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分类:
不限 光伏发电 风力发电 储能 氢能 燃料电池 充换电 电力 能源互联网 电气 碳中和 煤炭 石油天然气 宏观能源 燃气 环保 新能源
文件类型:
不限 法规 通知公告 规划计划 规范性文件 监管文件 项目核准 标准定额 规章 行政许可 数据公布 安全通报 事故通报 政策解读 其他
发布时间:
不限 2024 2023 2022 2021 2020 2019 2018 2017 2016 2015
  • 所属地区:
    全国 北京 上海 天津 重庆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台湾 香港 澳门
  • 当前位置:能源政策库 > 电力

    发布机构 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 发布日期 2022-11-21
    文件类型 通知公告 标签 清洁能源 电力消纳 清洁能源消纳
    内容要点

    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发布关于加强南方区域清洁能源消纳监管的通知,要求加强对清洁能源消纳监测预警情况的监管,加强对清洁能源科学调度、公平调度的监管,加强对清洁能源跨省(区)消纳情况监管,加强对清洁能源跨省(区)消纳情况监管,加强对清洁能源消纳信息披露和规范统计情况的监管。

    关键数字

    关于加强南方区域清洁能源消纳监管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1-21 来源: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

    南方电网公司及所属省级电网企业,地方供电企业、增量配网企业,各有关发电企业,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和有关电力交易机构:

    清洁能源是能源转型发展的重要力量,提高清洁能源消纳水 平是贯彻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战略,建设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的有力抓手,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必然要求。南方区域清洁能源消纳水平总体较高,但随着清洁能源装机规模不断扩大,由于电力系统调节能力不足、市场机制不完善等原因,局部地区、局部时段清洁能源消纳问题依然存在。根据 《可再生能源法》《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 要求,现就加强南方区域可再生能源和核电等清洁能源消纳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清洁能源消纳监测预警情况的监管

    (一)建立健全清洁能源消纳形势分析研判机制。省级调度 机构向能源监管机构汇报年度运行方式安排时,专题分析所在省 (区)清洁能源消纳形势,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可再生能源和核 电装机规模、各类型电源预计发电电量和小时数、预计利用率、 所在电网消纳能力,在源网衔接、系统调节能力建设等方面存在 的问题,提升清洁能源消纳拟采取的措施等。省级调度机构研判 所在省(区)存在较大规模清洁能源弃电限发风险时,应及时向 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区域调度机构向能源监管机构汇报年度 运行方式时,结合各省(区)清洁能源消纳分析情况,重点分析 主要流域水电消纳形势以及多流域水电联合优化调度有关安排。 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构通过厂网联席会议平台,通报动态更新后的 清洁能源消纳形势。                  

    (二)及时发布清洁能源消纳预警信息。省级及以上调度机 构应建立月度为主、月内滚动更新的清洁能源消纳监测预警机 制,并指导相关地级调度机构建立相应的监测预警机制。当调度 机构预测次月存在清洁能源消纳困难时,应提前发布清洁能源弃 电限发风险预警并在月内运行过程中滚动更新发布预警信息,告 知清洁能源发电企业参与系统调控的风险和要求,明确清洁能源 调度运行控制原则和安排。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构发布的清洁能源 弃电限发风险预警信息,应抄报能源监管机构和相关省(区)政府主管部门。 发电企业应加强水库调度自动化系统(水情自动测报系统)、新能源功率预测系统的运行和应用,提高水雨情、新能源功率预 测准确性和时效性。

    二、加强对清洁能源科学调度、公平调度的监管

    (三)合理安排清洁能源消纳发电调度计划。调度机构在保 障电网安全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 筹优化电力市场运行与电网调度运行,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 编制清洁能源发电调度计划并组织实施。除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 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外,不得限制可再生能源发电出力。

    (四)坚持清洁能源公平调度原则。调度机构应公平调用同 类型清洁能源机组。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 形,调度机构应依法依规公平调度同一受限区内并网接入的同一类型发电企业,不得因调度关系或企业所有人不同而区别对待。

    (五)明确特殊运行方式期间或紧急情况下清洁能源调控原 则。省级调度机构评估所在省(区)存在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 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导致清洁能源弃电限发时,可按程序制定特 殊运行方式期间清洁能源调控原则,明确各类电源发电次序及清 洁能源弃电限发安排原则,报所在省(区)政府主管部门、能源 监管机构同意后实施。电网运行遇到紧急情况的,调度机构可按 照安全第一原则处置,做好有关情况记录和报告。

    三、加强对清洁能源跨省(区)消纳情况监管

    (六)公平开放省(区)电力市场。严格落实省间清洁能源 年度送电协议、市场化交易结果,不得随意调减送电导致送出电 源出现弃电;受端地区清洁能源消纳困难的,应结合实际协商调 整年度送电协议、市场化交易结果。省(区)内清洁能源消纳困 难且区域内存在消纳空间的,相关发电企业应通过参与跨省(区) 市场化交易促进消纳,具备消纳能力的受端地区公平开放市场。

    (七)规范清洁能源跨省(区)应急调度。跨省(区)资源 配置应坚持市场化优先原则,当市场化手段用尽后仍存在跨省 (区)调整需求时,调度机构可组织实施应急调度,应急调度不 宜常态化组织。调度机构按照南方区域应急调度规定和有关启动 条件和操作细则要求,规范实施保障清洁能源消纳应急调度。

    四、加强对清洁能源消纳信息披露和规范统计情况的监管

    (八)做好清洁能源弃电限发信息披露工作。当发生清洁能源弃电限发时,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构按照调管关系在事后 7 日内 通过调度自动化系统等有效途径披露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电厂名称、电源类型、参与系统调控原因、起止时间、弃电限发 电量等情况。地级调度机构调管范围出现的清洁能源弃电限发信 息,报所在省级调度机构披露。

    (九)加强清洁能源运行信息披露统一管理。支持区域调度 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健全清洁能源消纳信息披露工作制度, 在现有的调度信息披露统一平台增加清洁能源消纳信息披露功 能,加强有关信息归集管理。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构通过上述平台以月度为周期披露以下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区域及各省(区) 分类电源装机规模和占比,月度及年累计发电量和占比,月度及 年累计利用小时,月内各发电厂弃电限发电量情况及具体原因, 月度及年累计弃电限发电量等。

    (十)规范统计清洁能源消纳利用情况。电网企业、发电企 业应按照国家能源局印发的《光伏电站消纳监测统计管理办法》 《风电场利用率监测统计管理办法》《水能利用率计算导则》等 文件规定,规范开展可再生能源消纳相关统计工作,并按照规定 时限向能源监管机构报送有关信息。

    光伏电站、风电场如对电网企业每月披露结果存在异议的, 按照规定时限向电网企业反馈,可及时联系相应调度机构进行校 验修正,并向调度机构提供相关依据;对校验修正结果仍有异议 的,可申请能源监管机构督促进一步校核。电网企业和可再生能 源发电企业应按照规定真实、完整地记载、保存和报送可再生能 源发电消纳统计有关资料,以备抽查。

    南方能源监管局 云南能源监管办 贵州能源监管办

    2022 年 11 月 21 日

    附件:关于加强南方区域清洁能源消纳监管的通知.pdf


    国际能源网站群

    国际能源网 国际新能源网 国际太阳能光伏网 国际电力网 国际风电网 国际储能网 国际氢能网 国际充换电网 国际节能环保网 国际煤炭网 国际石油网 国际燃气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