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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国家能源局 | 发布日期 | 2012-06-13 |
文件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标签 | 煤炭资源 煤矿产能 煤炭矿区 |
内容要点 | 资源储量为中型、规划总规模300万吨/年及以上的矿区,其总体规划由矿区所在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煤炭行业管理等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报送的矿区总体规划文件后,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收到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逾期不通知的,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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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数字 | 资源储量为中型、规划总规模300万吨/年及以上的矿区,其总体规划由矿区所在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煤炭行业管理等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
发布日期:2012-06-13 来源:国家能源局
为规范煤炭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特制定《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发布,从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起实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