整,本政策涉及的相关内容随之调整。本政策由沙雅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