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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3-10-16
    文件类型 规范性文件 标签 氢燃料电池汽车 新能源汽车 氢能公交车
    内容要点

    安徽省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等12部门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共六个方面,其中涉及氢能方面的有:支持氢燃料电池城市配送车辆推广应用。鼓励运输企业将大宗货物短驳重卡以及为产业园区和企业提供配套服务且运输半径在100公里以内的重型卡车,更新为充换电新能源汽车或氢燃料电池车。加快推进加氢站布局建设,探索“油气电氢”综合能源站、“制氢—加氢”一体化示范站建设。


    关键数字

    到2030年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鼓励各市对充换电基础设施场地租金实行阶段性减免,针对公共领域一定规模以上运营企业,依据其新购置、新租赁新能源汽车年度实际碳减排情况、行驶里程给予减排奖励、运营补贴、通行路权等资金、政策支持。

    安徽省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关于加快推进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0-16 来源: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皖汽办〔2023〕4号

    各市汽车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文化和旅游局、应急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邮政管理局:

    为加快推进我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进一步优化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市场环境,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快公共领域汽车新能源化

    强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新能源汽车配备刚性约束。加快公交、出租、邮政、物流、市政、环卫、园林、驾考等公共领域车辆新能源化。

    1.公务用车。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增和更新的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等车辆(特殊地理环境、特殊用途除外)100%使用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各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新增和更新公务用车,鼓励优先购置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各市国资委)

    2.公共出行用车。鼓励相关客运企业使用新能源汽车。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车辆原则上采用新能源汽车(应急车辆除外),对具备条件的公交班线进行新能源化改造,逐步实现公交班线新能源化全覆盖(应急车辆除外)。鼓励出租车实际出资方将燃油(燃气)车辆提前置换为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各市交通运输局)

    3.内部作业车辆。鼓励港口、机场、铁路货场等新增和更新作业车辆采用新能源汽车。(各市汽车办、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环卫车辆。积极推进新能源智能清扫车、保洁车等应用,新增和更新环卫车辆原则上采用新能源汽车,优先使用新能源智能清扫车等。(责任单位:各市汽车办、城市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5.城市配送车辆。引导邮政、快递、物流行业配送车辆逐步更新为新能源汽车,全省邮政、快递企业更新机动车辆新能源汽车占比不得低于80%。支持氢燃料电池城市配送车辆推广应用。(各市邮政管理局、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等按职责分工)

    6.短驳重卡。鼓励运输企业将大宗货物短驳重卡以及为产业园区和企业提供配套服务且运输半径在100公里以内的重型卡车,更新为充换电新能源汽车或氢燃料电池车。(责任单位:各市汽车办、交通运输局)

    7.渣土车。在中心城区先行开展新能源渣土车推广试点工作,政府投资项目带头使用新能源渣土车,引导企业新增和更新新能源渣土车。(责任单位:各市汽车办、城市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8.旅游景区用车。加快推进全省旅游景区新增和更新车辆采用新能源汽车,4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用车逐步替换为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各市文化和旅游局、交通运输局)

    9.园林绿化用车。加快推进园林绿化领域新能源苗木运输车、绿化喷洒车等应用。园林绿化领域新增和更新车辆原则上采用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各市汽车办、城市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10.驾考用车。各市积极推进汽车类考场考试用车使用新能源汽车,鼓励新增和更新的C2、C5型驾考车采用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各市公安局)

    11.混凝土搅拌车。鼓励城市城区先行开展新能源预拌混凝土搅拌车推广试点工作,政府投资项目优先使用新能源预拌混凝土搅拌车,引导企业新增和更新新能源预拌混凝土搅拌车。(责任单位:各市汽车办、经济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

    二、推进公共领域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

    加快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公交、出租、邮政、物流、市政、环卫、园林、驾考等公共领域充换电基础设施和停放场所设施建设,构建“站随车布”充换电服务体系。加大配套电力设施用地保障力度,加快公用电力廊道建设,确保充换电基础设施及时接入。(各市汽车办、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公共领域车型供给和销售模式

    开展公共领域供需对接,鼓励整车企业针对共性技术问题改进车型,优化丰富经济实用新能源车型供给。支持市场主体组建新能源客货运租赁公司,积极探索城市配送车辆、渣土车、短驳重卡等融资租赁、以租代售多种销售模式,丰富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市场供给,降低消费者购车门槛。(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开展公共领域氢能示范应用

    加快氢能公交车、冷链物流车等示范项目建设,推进燃料电池在环卫车、公交、市政用车、重卡、氢能船舶、景交用车等领域的示范应用。鼓励发展基础较好的市牵头组织申报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加快推进加氢站布局建设,探索“油气电氢”综合能源站、“制氢—加氢”一体化示范站建设。(各市汽车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应急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开展公共领域智能网联汽车推广应用

    鼓励相关单位采购具备自动驾驶功能的快递、环卫、公交、巡检、售卖等专用作业车辆,提升运营管理效率。加快车路协同先进技术应用和商业模式探索,积极推动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与商业运营,逐步扩大智能网联汽车应用规模。加强融合通信、环境感知、边缘计算等车路协同前沿技术研发,在通信、大数据、交通、城建等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中加强相关技术和产品应用,有序推进基础设施智能化、网联化升级,满足车联网应用需求。(责任单位:各市汽车办、交通运输局、经济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公安局)

    六、降低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使用和运营成本

    落实延续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对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到2030年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鼓励各市对充换电基础设施场地租金实行阶段性减免,针对公共领域一定规模以上运营企业,依据其新购置、新租赁新能源汽车年度实际碳减排情况、行驶里程给予减排奖励、运营补贴、通行路权等资金、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各市汽车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安徽省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安徽省邮政管理局

    2023年10月16日

    附件:关于加快推进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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