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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前位置:能源政策库 > 电力

    发布机构 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 发布日期 2021-01-25
    文件类型 通知公告 标签 发电 电网 厂网电费结算
    内容要点

    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和市场规则,不得自行变更电价水平或电价机制进行电费结算。

    电费结算原则上以月度为周期(结算周期应当为每个自然月)。新建发电机组调试电费自并网运行后以月为周期进行结算。燃煤发电企业超低排放电费原则上以季度为周期进行结算,电网企业自收到环保部门出具的监测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燃煤电厂兑现电价加价资金。


    关键数字

    关于转发国家能源局《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1-25 来源: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

    各电力企业:

    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障电力企业合法权益,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办法》(国能发监管〔2020〕 79 号)(下称《办法》),切实规范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之间电费结算行为(下称“厂网电费结算”)。现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请各电力企业认真组织学习《办法》,认真贯彻落实《办法》规定,逐条对照修订完善本单位相关工作制度、程序和流程,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开展厂网电费结算。

    二、各电网企业(包括地方电网、增量配网,下同)要组织将《办法》要求传达到基层,加强落实情况的自查。请广东、广西、海南各省(区)电网企业(南方电网公司经营范围内由省级电网公司统一汇总报送)于2021年3月30日前向我局报送相关管理制度完善情况;每半年结束后的次月25日前向我局报送半年度电费结算情况及相关工作落实情况,其中应包括电费结算承兑汇票使用情况(向发电企业支付承兑汇票的金额、来源、比例、合同约定承兑汇票比例、兑付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中央财政补贴 中使用承兑汇票情况等)。

    三、我局将依法依规持续开展厂网电费结算监管,各单位对电费结算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及时向我局反映。

    联系人:成艳

    电话:020-85125238

    传真:020-83510221

    E-mail:chengyan@nea.gov.cn

    附件:《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办法>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20〕79 号)

    南方能源监管局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1.关于转发国家能源局《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办法》的通知.doc

    2.附件: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办法》的通知.tif

    3.关于转发国家能源局《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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