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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国家能源局 | 发布日期 | 2012-12-09 |
文件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标签 | 生产煤矿回采率 煤炭资源 煤炭产量 |
内容要点 | 凡有条件的新矿井、新水平和新采区,应当优先集中开拓,联合布置,实现合理集中生产;应当不断优化采区设计,合理加大水平、阶段垂高与采区走向长度和工作面长度,改进巷道布置,减少煤柱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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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12-09 来源:国家能源局
为合理开发和保护煤炭资源,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及有关规定,我委对《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暂行管理办法》(原煤炭工业部令〔1998〕第5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9日起施行。
主 任:张平
2012年12月9日
附件下载:《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