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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
文件类型 | 政策解读 | 标签 | 工业大气污染 大气污染物排放 大气污染排放标准 |
内容要点 |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现有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水泥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除执行《标准》外,还应执行我省和国家相应的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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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3-30 来源: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安徽省地方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编号为DB 34/3576-2020),2020年4月1日起实施。
一、《标准》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水泥工业是我省最主要的工业污染物排放源之一。根据测算,2018年度安徽省水泥工业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别为1.3万吨、14.0万吨,分别占全省主要工业排放总量的10.7%、45.9%。氮氧化物是PM2.5和臭氧形成的前体物,对空气质量产生直接影响。《标准》的实施,将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排放,有利于推进我省水泥企业高质量发展,同时为我省“十四五”工业发展腾出环境容量。
我省是长三角区域水泥熟料产能最大的省份,制定并实施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是落实《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的具体举措,既符合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一体化的迫切需要,也有助于推动区域协同发展、高质量发展。
今年是打赢蓝天保卫战的收官之年,为确保完成目标任务,在现有“控煤、控气、控车、控尘、控烧”等管控措施的基础上,必须拿出更有针对性、更切实可行的减排手段。近年来,国家不断加严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行业已率先完成超低排放改造,钢铁行业正在加快推进,水泥行业提标改造也势在必行。
二、《标准》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标准》适用于现有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水泥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除执行《标准》外,还应执行我省和国家相应的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
三、《标准》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是什么?
答:《标准》覆盖了水泥工业从源头到运输的全部生产领域,包括水泥制造企业(含独立粉磨站)、水泥原料矿山、散装水泥中转站、水泥制品企业,规定了生产设施的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限值,提出了监测及监督管理要求。其中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分别为10、50、100mg/m3,为目前执行的国家《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特别排放限值的50%、50%、31.2%,其余指标均与国家标准保持一致。
四、《标准》的实施有何意义?
答:我省水泥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占比高,特别是氮氧化物排放量占全省总排放量的20%以上,《标准》实施后,我省水泥行业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将大幅下降,有利于加快推进水泥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以新技术为代表的先进产能得到更好发挥,实现水泥行业绿色发展,同时,也有利于完成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
五、如何确保《标准》顺利实施?
答:水泥工业企业提标改造技术已经成熟,脱硝工艺主要有SNCR+SCR(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技术+选择性催化还原技术)、热碳催化还原复合脱硝技术、全系统综合脱硝技术,均能稳定达到《标准》要求。当前,随着企业逐步复工复产,我厅将会同省水泥协会、合肥水泥研究院等单位,组织省内外有技术改造能力的公司和省内水泥企业进行对接,服务企业采用成熟技术,加快推进技术改造。同时,我们将持续跟踪企业改造进度,及时提供帮助。
六、《标准》从何时执行?
答:《标准》将于今年4月1日起实施,其中,新建、改建、扩建企业于4月1日起执行;现有企业自今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