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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22-03-30 |
文件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标签 | 节能减排 固废处理 危废处理 |
内容要点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黑龙江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方案》提出,到2025年,全省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20年下降14.5%,能源消费总量得到合理控制,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达到7.14万吨、0.2万吨、5.02万吨、0.74万吨。 《方案》部署了十大重点工程,包括重点行业绿色升级工程、园区节能环保提升工程、城镇绿色节能改造工程、交通物流节能减排工程、农业农村节能减排工程、公共机构领域能效提升工程、重点区域污染物减排工程、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程、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工程、环境基础设施水平提升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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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数字 | 到2025年,全省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20年下降14.5%,能源消费总量得到合理控制,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达到7.14万吨、0.2万吨、5.02万吨、0.74万吨。 |
发布日期:2022-03-30 来源: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22年3月30日
(本文有删减)
黑龙江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持续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黑龙江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构建新发展格局,处理好发展和减排、整体和局部、长期目标和短期目标、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坚持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协同推进,落实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以下简称能耗双控)、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组织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进一步健全节能减排政策机制,推动能源利用效率大幅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确保完成“十四五”节能减排目标,让绿色成为高质量发展最靓丽的底色,让低碳成为黑龙江最鲜明的特质。
到2025年,全省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20年下降14.5%,能源消费总量得到合理控制,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达到7.14万吨、0.2万吨、5.02万吨、0.74万吨。节能减排政策机制更加健全,重点行业能源利用效率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水平基本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取得显著成效。
二、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一)重点行业绿色升级工程。加快发展低能耗、高附加值产业,积极布局数字经济、生物经济等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大力发展寒地冰雪、高端装备、新材料、节能环保等产业,促进新兴技术与绿色低碳产业深度融合,加力建设“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 实践地。以钢铁、建材、石化化工等行业为重点,推进节能改造和污染物深度治理,到2025年,完成930万吨钢铁产能超低排放改造。加强绿色低碳工艺革新和数字化转型,开展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和工业废水资源化利用改造,建设一批绿色工厂。推进新型基础设施能效提升,加快绿色数据中心建设,将哈尔滨建成全国大数据中心重要基地。“十四五”时期,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下降10%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17%。〔省工信厅、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市级及以下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市级及以下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园区节能环保提升工程。引导工业企业向园区集聚,推动工业园区能源系统整体优化和污染综合整治,规划布局分布式新能源,推进以分布式“新能源+储能”为主体微电网的试点示范,加强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建设。以省级以上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进供热、供电、污水处理、中水回用等公共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提高能源、水、土地等资源利用效率。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促进产业循环链接。到2025年,具备条件的省级以上园区全部实施循环化改造,建成一批节能环保示范园区。(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城镇绿色节能改造工程。倡导绿色低碳规划设计理念,推广绿色低碳建材和绿色建造方式,强化绿色施工管理,推动低碳城市、韧性城市、海绵城市建设,支持哈尔滨市申建国家“无废城市”“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示范城市”。全面提高建筑节能标准,鼓励低碳和近零能耗建筑技术应用,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对2000年以前非节能建筑“应改尽改”,加快推进被动式超低能耗、近零能耗、低碳建筑发展,积极推动建筑用能电气化和低碳化。因地制宜推动清洁取暖和智慧供暖,实施清洁燃煤、煤改电、煤改气以及生物质、地热能、太阳能、风能、工业余热等供暖方式。落实国家绿色高效制冷行动要求,提升建筑中央空调、数据中心、商务产业园区、冷链物流等领域制冷系统能效水平。实施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工程。到2025年,城镇新建建筑100%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全省清洁取暖率提高到75%。(省住建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信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交通物流节能减排工程。推动绿色铁路、绿色公路、绿色港口、绿色航道、绿色机场建设,加快完善绿色交通配套基础设施,积极扩大电力、氢能、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在交通领域应用。全面落实汽车国六排放标准和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国四排放标准。积极推广低碳交通运输工具,提高城市公交、出租、物流、环卫清扫等车辆使用新能源汽车的比例,鼓励重型柴油货车更新替代,加快内河船舶绿色升级,推进既有铁路电气化改造。积极优化调整运输结构和组织方式,大力发展智能交通,推进铁水、公铁、公水等多式联运,持续推动大宗货物公转铁,加快哈尔滨国际航空货运枢纽建设。实施现代物流运行体系建设行动,加快发展绿色物流和绿色仓储,推动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骨干冷链物流基地、绿色物流园区建设,加快哈尔滨临空经济示范区、跨境电商边境仓、海外仓建设,构建以哈尔滨为中心、面向俄罗斯辐射欧洲及北美的国际物流枢纽。全面推广绿色快递包装。到2025年,城市公交领域新能源汽车占比达到72%,铁路、水路货运量占比进一步提升。(省交通运输厅、省发改委牵头,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民航黑龙江监管局、省邮政管理局、黑龙江海事局、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省机场集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农业农村节能减排工程。推进农村能源消费升级,加快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中的应用,有序推进农村地区清洁取暖,提升农村用能电气化水平,探索可再生能源应用新示范、新模式。推广农用电动车辆、节能环保农机和渔船,推进节能农业大棚、农房节能改造和绿色农房建设。强化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进科学施肥、合理用药、秸秆综合利用和农膜、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深入推进规模养殖场污染治理,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持续整治提升农村人居环境,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厕所革命”、生活污水垃圾治理、黑臭水体治理、村容村貌提升、乡村绿化美化等,建立日常运行管护机制,开展“龙江民居”试点村建设。到2025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40%,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农药使用量减少5%,主要农作物化肥利用率达到43%,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5%,废旧农膜回收率达到88%,绿色防控、统防统治覆盖率分别达到60%、65%。(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改委、省乡村振兴局、省林草局、省自然资源厅、省工信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公共机构领域能效提升工程。实施《黑龙江省“十四五”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规划》,扎实推进绿色化改造、可再生能源替代、绿色办公等“十大行动”。重点实施公共机构既有建筑围护结构、供热、制冷、照明等设施节能降碳改造,积极推广公共机构太阳能光伏以及地源、水源、空气源热泵技术应用,率先采购使用节能和新能源汽车。提高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充电基础设施数量,鼓励有条件的公共机构建设连接光伏发电、储能设备和充放电设施的微网系统,实现能源高效利用。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推行应用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实施公共机构能效、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全面开展节约型机关创建行动,全省不低于80%县级及以上党政机关建成节约型机关,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化机制。到2025年,创建40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遴选4家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重点区域污染物减排工程。深化哈大绥重污染天气联防联控,强化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监督机制。制定“十四五”空气质量改善规划,明确控制目标、路线图和时间表,科学谋划PM2.5和臭氧协同治理项目。深入开展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快提升新区、新城、污水直排、污水处理厂长期超负荷运行等区域生活污水处理能力,加快推进齐齐哈尔、哈尔滨、绥化、牡丹江等市污水管网未全覆盖地市管网设施建设。持续推进工业、农业面源、船舶、尾矿库等污染治理工程。加强重要支流污染治理,实施安肇新河、鹤立河、蜚克图河等劣V类水体水污染防治项目,全面开展松花江干流入河排污口排查。到2025年,PM2.5浓度哈尔滨市力争达标、绥化市达标,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65%左右,松花江干流水质达到良好。(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改委、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黑龙江海事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程。制定能源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增长,逐步降低煤炭消费比重。立足以煤为主的基本省情,坚持先立后破,推动煤炭和新能源优化组合,将传统能源逐步退出建立在新能源安全可靠替代的基础上。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加快煤电由主体性电源向调节性、支撑性电源转型。大力推动煤电机组节能降耗改造、灵活性改造、供热改造“三改联动”,能够满足电力和热力需求的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增煤电规模。以节煤减煤为重点,深入实施散煤污染治理“三重一改”攻坚行动,推进工业领域燃煤清洁化替代,开展天然气大用户直供,组织哈尔滨新区“煤改气”试点建设。到2025年,煤炭消费比重下降到60%左右,哈尔滨、齐齐哈尔、大庆、绥化4市散煤用量分别减少50%。(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信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工程。推进原辅材料和产品源头替代工程,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行业为重点,提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无)的绿色原辅材料替代比例,持续开展源头替代、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的挥发性有机物全过程综合整治。深化石化化工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全面提升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开展原油、成品油、有机化学品等涉挥发性有机物物质储罐排查,除因安全生产等原因外,按照国家要求,推动取消非必要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排放系统旁路。鼓励涂装类工业园区和企业集群统筹规划建设集中涂装中心、活性炭集中处理中心、溶剂回收中心。加强汽修行业、餐饮等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推进油船和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治理。到2025年,溶剂型工业涂料、溶剂型油墨使用比例分别降低20%、15%,溶剂型胶粘剂使用量降低20%。(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环境基础设施水平提升工程。加快构建集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和监测监管能力于一体的环境基础设施体系,推动形成由城市向建制镇和乡村延伸覆盖的环境基础设施网络。持续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加强城镇生活污水管网建设,实施混错接管网改造、老旧破损管网更新修复,加快补齐处理能力缺口,不断提升污水和污泥资源化利用率及污泥无害化处置率。加大垃圾资源化利用,建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系统。重点推进垃圾焚烧发电、餐厨垃圾处理、建筑垃圾处理等项目建设,完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到2025年,新建改造排水管网1500公里,新增提标污水处理能力30万吨/日,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县级以上城市生活垃圾和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率均达到100%。(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节能减排控制制度
(一)优化完善能耗双控制度。抓住碳达峰关键期、窗口期,落实能效优先和保障合理用能相结合、普遍性要求和差别化管理相结合、政府调控和市场导向相结合、激励和约束相结合、全国一盘棋统筹谋划调控等工作原则,强化能耗强度降低约束性指标管理,科学分解各市(地)“十四五”能耗强度降低目标,实行基本目标和激励目标双目标管理,并分别设置年度目标。根据地区生产总值增速目标和能耗强度降低基本目标确定年度能源消费总量目标,经济增速超过预期目标的地区可相应调整能源消费总量目标。落实好国家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考核、原料用能不纳入能耗双控考核、能源消费总量调整及能耗强度降低达到激励目标免予考核等政策。(省发改委、省统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严格能耗双控管理。加强节能形势分析预警,对高预警等级地区加强工作指导。严格实施节能审查制度,推动能源要素向单位能耗产出效率高的产业、项目、产品倾斜。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实施国家重大项目能耗单列,支持国家重大项目建设。结合全省实际探索建立用能预算管理体系,适时编制实施方案,优化能源要素合理配置。严格控制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建立健全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加强甲烷等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管控,尽早实现能耗“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转变。(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严把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以下称“两高”项目)准入关,严格落实国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产能置换、纳入国家有关领域产业规划、产业政策、准入标准等要求,对在建、拟建、建成的“两高”项目开展评估检查,建立工作清单,明确处置意见,实施动态监管,严禁违规“两高”项目建设、运行,坚决拿下不符合要求的“两高”项目。未达到能耗强度降低基本目标进度要求的地区,在节能审查等环节要落实能耗等量减量替代要求。对年综合能耗5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两高”项目加强工作指导。严肃财经纪律,落实“两高”项目融资政策。(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市场监管局、黑龙江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推进实施重点减排工程。优化总量减排指标分解方式,污染治理任务较重的地方承担相对较多的减排任务。实施基于环境质量改善的区域、流域排污总量控制,实施一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减排工程,着力推进多污染物协同减排,形成有效减排能力。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加强总量减排考核核算,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强化总量减排监督管理,重点核查重复计算、弄虚作假特别是不如实填报削减量和削减来源等问题。(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四、健全节能减排政策机制
(一)认真落实法规标准。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及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电力需求侧管理等办法,加大宣传贯彻力度。结合省情实际,研究制定修改有关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对标国内国际先进水平,制定修订一批节能标准,深入开展能效、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推动居民消费品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制标准和涉挥发性有机物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推广应用。(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司法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健全完善经济政策。各级财政加大节能减排支持力度,用好用活用足国家政策,统筹安排相关专项资金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建设,研究对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等级的地区给予奖励。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逐步规范和取消低效化石能源补贴。以中央财政扩大对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政策支持范围为契机,加大全省向上资金争取力度。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费用负担机制。扩大政府绿色采购覆盖范围。及时梳理节能减排领域税收优惠政策,发布税收优惠政策指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参与完善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和排放量计算方法,在相关条件成熟后,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根据我省实际,研究提出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的有关意见建议。强化电价政策与节能减排政策协同,严格执行国家高耗能行业差别电价、阶梯电价、分时电价等绿色电价政策。有序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和按供热量收费。落实“谁污染、谁付费”政策导向,按照补偿处理成本并合理盈利原则,构建污水、垃圾处理费价格形成机制并实施动态调整,具备条件的城市近郊区探索建立受益农户污水处理付费机制。积极发展绿色金融,落实《黑龙江省绿色金融工作实施方案》,完善绿色金融标准和绿色企业项目库,大力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基金、绿色债券、绿色保险业务,支持重点行业领域节能减排,用好碳减排支持工具和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促进有条件的节能减排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推进符合条件的环境高风险领域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加强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绿色贷款财政贴息、奖补、风险补偿、信用担保等配套支持政策。(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保监局、黑龙江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稳妥完善市场化机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逐步推动用能权有偿使用,适时参与用能权交易,加强用能权交易与碳排放权交易的衔接协调,推动能源要素向优质项目、企业、产业及经济发展条件好的地区流动和集聚。推广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全面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积极推广节能咨询、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托管等“一站式”综合服务模式。强化能效标识管理制度,扩大实施范围。引导企业研发生产绿色设计产品,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参与绿色产品标准制定。规范开放环境治理市场,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探索推广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环境托管服务等新模式。发挥碳汇资源战略价值,开展创新实践试点,统筹抓好碳汇项目谋划开发,防止资源碎片化、变相垄断。加强龙粤、深哈跨省合作交流,对标国家自愿减排交易相关政策,积极推动我省更多的碳汇项目特别是林草碳汇项目上市交易。(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电力公司、省林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统计监测能力建设。严格落实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健全电力、钢铁等行业能耗统计监测和计量体系。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落实工业、建筑、交通运输等领域能源消费统计制度和指标体系,探索建立城市基础设施能源消费统计制度,优化污染源统计调查范围,调整污染物统计调查指标和排放计算方法。优化监测网站布局,补齐监测网络短板,推动不同部门监测数据和监测点位资源共享,实现传统监测向现代监测转变。构建覆盖排污许可持证单位的固定污染源监测体系,加强工业园区污染源监测,推动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重点排污单位安装在线监控监测设施。加强统计基层队伍建设,强化统计数据审核,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提升统计数据质量,确保统计数据“真、准、全”。(省统计局、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信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节能减排能力建设。按照上下对口原则,健全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体系。加强节能监察、县级及乡镇基层生态环境监管队伍建设。强化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排污单位节能减排工作指导,推进专业力量建设。加大政府有关部门及监察执法机构、企业等节能减排工作人员培训力度,通过业务培训、比赛竞赛、经验交流等方式提高业务水平。落实国家节能环保领域新职业标准,引导新职业规范健康发展。(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信厅、省人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节能减排工作落实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正确认识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节能减排的重大决策部署,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坚持系统观念,明确目标责任,制定具体落实举措,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完成全省“十四五”节能减排各项任务。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部署推进,将本地区节能减排目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及年度计划充分衔接,进一步明确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和重点单位责任,科学合理分解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切实强化责任落实。中省直企业要带头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鼓励实行更严格的目标管理。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要加强统筹协调,做好工作指导,定期调度各地、各单位落实节能减排任务进展情况,推动任务有序有效落实,及时防范化解风险,重大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严格监督考核。全力做好国家对省政府“十四五”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将单位GDP能耗、碳排放纳入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完善考核措施,增加考核权重,加强指标约束。组织开展“十四五”市级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加大对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推动能源资源优化配置措施落实情况的考核力度,统筹目标完成进展、经济形势及跨周期因素,优化考核频次,科学运用考核结果,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加强激励,对工作不力的地区加强督促指导,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市级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继续开展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把总量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重要考核内容,压实减排工作责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健全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机制。(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开展全民行动。坚持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深入开展绿色生活创建行动,增强全民节约意识,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坚决抵制和反对各种形式的奢侈浪费,营造绿色低碳社会风尚,推动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推行适度消费、理性消费、绿色消费,加大绿色低碳产品推广力度。组织开展世界环境日、全国节能宣传周、绿色出行宣传月、绿色家庭亲子行等主题宣传活动,通过多种传播渠道和方式广泛宣传节能减排法规、标准、知识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等典型示范。加大先进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和推广力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业团体、公益组织的作用,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加强协调配合,支持节能减排公益事业。畅通群众参与生态环境监督渠道。开展节能减排自愿承诺,引导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自觉履行节能减排责任。(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妇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