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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安徽亳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发布日期 | 2024-03-16 |
文件类型 | 其他 | 标签 | 新型储能项目 用户侧新型储能 先进光伏产业 |
内容要点 | 支持先进光伏和新型储能示范应用。重点围绕光伏建筑一体化、农光复合利用、智能微电网、虚拟电厂、低碳园区、共享储能等方面,打造一批技术领先、应用前景良好、可复制推广性高、产业带动性强的创新应用场景,每年遴选一批省级优秀创新应用场景案例,给予单个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优先向国家推荐。对入选国家级示范应用类项目或优秀案例的单位,额外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推动新型储能电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按照国家要求研究建立容量电价机制,逐步推动新型储能电站参与电力市场。独立储能电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时不区分发用电市场主体地位。在开展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期间,独立新型储能项目可自愿选择交易品种参与交易,并根据实际成交和调用情况获得相应激励费用。其中,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深度调峰调用时,同等条件下储能电站优先级高于燃煤火电机组。鼓励光伏和风电项目按照落实全寿命周期内承诺的配储要求,与独立储能电站签订10年以上租赁协议。加强独立新型储能容量租赁市场监测指导。 优化新型储能项目调用结算方式。在独立新型储能市场化机制建立前,独立新型储能项目按照电网调度指令进行充放电,放电电量上网价格为我省燃煤发电基准价,充电电量按我省燃煤发电基准价的60%进行结算。在迎峰度夏(冬)期间(1月、7—8月、12月),独立新型储能项目(不含新能源配建改造和新能源租赁容量的独立储能电站)按照电网调度指令安排调用充放电,不结算充电费用,放电上网电量价格为我省燃煤发电基准价,期间电网安排新型储能全容量充放电调用次数原则上不低于120次或放电时长不低于240小时。独立新型储能项目如发生因自身原因无法调用或调用不足的情况,需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相应考核,具体调用要求和资金方案由省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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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数字 | 支持薄膜太阳能技术推广应用。对上年度建成并正常运行,规模不低于250千瓦的非政府投资类薄膜太阳能发电项目,给予投资建设方最高0.4元/瓦的支持,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发布日期:2024-03-16 来源:安徽亳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强化创新引领推动先进光伏和新型储能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鼓励创新、锻长补短、提质扩量、优化生态,加快推动先进光伏和新型储能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政策:
一、提升产业创新能力
1.支持产业链协同创新。围绕提升先进光伏和新型储能产业核心竞争力,支持龙头企业牵头,联合上下游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开展产业链协同创新,重点支持关键核心技术产业化、强链补链延链、重大技术装备攻关等。每年遴选20个左右创新研发项目,省级按项目研发和设备投入最高1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对上年度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上年度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能源研发创新平台等,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对上年度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平台,省按照规定统筹给予科技项目等支持,对特别重大的平台按规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鼓励各市对辖区内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平台予以激励。(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3.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建研发实验线。对先进光伏和新型储能产业关键领域上年度已建成且正常运行的先进产品小试线、中试线,按照关键研发设备实际购置额最高20%予以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4.支持重大创新成果突破。对先进光伏和新型储能企业在省内研发并实现量产的产品,关键指标经国际知名第三方机构测试认证和国家级行业协会认可,刷新世界纪录的,给予企业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400万元。(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5.支持在皖设立企业研发总部。在皖设立研发总部的先进光伏和新型储能企业,自其注册成立之日起三年内获得的提升创新能力相关政策支持,奖励资金最高上浮20%。(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产业链强链补链延链
6.支持招大引强。支持具有较强资金实力、技术创新和产业链整合能力的龙头企业和关键配套企业在我省投资建设先进光伏和新型储能项目。围绕产业高附加值和关键薄弱环节,对产业各环节年营业收入处于全国前五的龙头企业,上年度实际落地出资超过20亿元的在皖投资项目,以及关键配套环节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单项冠军和上市企业在皖投资的项目,纳入省重点项目清单,土地指标在省级层面统筹解决;能耗指标按照《关于优化用能预算管理精准配置能耗要素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强度降低目标的若干措施》规定,由省、市两级统筹解决。对投资规模特别大、产业带动性强的重大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已落户企业新投资建设项目,享受与新引进落地项目同等政策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相关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7.支持招引关键配套环节企业。对新引进落地的先进光伏和新型储能领域关键配套环节企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且在投资建设期限内全部建成投产的,按照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省、市(县、区)财政各承担一半。其中,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单项冠军和上市企业的项目,奖励资金全部由省级层面承担。已落户企业新投资建设的关键配套环节延链补链项目,可享受与新引进落地项目同等政策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相关市人民政府)
8.支持皖北地区先进光伏和新型储能产业发展。各市推荐项目落户皖北、原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含部分革命老区)的,项目收益实行合作双方政府分成,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责任单位:相关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皖北、原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含部分革命老区)符合条件的项目,奖励资金上浮20%。(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提升产业层级
9.支持企业成为行业标杆。对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以及首次进入智能光伏试点示范企业名单的先进光伏和新型储能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0.支持金融赋能产业发展。支持省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主题基金设立先进光伏和新型储能子基金,总规模不少于20亿元,撬动市县引导基金、社会资本等不少于50亿元,重点支持皖北地区打造产业配套基地。支持有条件的市设立产业专项基金,省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主题基金根据实际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定期遴选一批具有中长期融资需求的先进光伏和新型储能细分领域初创型科技企业,纳入金融支持科创企业“共同成长计划”培育主体库并向相关银行推送,支持企业融资需求。(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配合单位: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四、拓展海外市场
11.支持出口企业开展碳足迹核查。对上年度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出口产品取得碳足迹核查证书或报告的,予以核查、认证及相关服务费用100%奖励,每个企业每年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省商务厅)
12.支持企业开展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实践。对上年度委托第三方开展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报告编制、评级等业务并获得认证的企业,予以相关服务费用100%奖励,每个企业每年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3.鼓励企业“走出去”。
五、开展示范应用
14.支持先进光伏和新型储能示范应用。重点围绕光伏建筑一体化、农光复合利用、智能微电网、虚拟电厂、低碳园区、共享储能等方面,打造一批技术领先、应用前景良好、可复制推广性高、产业带动性强的创新应用场景,每年遴选一批省级优秀创新应用场景案例,给予单个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优先向国家推荐。对入选国家级示范应用类项目或优秀案例的单位,额外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
15.支持薄膜太阳能技术推广应用。对上年度建成并正常运行,规模不低于250千瓦的非政府投资类薄膜太阳能发电项目,给予投资建设方最高0.4元/瓦的支持,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
16.推动新型储能电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按照国家要求研究建立容量电价机制,逐步推动新型储能电站参与电力市场。独立储能电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时不区分发用电市场主体地位。在开展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期间,独立新型储能项目可自愿选择交易品种参与交易,并根据实际成交和调用情况获得相应激励费用。其中,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深度调峰调用时,同等条件下储能电站优先级高于燃煤火电机组。鼓励光伏和风电项目按照落实全寿命周期内承诺的配储要求,与独立储能电站签订10年以上租赁协议。加强独立新型储能容量租赁市场监测指导。(责任单位:省能源局,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华东能源监管局)
17.优化新型储能项目调用结算方式。在独立新型储能市场化机制建立前,独立新型储能项目按照电网调度指令进行充放电,放电电量上网价格为我省燃煤发电基准价,充电电量按我省燃煤发电基准价的60%进行结算。在迎峰度夏(冬)期间(1月、7—8月、12月),独立新型储能项目(不含新能源配建改造和新能源租赁容量的独立储能电站)按照电网调度指令安排调用充放电,不结算充电费用,放电上网电量价格为我省燃煤发电基准价,期间电网安排新型储能全容量充放电调用次数原则上不低于120次或放电时长不低于240小时。独立新型储能项目如发生因自身原因无法调用或调用不足的情况,需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相应考核,具体调用要求和资金方案由省相关部门另行制定。(责任单位:省能源局,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
18.支持新型储能项目发挥顶峰作用。根据我省电网供需平衡需要,与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的独立新型储能项目(不含新能源配建改造和新能源租赁容量的独立储能电站),在迎峰度夏(冬)期间(1月、7—8月、12月),依据其上网放电量享受最高0.2元/千瓦时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
六、推动地方发展
19.加强省级考核激励。结合各市5年预期目标,建立竞争赛马机制,根据各市上年度先进光伏和新型储能产业发展绩效综合考评情况,分档给予激励,激励资金用于提高产业创新能力和层次、产业链强链补链延链、开展示范应用和市场推广等方面。(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能源局等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尽快组织实施。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根据国家政策调整、绩效评价情况、产业发展形势适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