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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安徽滁州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4-04-08
    文件类型 规范性文件 标签 安徽光伏产业 光伏补贴 光伏制造业
    内容要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围绕先进光伏领域,加快产业集聚,巩固发展优势,加快前沿技术领域前瞻布局,完善产业链条建设,提升光伏产业发展水平。围绕光伏产业,推动配套储能项目建设,形成以锂离子电池储能为主导,钠离子电池储能、液流电池储能、氢储能等多元化储能技术协同推进的产业布局。加快新型电力负荷控制系统建设,完善可调节负荷资源库。


    关键数字

    如有意见(仅针对草案条款,其他意见联系主管部门),请于5月8日前将意见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反馈至市司法局。

    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滁州市促进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4-08 来源:滁州市人民政府

    为保证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现将《滁州市促进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仅针对草案条款,其他意见联系主管部门),请于5月8日前将意见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反馈至市司法局。

    联系人:张晓利;电  话:0550-3820160;

    邮  箱:czssfjlfk@163.com;

    传  真:0550-3025291;

    通信地址:滁州市龙蟠大道99号市政务中心北楼421-1立法科。

    附  件:滁州市促进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docx

    滁州市司法局

    2024年4月8日

    滁州市促进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条例

    (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产业发展

    第三章 科技创新

    第四章 推广应用

    第五章 服务与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促进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推动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光伏领域产业规模、技术创新、推广应用、产业生态等高质量发展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 促进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坚持绿色发展理念,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社会参与、统筹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光伏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光伏产业发展统筹推进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光伏产业特色城市品牌建设。

    开发园区等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做好促进光伏产业发展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协调、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光伏产业发展工作。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本市光伏产业布局,推进实施光伏产业发展重大工程和项目,协调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光伏产业发展与推广应用。

    科技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市光伏产业科技创新工作。

    招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市光伏产业项目招引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市扩大光伏产品消费工作。

    财政、市场监管、金融管理、城市管理、应急管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光伏产业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社会推动】 鼓励、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学术团体、产业联盟、基金及行业协会等组织和个人参与光伏产业发展的相关活动。

    第七条【品牌城市】 建立完善制造生态、创新生态、金融生态、应用生态为一体的光伏城市评价标准体系,推动品牌赋能、产城融合,打造光伏城市。

    第二章 产业发展

    第八条【产业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围绕先进光伏领域,加快产业集聚,巩固发展优势,加快前沿技术领域前瞻布局,完善产业链条建设,提升光伏产业发展水平。

    第九条【产业规划】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编制光伏产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具体任务和保障措施等。

    规划应当突出本市产业结构,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产业招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光伏产业智库,评估光伏项目和投资规模。充分利用评估结果,围绕“强链、补链、延链”建立光伏产业招商机制,构建招商引资生态网络,制定实施年度重大项目引进计划,开展招商引资工作。

    第十一条【产业链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围绕产业目标,以龙头企业为带动,统筹协调产业链整体发展,推动本地企业发展。推动产业链向上下游延伸,鼓励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深度融合、协同创新,支持建立产业链供需对接和配套协作机制,不断完善本地配套供应链体系。

    鼓励上市企业本地投资,推动光伏产业集群发展,建立产业集群梯次发展体系,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创新型产业集群。

    第十二条【配套储能建设】 围绕光伏产业,推动配套储能项目建设,形成以锂离子电池储能为主导,钠离子电池储能、液流电池储能、氢储能等多元化储能技术协同推进的产业布局。加快新型电力负荷控制系统建设,完善可调节负荷资源库。

    第十三条【供应链金融】 企业主管部门协同金融管理部门应当鼓励发展供应链金融,支持金融机构、组织与产业链核心企业、第三方专业机构等加强信息共享,建立产业链上下游一体化、数字化、智能化的信息系统和信用评估、风险管理体系,提升产业链整体金融服务水平。

    第十四条【重点企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突出龙头企业带动作用,鼓励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支持企业发挥品牌和技术优势,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品矩阵。支持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加快企业集团化、国际化进程,打造世界级科技领军企业。

    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推动专精特新企业全面实现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

    第十五条【绿色制造】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绿色制造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推动企业加强绿色低碳技术创新应用和绿色化改造提升,支持重点企业试点开展产品碳排放对标和碳足迹认证,推进绿色工厂建设,推动产业绿色低碳转型。

    支持光伏企业开展废旧产品集约化梯次回收利用。

    第十六条【质量品牌】 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光伏品牌培育、发展的促进机制和支持制度。

    鼓励光伏企业实施质量品牌战略,加快质量技术创新应用,强化企业质量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质量安全预警与保障、产品全生命周期质量追溯等制度。

    第十七条【现代服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强化光伏产业物流支撑,畅通运输渠道,降低物流成本;海关部门应当提升口岸服务功能,助力光伏产业海外拓展,提升国际竞争力。

    鼓励光伏企业开展相关产品检验检测以及认证平台建设,支持引进和培育高水平公共服务平台,完善检验检测认证行业品牌培育、发展、保护机制,支持成立第三方光伏产品检验检测机构。

    第三章 科技创新

    第十八条【创新人才】 人才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光伏产业的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激励和保障制度,加强光伏领域人才队伍建设,畅通引进绿色通道,将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以及紧缺人才纳入人才支持政策范围。

    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快光伏领域的专业人才培养,鼓励光伏人才培养从研发端向应用端转移,建设光伏领域技术学院、产业学院。

    鼓励校企联合开展产学合作协同育人,建设光伏技术产教融合创新平台。

    建立促进光伏领域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促进创新产品的产业化和市场化。

    第十九条【创新载体】 科技部门应当支持光伏领域的重点实验室建设,在关键材料、检测装备和高端制造方面打造研发平台,构建以多种创新平台为骨干、梯次衔接的光伏领域创新平台体系,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第二十条【创新主体】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企业创新支持力度,支持大型企业与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鼓励产业链全链条协同研发。

    支持企业牵头承担国家和省市光伏科技计划项目,推动光伏领域的优质人才团队、创业项目、科技企业加速集聚,壮大光伏领域创新型企业集群。

    第二十一条【标准创新】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本市光伏企业开展标准提升行动,主导或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

    支持推动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向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转化,鼓励光伏产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二十二条【技术创新】 科技部门应当制定和实施科技计划,支持技术研发,推动产业技术创新,帮助企业成果转化。

    推行实施首席科学家负责制,赋予首席科学家在所负责研发项目上更大的技术路线决定权、经费使用权、资源调度权。

    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科技等有关部门建设工业基础数据库,定期发布光伏产业基础领域技术攻关目录。

    第二十三条【智慧创新】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光伏领域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在生产中的推广使用,逐步实现生产方式的智能化。鼓励、支持光伏企业加快工业互联网、大数据等新业态、新技术的应用,实现光伏领域数字化管理。

    对当年度新列入省重点推广应用目录的新技术产品及优秀应用场景给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金融创新】 引导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创新,设立先进光伏和新型储能领域企业的专项贷款,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创新用能权、合同能源管理收益权等抵质押贷款产品,支持设立光伏相关产业基金。

    支持符合条件的光伏企业通过股权投资、发行绿色企业债、公司债、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资。

    设立政策性融资担保专项基金,扩大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担保费率。

    第四章 推广应用

    第二十五条【绿电入市推广】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引入绿色电力资源,推动新能源进入电力市场,鼓励企业通过电力市场交易获取更多绿色电力资源。探索分布式光伏通过能源聚合代理商参与电力市场交易,鼓励、支持分布式电源有序开发建设,为绿色电力消费提供支撑。

    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光伏企业取得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

    第二十六条【绿电消费推广】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本市企业就近消纳绿色电力,支持既有电站改造,促进绿色电力消费,提升滁州绿色电力比例。

    第二十七条【绿电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购售电公司为本市企业提供绿色电力交易服务。在电网保供能力许可的范围内,对消费绿色电力比例较高的用户在实施需求侧管理时优先保障。

    国网滁州供电公司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要求,推动构建以光伏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持续优化电网结构,提高电力系统绿色电力接入能力。

    第二十八条【示范应用】 市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光伏示范应用,加强党政机关屋顶光伏示范,推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优先购买和使用光伏产品,推动公共机构分布式光伏应用工作,提升全市公共机构光伏应用水平,促进公共机构领域绿色低碳转型。

    鼓励绿色低碳特色区建设,建设光伏应用示范工业园区、服务业集聚区和美丽乡村,探索滁州城乡建设的绿色生态新模式。

    第二十九条【光伏应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光伏发电与农业、渔业、交通、通信、建筑等领域深度融合发展,鼓励开展“光伏+”示范项目建设。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推进光伏基础设施建设,扩大光伏在城市生活中的应用,不断提高光伏电池见板率,逐步实现生活方式低碳化。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推动光伏在建筑领域的深度应用,推广屋顶分布式光伏、光伏建筑一体化等技术,支持既有建筑物光伏改造,鼓励光伏系统与新建建筑同步设计、施工、验收。

    第五章 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条【组织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年度发展目标、光伏产业培育和项目建设等重大事项,协调、推动产业发展重点任务和责任落实。

    第三十一条【财政支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资金支持光伏产业发展,建立健全股权投资、财政贴息、奖补等财政支持机制。

    第三十二条【咨询机制】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其他组织等单位专家组成的市光伏产业发展专家咨询机制,为本市光伏产业发展重大战略、重大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十三条【政务服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土地供应、电力接引、能耗指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立项与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排污许可审核等方面保障光伏产业发展,加强光伏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第三十四条【合规指导】 经济和信息化、科技、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光伏企业合规行政指导,为光伏企业在知识产权、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领域提供合规服务,推动建立滁州市企业合规建设促进中心和光伏产业仲裁机构。

    第三十五条【知识产权】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光伏产业企业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项目工程建设,推动光伏领域专利导航,组织开展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托管服务,促进知识产权成果转化运用。

    完善光伏领域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机制,支持组建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推进涉外维权,指导光伏企业解决海内外知识产权纠纷,维护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宣传推广】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举办光伏领域的国内外展览、赛事、论坛等活动,举办产业盛会,打造光伏大会品牌,搭建光伏产业展示、交易、交流、合作平台,推动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三十七条【审慎监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建立光伏产业创新创业容错机制,对光伏领域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施行时间】 本条例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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