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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九江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4-04-28
    文件类型 规范性文件 标签 氢燃料电池船舶 氢燃料电池设备 燃料电池汽车
    内容要点

    九江市人民政府发布《九江市支持氢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其中氢能方面指出:九江市将在企业落户、氢能船舶应用、氢能车船运营、燃料电池及氢能船舶研发、技术创新、人才引进等方面提供财政复制。


    关键数字

    支持氢燃料电池船舶示范应用。鼓励政府管理船、旅游公司观光船、交通船和运输船优先采购氢燃料电池船舶,对在我市运营的氢燃料电池船舶(参照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城市群补贴政策)按功率给予奖励,单船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支持氢燃料电池车船运营。支持市内企业应用氢燃料电池车辆在九江市辖区范围内从事运输业务,对轻型车辆(总质量4.5吨以下,含网约车)、中重型车辆(总质量4.5吨及以上,含公交车、客车、货车等)分别按照最高0.5万元/万公里、1万元/万公里的标准给予年度(连续12个月)运营支持,每家运营企业年度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在我市运营的氢燃料电池船,按功率(氢燃料电池总装机500KW及以下,按最高8万元/年;氢燃料电池总装机500KW-1000KW,按最高10万元/年;氢燃料电池总装机1000KW以上,按最高12万元/年)进行运营补贴,每家企业补贴金额最高不超300万元。

    支持氢燃料电池及氢能船舶研发制造。对氢燃料电池船舶、氢燃料电池设备和关键零部件等列入国家、省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产品目录的产品,按产品单价(货值)分档分别给予研制单位、应用单位最高200万元奖励。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支持氢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4-28 来源:九江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九江市支持氢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已经2024年3月28日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九江市支持氢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聚焦“走在前、勇争先、善作为”的目标要求,解放思想、开拓进取,扬长补短、固本兴新,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抢抓氢能产业发展新机遇,大力推动我市氢能产业发展,将九江市打造成为“江西省氢能经济开放先行区”和“长江经济带氢能示范区”,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支持氢能产业培育

    (一)支持涉氢企业落户。支持国内外氢能制造企业(包括制氢装备、储氢装备、燃料电池及系统、氢气输运加装备、氢燃料电池车船、氢气设备检测等企业)落户我市。经有关部门认定,企业新购入一手生产性设备实际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按设备投资额的最高8%予以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新购入一手生产性设备实际投资额达到1亿元以上,按一事一议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支持企业培育壮大。对氢能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达2000万元、1亿元、5亿元的,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奖励。首次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国家级单项冠军的氢能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独角兽(潜在、种子)、瞪羚(潜在)企业的氢能企业按照不高于省级奖励金额的50%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支持金融资金扶持。鼓励各金融机构加大对市内氢能及燃料电池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支持力度,合规应用各类融资产品支持研发攻关和规模发展,建立金融机构与氢能产业项目融资对接机制,引导社会资本通过产业基金形式参与全市氢能产业化发展和示范推广应用。推广基金招商模式,发展氢能创业投资,成立10亿元规模氢能产业引导子基金,推动市级产业引导基金支持氢能产业链相关的龙头企业落地建设。对氢能产业链企业的银行贷款,按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贴息,单个企业贴息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九江监管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支持氢能示范应用

    (四)支持氢燃料电池船舶示范应用。鼓励政府管理船、旅游公司观光船、交通船和运输船优先采购氢燃料电池船舶,对在我市运营的氢燃料电池船舶(参照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城市群补贴政策)按功率给予奖励,单船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港航管理局、市文广旅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支持氢燃料电池车辆示范应用。鼓励行政事业单位及市属国有企业新购或更换公务用车时按一定比例优先选用氢燃料电池车辆。支持公交、物流运输、旅游景区、港口矿山短倒等领域优先选用氢燃料电池车辆。对购置氢燃料电池公交车、物流车、重卡、旅游观光车、市政环卫用车、叉车等,参照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城市群补贴政策进行补贴。(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广旅局、市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支持氢燃料电池车船运营。支持市内企业应用氢燃料电池车辆在九江市辖区范围内从事运输业务,对轻型车辆(总质量4.5吨以下,含网约车)、中重型车辆(总质量4.5吨及以上,含公交车、客车、货车等)分别按照最高0.5万元/万公里、1万元/万公里的标准给予年度(连续12个月)运营支持,每家运营企业年度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在我市运营的氢燃料电池船,按功率(氢燃料电池总装机500KW及以下,按最高8万元/年;氢燃料电池总装机500KW-1000KW,按最高10万元/年;氢燃料电池总装机1000KW以上,按最高12万元/年)进行运营补贴,每家企业补贴金额最高不超300万元。(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港航管理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支持氢能产学研合作

    (七)支持开展科研合作。鼓励我市企业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围绕制氢、储氢、运氢、加氢、用氢和燃料电池及零部件产业链开展合作。对企业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协同创新并实现成果在我市转化的重大研发项目(科技成果转让方、受让方等各类主体完成技术交易活动须在市内转化科技成果落地),其中对向市内企事业单位出让科技成果和技术服务的技术转让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实际技术交易额的1.5%进行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完成科技成果交易和技术服务的技术受让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实际技术交易额的3%进行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同一单位每一年度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有关高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支持企业技术创新。鼓励氢能领域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在氢能领域新获批的省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平台,按不超过上级支持资金的40%给予配套(国家级低于20万元补齐20万元、省级低于10万元补齐10万元)。对新获批的市级科技创新平台,给予不低于5万元项目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九)支持氢燃料电池及氢能船舶研发制造。对氢燃料电池船舶、氢燃料电池设备和关键零部件等列入国家、省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产品目录的产品,按产品单价(货值)分档分别给予研制单位、应用单位最高2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人才奖励。氢能企业全职新引进的能带来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革新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地市级杰出及以上人才,三年内每年给予2万元个人补助。氢能企业全职新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硕士(或“双一流”本科生),三年内每人每月分别给予3000元、1500元生活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一)其他支持。氢燃料电池汽车在市政道路停车位停放免收停车费。对氢燃料电池物流车、重卡、旅游观光车等限行车辆逐步放宽路权,在时段和路段上对氢燃料电池重卡给予适当倾斜。(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政策实施

    (十二)本政策措施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一年,适用于在九江市运营的氢能(制氢、储氢、运氢、加氢、用氢等相关氢能产业)各类所有制企业(单位)。申报财政扶持政策资金的企业(单位)必须账证齐全,规范经营。对当年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或受到有关部门处罚、偷税漏税及其他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单位)不得享受本政策措施支持。

    (十三)按“谁兑现、谁负责”原则,位列第一的责任部门作为政策解释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政策兑现类型(免申即享政策由政策兑现市直部门依据相关实施细则审核后兑现;即申即享、承诺兑现政策,由奖励对象申报,经政策兑现市直部门依据有关实施细则审核后在规定时限内兑现),细化年度专项预算支出,开展政策资金的绩效管理,组织开展政策绩效评价。

    (十四)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提升政策宣传的广度和深度,提高政策的公众知晓率。市政府成立推进氢能产业发展工作专班,负责定期调度各部门政策执行情况和兑现落实情况,有关情况和政策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十五)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兑现以上奖励政策措施,在现有市县奖励政策的基础上,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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