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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 发布日期 | 2023-08-26 |
文件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标签 | 氢能产企业 氢能项目 氢能产业安全 |
内容要点 |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十三届四次全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氢能产业安全生产专项行动的方案》。《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填补了宁夏氢能产业安全管理空白,有力促进了宁夏氢能企业的高质量发展。《方案》主要从氢能项目的立项审批、建设、生产、储存、运输、加注、使用等7个重点环节提出了安全风险隐患和防控措施,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氢能产业安全管理的堵点痛点。”一是解决谁审批的问题,《方案》归纳了氢能项目立项备案、建设、生产需办理的各类审批手续,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审批类别,也向各部门明确了监管事项;二是解决谁监管的问题,《方案》明确了氢能产业安全管理的牵头部门与配合部门,各个重点环节的监管均做到权责明晰,各司其职;三是解决安全管理的重点问题,梳理了建设、生产、储存、运输、加注和使用环节中的重点安全问题,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加氢站技术规范》(GB50516)等法规规范来明确解决方案,确保企业和监管部门落实安全责任有章可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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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8-26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深刻汲取银川市兴庆区富洋事故教训,按照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部署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氢能产业全流程安全生产监管,制定如下方案。
一、主要目标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安全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擭果导向,把安全作为氢能产业发展的基础和内在要求,健全安全隐患排查和预防控制体系,深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加强可再生能源制氢及氢能储存、运输、加注、使用等环节全流程安全风险的预防和管控,消除安全隐患,筑牢安全防线,提升全过程安全管理水平,为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重点任务
(一)严格氢能项目立项审批环节安全管理
氢能项目应由各级相关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能权限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立项(备案)工作,并履行城乡规划、土地使用、生态环境、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特种设备等审批(备案)手续,手续不全的一律不得立项建设、投入生产经营。氢能生产、储存企业(包括长输管道输氢)应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氢能企业应取得营业执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充装许可证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氢能运输企业、运输车辆应取得资质资格许可。(牵头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配合单位: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
(二)严格氢能项目建设环节安全管理
落实氢能产业建设项目安全风险论证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严格施工过程安全管控,氢能建设项目的设计、设备制造、施工、安装等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爆炸危险区域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设计、选型、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对不具备建设资质、不符合标准规范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切实加强氢能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首次工业化应用的管理力度,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需经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安全可靠性论证。(牵头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配合单位:科技、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
(三)严格氢能生产环节安全风险管控
加强氢能生产过程安全管理,监督企业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全面辨识火灾、爆炸等危险因素,建立安全风险清单,有针对性地制定安全有效的管控措施。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加强重点环节、关键部位等事故隐患排查力度,实现事故隐患闭环管理。严格落实动火、动土、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有关要求,强化审批备案、风险辨识、现场监护等安全措施。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督促氢能生产企业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依法备案,落实重大危险源管控措施。指导氢能企业制定符合实际、可操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依规进行评审、备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评估演练效果,及时修订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配合单位:应急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
(四)严格氢能储存环节安全风险管控
督促氢能储存企业严格落实储存场所、储存设施、安全设备等规范要求,加强重点环节、重点部位安全风险管理。氢储存场所应自然通风良好,与周边建筑物安全距离符合要求;氢气罐应安装在高于地面的基座上,基座和装卸平台地面应做到平整、耐磨、不发火花;氢气设备应严防泄漏,所用的仪表及阀门等零部件应确保密封良好并定期检查,对泄漏的部位应按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及时处理;氢气系统设备运行时,禁止敲击、带压维修和紧固,不得超压,禁止处于负压状态;氢气罐放空阀、安全阀和置换排放管道系统均应设排放管,并应连接装有阻火器或有蒸汽稀释、氮气密封、末端设置火炬燃烧的总排放管。(牵头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配合单位:应急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
(五)严格氢能运输环节安全风险管控
切实加强氢气输送管道保护,严格氢气输送管道周边规划用地控制。督促管道运营单位加强氢气输送管道日常巡检力度,及时发现、消除占压、泄漏等风险隐患。用于氢气运输的长管拖车应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办理手续,并严格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线路、时间、速度方面的相关规定;长管拖车的每只钢瓶上应装配安全泄压装置并按相关规定定期检验。严厉查处长输管道沿线占压及安全距离不足、长管拖车无证运营等违法违规行为。(牵头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配合单位:发展改革、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
(六)严格氢能加注环节安全风险管控
加氢站的站址选择,应符合氢能产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和节约能源、消防安全的要求。在城市中心区内不得建立一级加氢站、一级加氢加气和加氢加油合建站。当采用运输车辆卸气时,厂站内设有固定的卸气作业车位并有明确标识,停放车位的设置数量应根据加氢站规模、站内制氢装置生产氢气能力等因素确定。加氢站进气总管上应设置紧急切断阀,储氢容器或瓶式氢气储存压力容器组与加氢枪之间,应设置切断阀、氢气主管切断阀、吹扫放空装置、紧急切断阀、加氢软管和加氢切断阀。督促加氢站运营方对进站氢能产品配送车辆加强管理,禁止接收无有效危险货物承运资质的车辆所配送的氢能产品入站。(牵头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配合单位:市场监管、消防部门、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
(七)严格氢能使用环节安全风险管控
使用氢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机动车强制性标准要求和电动汽车安全要求,鼓励氢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整车外部设有明显的标识车辆类型的警示标识。鼓励氢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停放于露天场地,确保车辆之间通道畅通,不堆放其他杂物。氢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由专业机构进行检测、保养和维修,严格按照工艺流程作业,不得随意简化操作环节。(牵头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配合单位: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提升安全管理能力
督促氢能企业依照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鼓励氢能企业利用互联网等科技手段,实施安全风险管控数字化转型、智能化升级,降低安全风险。持续推进氢能产业全生命周期信息化系统建设,实现生产、储存、运输、加注、使用环节数字化安全监管全覆盖。
(二)完善制度保障体系
研究制定出台氢能产业安全管理办法,健全可再生能源制氢及氢能储存、运输、加注、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健全氢能全产业安全规范,加强氢能产业的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制定和监督检查。开展应急能力建设研究,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预案。建立重大风险隐患管控台账,落实风险整改任务,巩固安全监管工作成果。建立完善氢能产业安全发展支持政策,鼓励氢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工艺技术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1.氢能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遵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安全设施和资金投入,不断改善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2.各市、县(区)和宁东能源化工基地要全面履行属地责任,加强对氢能安全工作的统筹领导,建立健全氢能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企业和辖区所属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3.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充分发挥氢能产业牵头主管部门作用,进一步加强对氢能产业全链条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发展改革、科技、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等配合部门要擭合自身对应安全监管职责,依法实施行政审批,切实做好事中、事后安全监管。
(四)严格责任追究
1.氢能企业存在生产、储存、运输、加注等环节违规操作、未依法履行项目核准备案手续、设备不符合标准规范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2.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党政领导干部存在氢能产业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力、指导不足、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等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整和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负有氢能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部门,存在安全生产指导、督促、监管等职责履行不到位、相互推诿扯皮等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整和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