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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 发布日期 | 2021-06-11 |
文件类型 | 通知公告 | 标签 | 大气污染防治 污染物排放 生态环境保护 |
内容要点 |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实施《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有关事宜的通告。其中指出,自2021年7月1日起,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全面实施国六排放标准。自2021年7月1日起,全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六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生产日期以机动车合格证上传日期为准,销售日期以机动车销售发票日期为准),进口重型柴油车应符合国六排放标准(进口日期以货物进口证明书签注运抵日期为准)。自2021年7月1日起,对不符合国六排放标准要求的重型柴油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新车注册登记。2021年7月1日前已经销售并且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但尚未办理注册登记的,办理注册登记可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逾期不予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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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6-11 来源: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以下简称国六排放标准)、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关于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公告2021年第14号)及有关文件政策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1年7月1日起,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全面实施国六排放标准。
二、自2021年7月1日起,全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六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生产日期以机动车合格证上传日期为准,销售日期以机动车销售发票日期为准),进口重型柴油车应符合国六排放标准(进口日期以货物进口证明书签注运抵日期为准)。
三、自2021年7月1日起,对不符合国六排放标准要求的重型柴油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新车注册登记。2021年7月1日前已经销售并且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但尚未办理注册登记的,办理注册登记可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逾期不予办理。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黑龙江省公安厅
2021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