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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广州市黄埔区发展和改革局 广州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日期 2024-05-28
    文件类型 通知公告 标签 加氢站 氢能产业 氢燃料电池汽车
    内容要点

    广东省广州黄埔区发改局、开发区发改局发布《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区促进氢能产业发展办法(第一批)兑现工作的通知》。该通知明确指出:

    1、本次补贴范围为办公(生产)用房租金补贴和加氢站运营扶持。申请时间为2024年5月29日至2024年6月7日。

    2、办公用房按实际租金的50%给予补贴,生产用房按10元/平/月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补贴期限最多3年。

    3、对2023年度氢气销售价格不高于30元/kg的加氢站,予以15元/kg的运营补贴。

    4、本次申请时间为2024年5月29日至2024年6月7日,各申报单位需于申请期内向“政策兑现”窗口提交申报资料。


    关键数字

    符合引进条件的氢能企业或机构入驻经认定的氢能产业园或其他载体,租用办公、生产用房且自用的,办公用房按实际租金的50%给予补贴,生产用房按10元/平/月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补贴期限最多3年。

    对2023年度氢气销售价格不高于30元/kg的加氢站,予以15元/kg的运营补贴。每个加氢站销售氢气获得的各级运营补贴合计超过上述限度的,则超过部分不予补贴。


    黄埔区发展改革局 广州开发区发展改革局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区促进氢能产业发展办法(第一批)兑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5-28 来源: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各有关企业、机构:

    为做好《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氢能产业发展办法》(穗埔府规〔2021〕7号,以下简称“办法”)、《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氢能产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穗埔发改规字〔2021〕2号)的兑现工作,现就2024年区促进氢能产业发展办法(第一批)兑现工作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请本补贴资金的企业或机构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

    2.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独立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3.依法生产、经营和管理,各项法定许可手续完善,一年内未受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且三年内未发生生态环境类犯罪;

    4.一年内未因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违法行为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且三年内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5.符合国家、省、市、区信用管理有关规定且三年内没有被相关部门公示的失信行为。

    二、申报事项

    1.【办公(生产)用房租金补贴】符合引进条件的氢能企业或机构入驻经认定的氢能产业园或其他载体,租用办公、生产用房且自用的,办公用房按实际租金的50%给予补贴,生产用房按10元/平/月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补贴期限最多3年。本次补贴期为:2023年6月12日-2024年6月11日。

    2.【加氢站运营扶持】对2023年度氢气销售价格不高于30元/kg的加氢站,予以15元/kg的运营补贴。每个加氢站销售氢气获得的各级运营补贴合计超过上述限度的,则超过部分不予补贴。

    三、申报时间

    本次申请时间为2024年5月29日至2024年6月7日,各申报单位需于申请期内向“政策兑现”窗口提交申报资料。

    四、申报流程

    (一)申请人登录黄埔兑现通—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http://zcdx.gdd.gov.cn),按照相关办事指南要求申请进行事项预审。预审通过后,申请人可以在系统下载打印《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及《政策兑现事项申请表》,并按照办事指南要求带齐纸质材料到“政策兑现”窗口递交,正式提出申请;“政策兑现”窗口按照办事指南要求予以收件。

    (二)区政策研究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形式审核通过即正式受理后,转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实质审核;对于形式审核未通过或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三)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实质审核并作出审核决定。

    (四)实质审核通过的,申请人登录黄埔兑现通—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在线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五)业务主管部门办理资金核拨手续。

    (六)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广州市黄埔区发展和改革局  广州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5月28日

    (区“政策兑现”窗口联系电话:82114062,地址:广州市黄埔区香雪三路3号广州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C区349号窗口;区发展改革局联系电话:82398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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